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海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林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管理行为,加强公司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公司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关于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内幕信息的管理工作由董事会负责,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登记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保证内幕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公司内幕信息及知情人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条公司办公室在董事会秘书领导下具体负责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日常工作,公司各职能部门应配合董事会秘书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报备工作。
第二章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
第四条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第五条尚未公开是指公司未在信息披露指定报刊或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正式披露。
第六条《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十一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属于内幕信息。
第七条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证券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有关人员。
第三章登记备案
第八条公司应如实、完整地记录内幕信息在公开前的报告、传递、编制、审核、披露等各环节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以及知情人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等相关档案,供公司自查和相关监管机构查询。
第九条内幕信息公告之前,公司获悉内幕信息的知情人不得将内幕信息向外界泄露和报送,正式公告之前,不得在公司内部非业务相关部门或个人之间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播。若向相关部门或个人提供上述内幕信息的,应当在第一时间将其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
第十条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包括:
(一)姓名或名称、身份证件号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二)所在单位、部门,职务或岗位(如有),联系电话,与公司的关系;
(三)知悉内幕信息时间、方式、地点;
(四)内幕信息的内容与所处阶段;
(五)登记时间、登记人等其他信息。
前款规定的知悉内幕信息时间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应当知悉内幕信息的第一时间。
前款规定的知悉内幕信息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第十一条涉及并购重组、发行证券、收购、合并、分立、回购股份、股权激励的内幕信息,应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后5个交易日内,按照附件《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备案表》的要求,将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报送江苏证监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十二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三条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交易对手方、证券服务机构等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四章监督管理及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通过签订保密协议、保密承诺函等必要措施,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人员控制在最小范围内。第十五条公司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或支配地位,要求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向其提供内幕信息。第十六条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任何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前,不得泄露该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本公司上市交易证券、利用内幕信息散布虚假信息、操纵证券市场或者进行欺诈活动等,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项义务的,将依法承担《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处罚责任;涉嫌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七条内幕信息知情人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散布虚假信息、操纵证券市场或者进行欺诈等活动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依据有关规定处罚相关责任人或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八条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规定进行内幕交易或其他非法活动而受到公司、权力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罚的,公司将把处罚结果报送江苏证监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同时在公司指定的报刊和网络进行公告。
第五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有关法律、法规相悖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第二十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林海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8月26日
附件:
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备案表
公司简称:林海股份公司代码:600099内幕信息事项(注1)报备时间:
项目 | 主要内容 | 备注 |
知情人名称/姓名 | ||
知情人企业代码/身份证号码 | ||
知情人证券账户 | ||
知情人与上市公司关系 | ||
知悉时间 | ||
所处阶段 | ||
获取渠道 | ||
信息公开 | ||
披露情况 |
(注2)(注3)(注4)
注1:内幕信息事项应采取一事一报的方式,即每份报备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仅就涉及一项内幕信息,不同内幕信息涉及的知情人名单应分别报送备案。
注2:内幕信息知情人是单位的,要填写是上市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人、收购人、交易对手方等;是自然人的,要填写所属单位部门、职务等。
注3:填写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如商议(筹划)、签订合同、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审核、董事会决议等。
注4:填写大股东、实际控制人或监管部门要求上市公司报送信息的依据,如统计法、会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上级部门的规定、大股东、实际控制人作出的制度性安排或是电子邮件等非正式的要求。应列明该依据的文件名称、颁布单位以及具体使用的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