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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钢股份:董事会关于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的专项报告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4-12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文件的相关规定,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基于此,杭州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根据文件要求对公司2024年度任职的3名独立董事王红雯、俞乐平、周俊明的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如下专项意见:

经核查独立董事王红雯、俞乐平、周俊明的任职经历及其签署的独立性自查报告,上述独立董事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未在公司或公司附属企业任职,未在公司主要股东及其附属企业任职,未与公司存在重大的持股关系,与公司以及主要股东之间不存在重大业务往来关系或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关系。

董事会认为公司全体独立董事不存在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不存在影响独立董事独立性的情况,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文件中关于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及独立性的要求。

杭州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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