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见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21年度履职报告
易见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21年度履职报告
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运作指引》、《公司章程》和《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等规定,2021年度,易见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八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本着勤勉尽责的原则,积极开展工作,认真履行相关职责,现就审计委员会2021年度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审计委员会基本情况
原公司第八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成员由独立董事王建新、独立董事高巍及非独立董事丁加毅组成,主任委员由专业会计人士独立董事王建新担任。
2021年8月17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第八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的议案》,对第八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成员进行了调整,现任第八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由独立董事张慧德、李雪宇和非独立董事苏丽军组成,主任委员由专业会计人士独立董事张慧德担任。
二、审计委员会会议召开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第八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根据相关规定开展工作,就外部审计、财务报告、减值计提、内部控制、变更会计师事务所、会计政策变更、关联交易、对外担保等事项,先后召开了10次会议,具体情况如下:
1、2021年3月25日,审计委员会委员王建新、高巍、丁加毅对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了审核意见如下:
(1)《关于预计2021年度公司及子公司向关联方租赁办公场所的议案》的审核意见:
公司预计的2021年度公司及子公司与云南九天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天控股”)发生的此类关联交易,是为了满足公司及子公司日常经营需要,符合实际情况,以市场价格为定价标准,不会对关联方形成依赖,不会影响公司及子公司的独立性,没有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
(2)《关于2021年度预计与云南滇中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的审核意见:
2020年公司控股子公司与关联方云南滇中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滇中创投”)发生的关联交易均在公司审议批准的额度范围内,公司预计的2021年度子公司与滇中创投发生的关联交易,是为了满足子公司正常经营需要,符合实际情况,以市场价格为定价标准,不会对关联方形成较大的依赖,不会影响上市公司的独立性,没有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
2、2021年7月3日,审计委员会委员王建新、高巍、丁加毅对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了审核意见如下:
(1)对《公司2020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审核意见
委员高巍、丁加毅认为:经过认真审阅《公司2020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我们认为其包含的信息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出公司2020年度的经营管理和财务状况,同意将本议案提交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
主任委员王建新认为:根据目前获取的资料,无法对年报的真实、准确、完整发表明确意见。
(2)对《公司2020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审核意见
委员高巍、丁加毅认为:同意将本议案提交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
主任委员王建新认为:根据目前获取的资料,无法对年报的真实、准确、完整发表明确意见。
(3)对《关于计提2020年度资产减值准备及信用减值准备的议案》的审核意见
委员高巍、丁加毅认为:本次计提减值损失的决策程序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会计制度等的相关规定,计提减值后的财务报表能够公允地反映公司资产状况和经营成果,同意公司及子公司本次计提减值损失事项,并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主任委员王建新认为:根据目前获取的资料,无法对年报的真实、准确、完
整发表明确意见。
(4)对《公司2021年第一季度报告全文及其正文》的审核意见经过认真审阅《2021年第一季度报告》及其正文,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认为其包含的信息能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出公司2021年第一季度的经营管理和财务状况,同意将本议案提交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
(5)对《关于2020年度拟不进行利润分配的议案》的审核意见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议案是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制订的,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中对于利润分配的相关规定,同意将本议案提交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
(6)对《公司2020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审核意见
公司《2020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客观、全面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的真实情况,2020年度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我们将积极督促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严格遵照相关规定,全面加强内部控制,落实整改措施,切实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7)对《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20年度履职报告》的审核意见
同意将本议案提交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
(8)对《关于对公司关联交易事项追认的议案》的审核意见
