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109 证券简称:国金证券 公告编号:临2025-17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第十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第十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于2025年4月8日在成都市东城根上街95号成证大厦16楼会议室召开,会议通知于2025年4月8日以电话和电子邮件相结合的方式发出。
会议应参加表决的监事三人,实际表决的监事三人。
会议由公司监事会主席金鹏先生主持。会议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经审议,与会监事形成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关于监事会会议豁免提前通知的议案》
全体监事一致同意豁免本次会议提前5日通知的义务,同意于2025年4月8日召开本次会议。
表决结果:同意3票;弃权0票;反对0票。
二、审议通过《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的议案》
本议案逐项表决如下:
(一)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的目的
为维护公司市场价值及股东权益,增强投资者对公司的投资信心,同时促进公司稳定健康发展,公司拟以自有资金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公司股份。
(二)拟回购股份的种类
本次拟回购股份的种类为公司已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表决结果:同意3票;弃权0票;反对0票。
(三)拟回购股份的方式
公司拟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表决结果:同意3票;弃权0票;反对0票。
(四)回购期限
1、回购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方案之日起3个月内。如触及以下条件,则回购期限提前届满:
(1)如在回购期限内,公司回购股份总金额达到上限时,则本次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即回购期限自该日起提前届满;
(2)在回购期限内,公司回购股份总金额达到下限时,则本次回购方案可自公司经营管理层决定终止本回购方案之日起提前届满;
(3)如公司董事会决定终止本次回购方案,则回购期限自董事会决议终止本次回购方案之日起提前届满。
回购方案实施期间,若公司股票因筹划重大事项连续停牌十个交易日以上的,公司将在股票复牌后对回购期限顺延,顺延后不得超出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最长期限。
2、公司不得在下列期间回购股份:
(1)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
(2)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在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回购方案期限内,若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对上述不得回购期间的相关规定有变化的,则按照最新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相应调整不得回购的期间。表决结果:同意3票;弃权0票;反对0票。
(五)回购股份的价格
本次拟回购股份的价格不超过人民币12.91元/股(含),该价格不高于董事会通过本次回购方案决议前三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150%。
如公司在回购期限内实施了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现金分红、派送股票红利、配股、股票拆细或缩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公司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对回购价格上限进行相应调整。
表决结果:同意3票;弃权0票;反对0票。
(六)拟回购股份的用途、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资金总额
回购用途 | 拟回购数量 | 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 拟回购资金总额 | 回购实施期限 |
维护公司市场价值及股东权益
维护公司市场价值及股东权益 | 3,872,967股至7,745,933股 | 0.10%至0.21% | 5,000万元至1亿元 | 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方案之日起3个月内 |
注:上述拟回购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以回购股份价格上限12.91元/股(含)测算,具体的回购数量以回购完毕或回购实施期限届满时公司的实际回购情况为准。
如公司在回购期限内实施了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缩股或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公司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对回购股份的数量进行相应调整。
(七)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
本次拟回购资金的总额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含),不超过人民币1亿元(含),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表决结果:同意3票;弃权0票;反对0票。
(八)提请董事会授权办理本次回购股份事宜
为顺利、高效、有序地完成公司本次回购股份事项的相关工作,提请公司董事会在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许可范围内,授权经营管理层办理本次回购股份相关事宜。授权内容及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1、在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允许的范围内,在回购期限内根据公司及市场的具体情况,制定及调整本次回购的具体实施方案,包括但不限于回购时机、回购价格、回购数量等与本次回购有关的各项事宜;
2、设立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或其他相关证券账户;
3、办理相关报批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制作、修改、授权、签署、执行等与本次回购股份相关的所有必要的文件、合同、协议等;
4、如监管部门对于回购股份的政策发生变化或市场条件发生变化,除涉及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必须由董事会重新表决的事项外,授权公司董事会并由董事会转授权经营管理层对本次回购股份的具体方案等相关事项进行相应调整,或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继续实施本次回购的全部或部分工作;
5、如有需要,决定并聘请相关中介机构协助公司办理本次回购股份的相关事宜;
6、依据适用的法律、法规、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其他以上虽未列明但为本次股份回购所必须的事宜。以上授权有效期自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方案之日起至上述授权事项办理完毕之日止。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二〇二五年四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