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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海股份:总经理工作细则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8-26

林海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工作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林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规范总经理的行为,保证总经理依法行使职权、承担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林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以及国家的相关法规,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章总经理的任免、职权及义务

第二条总经理的任免

1、公司设总经理一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2、总经理每届任期三年,总经理可以连聘连任。

3、存在以下情形的,不得担任公司的总经理:

(1)存在《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所列情形之一;

(2)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3)最近三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二次以上通报批评;

(4)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5)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6)本公司现任审计委员会成员;

(7)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董事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三条公司总经理的职权

公司总经理向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6、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

7、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8、拟订公司员工的工资、福利、奖惩方案和用工计划、决定;

9、公司员工的聘用或解聘;10、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第四条公司总经理的义务

1、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商业活动不得超越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2、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忠实、诚信和勤勉义务;

3、总经理因公、因私不在公司上班时,应指定一名副总经理主持公司日常工作。

第五条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非董事经理在董事会上没有表决权。

第六条总经理按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行使职权时,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预和刁难。

第七条总经理拟定有关职工工资、福利、安全生产以及劳动保护、劳动保险、解聘(或开除)公司职工等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时,应当听取工会或职代会的意见。

第八条总经理对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进行统一领导,全权负责;对公司副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合理分工和授权。

第九条公司副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在总经理的领导下,根据总经理的分工和授权进行工作,直接对总经理负责。

第二章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条公司设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财务总监)等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岗位,其中设副总经理若干名,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十一条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在任职期内出现不符合任职资格的情形的,董事会将解除其职务。

第十二条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每届任期为三年,连聘可以连任。

第十三条公司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进行工作,具体分管某一方面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董事会秘书的工作职责根据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规定以及公司另行专门制定的制度确定。

第三章总经理办公会议

第十五条总经理办公会议包括每月一次的经营例会及临时会议,会议由总经理主持,总经理因故不能主持会议时由总经理指定一名公司副总经理主持。

第十六条出席总经理办公会议的人员

1、出席总经理办公会议的人员有总经理、副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

2、根据会议所讨论、解决的问题由总经理确定其他列席人员,如董事及其他相关人员。

第十七条会议召开的程序

1、会议由公司总经理办公室主任负责通知,通知的内容包括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议题、出席及列席对象;

2、重要会议应至少提前一天通知与会人员(临时会议例外);

3、当议案与某些出席人员有关联关系时,该出席人员应回避。

第十八条会议记录

1、公司办公室主任负责会议记录和档案保存工作;

2、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出席和列席人、主持人;

(2)会议的议题;

(3)会议发言的要点;

(4)会议决定的要点;

(5)记录人。

第十九条公司办公会议对每个列入议程议题都应以书面形式作出决定。决定的文字记载的方式有两种:纪要和决议。

第三章总经理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制度

第二十条总经理在季度、中期、年末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决议实施情况,公司投资、财务、销售、生产、资产损失计提与核销等经营管理工作,并提交书面报告。

第二十一条应董事会或审计委员会要求,总经理必须向其报告工作,总经理认为必要时,可以向董事会或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二十二条总经理在贯彻实施董事会决议过程中遇到问题或公司发生重大事件时,应及时将有关信息反馈给董事长。

第二十三条总经理必须保证所提供的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五条本工作细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批准之日起实施。

林海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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