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作为金健米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要求,现就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公司协议转让湖南金健米制食品有限公司18%的股权涉及关联交易的议案》和《关于公司协议转让湖南金健速冻食品有限公司18%的股权涉及关联交易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根据对湖南金健米制食品有限公司和湖南金健速冻食品有限公司相关资料的查阅和了解,结合我们的认识和判断,我们认为:公司本次转让上述两家参股公司的股权是综合考虑了公司整体经营发展情况以及公司未来发展规划作出的审慎决策,可以进一步集中优势资源提升公司主营业务的经营能力,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同时,本次转让参股公司股权涉及到关联交易的定价,是以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为基础,且经交易双方协商确定的,定价公允合理,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此次议案的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我们同意转让上述两家参股公司的股权。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金健米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九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凌志雄、胡 君、周志方
2023年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