审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金健米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公司章程》及《独立董事工作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现就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暨2022年年度董事会会议之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2022年修订)》(中国证监会公告〔2022〕3号)、《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2023年度经营规划及资金的需求情况,董事会决定的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是合理的,同意提交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预计公司2023年度为子公司提供对外担保总额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或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将为子公司的生产经营提供良好的资金保障,且子公司资产状况、偿债能力和资信状况良好,为其担保不会给公司生产经营带来风险。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中国证监会公告〔2022〕26号)、《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的规定,同意上述担保事项,并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三、公司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系依据财政部颁布的通知对会计政策予以变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公司的实际情况,且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无重大影响,未损害公司和股东特別是中小股东的利益。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四、关于聘请公司2023年度财务报告暨内控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相应的执业资质和胜任能力,公司与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合作以来,该审计机构严格按照中国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的规定执行审计工作。在担任公司审计机构期间,为公司作了各项专项审计及财务报表审计,能够客观、独立地对公司财务状况及内控情况,满足了公司财务与内控审计工作的要求,较好地履行了聘约所规定的责任与义务。综上,同意支付其2022年财务审计费用人民币58万元和内控审计费用人民币20万元,拟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度财务报告暨内控审计机构,并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3-2025年)股东回报规划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该股东回报规划在综合考虑公司经营发展情况及对投资者进行持续稳定回报的基础上,重视了现金分红,兼顾了投资者的当期和远期利益,且进一步增强了公司利润分配的透明度,符合中国证监会对上市公司利润分配和现金分红政策的最新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此次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我们同意提交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金健米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暨2022年年度董事会会议审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处:凌志雄、胡 君、周志方
2023年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