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健米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公司根据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4号》、《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的规定,对原会计政策相关内容进行变更。
●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报表产生影响,且不涉及对以前年度收益的追溯调整。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一)会计政策变更原因
1、2021年1月26日,财政部颁布《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4号》(财会[2021]1号),规定了有关基准利率改革导致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合同现金流量的确定基础发生变更的会计处理,并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2021年12月31日,财政部颁布《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财会[2021]35号),对企业资金集中管理相关列报进行了明确,并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会计政策变更时间
公司根据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4号》(财会[2021]1号)和《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财会[2021]35号)的要求,按照上述文件规定的施行日开始执行会计准则解释,即分别于2021年1月26日起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4号》(财会[2021]1号),自2021年12月31日起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财会[2021]35号)中“关于资金集中管理相关列报”的内容。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的变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
三、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相关程序
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1月修订)》的相关规定,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金健米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2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