本次关联交易追加确认的决策程序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规定,同意此次公司控股股东向公司子公司云南滇中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滇中供应链”)提供借款的事项,并提交董事会审议。此次关联交易是为了支持子公司业务开展,补充流动资金,采取市场化定价,严格遵守“公平、公正、公开”的市场交易原则及关联交易定价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独立性产生影响。
(9)对《关于公司及股东为子公司融资提供担保并由公司向股东提供反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的审核意见
本次关联交易事项的决策程序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同意公司及公司股东云南省滇中产业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滇中集团”)为公司子公司滇中供应链总额不超过4.00亿元的综合授信提供担保,由公司向滇中集团提供反担保的事项,并提交董事会审议。本次担保主要为公司及股东支持子公司业务发展,满足其业务开展中的资金需求。公司向滇中集团提供反担保以平衡双方承担的风险,属于正常的商业行为。上述关联交易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独立性产生影响。
(10)对《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的审核意见
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新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进行的变更。变更后的会计政策符合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相关规定,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3、2021年8月22日,审计委员会委员张慧德、李雪宇、苏丽军对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的《公司2021年半年度报告及其摘要》发表了审核意见如下:
经过认真审阅公司《2021年半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我们认为其包含的信息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出公司2021年半年度的经营管理和财务状况,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
4、2021年8月26日,审计委员会委员张慧德、李雪宇、苏丽军对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公司及滇中立恒为滇中供应链融资提供担保并由公司向滇中立恒提供反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发表了审核意见如下:
同意公司及滇中集团全资子公司云南滇中立恒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滇中立恒”)拟为公司子公司滇中供应链不超过1.60亿元的融资总额提供担保,并由公司向滇中立恒提供反担保的事项。滇中立恒为滇中供应链申请银行融资提供担保主要是滇中集团为了支持子公司经营发展,符合子公司经营需要。公司向滇中立恒提供反担保,符合国资对外担保的相关规定。本次担保行为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担保风险可控,不会影响公司的经营发展和独立性,属于正常
的商业行为,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
本次关联交易事项的决策程序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5、2021年9月2日,审计委员会委员张慧德、李雪宇、苏丽军对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公司及云南工投集团为滇中供应链融资提供担保并由公司向云南工投集团提供反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发表了审核意见如下:
同意公司及控股股东云南省工业投资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云南工投集团”)为公司子公司滇中供应链总额不超过4.40亿元的融资提供担保,并由公司向云南工投集团提供反担保的事项。云南工投集团为滇中供应链申请银行授信提供担保,体现了控股股东对子公司业务发展的支持,符合子公司经营需要。公司向云南工投集团提供反担保,符合国资对外担保的相关规定。本次担保行为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担保风险可控,不会影响公司的经营发展和独立性,属于正常的商业行为,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
本次关联交易事项的决策程序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6、2021年10月21日,审计委员会委员张慧德、李雪宇、苏丽军对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的《公司<2021年第三季度报告>的议案》发表了审核意见如下:
经过认真审阅公司《2021年第三季度报告》,我们认为其包含的信息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出公司2021年第三季度的经营管理和财务状况,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
7、2021年11月22日,审计委员会委员张慧德、李雪宇、苏丽军对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变更年审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发表了审核意见如下: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进行了充分的了解和审查,在查阅了大华事务所的基本情况、资格证
照和诚信记录等相关信息后,认为大华事务所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执业资格,具备审计的专业能力和资质,能够满足公司年度审计要求,同意向公司董事会提议由大华事务所为公司提供2021年度财务审计服务。
8、2021年12月2日,审计委员会委员张慧德、李雪宇、苏丽军对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了审核意见如下:
(1)《关于修订<内部审计制度(试行)>制度的议案》的审核意见
同意公司对《内部审计制度(试行)》制度的修订。修订后的制度无与《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相违背的情形,公司本次对内部控制制度的修订,是基于公司内控整改提升工作的需要,有利于完善公司内控制度。
(2)《关于公司以子公司股权质押申请融资展期并由公司股东方提供增信担保的议案》的审核意见
同意公司控股股东云南工投集团为公司总额不超过2.00亿元的融资展期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并协调全资子公司提供资产抵押增信措施;同意公司股东云南工投君阳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南工投君阳”)提供股票质押担保(云南工投君阳提供前述担保尚需履行国资审批程序)。本次股东方为公司融资展期提供担保及追加增信措施,且无需公司提供反担保,体现了股东方对公司业务发展的支持,符合公司经营需要。不会影响公司的经营发展和独立性,属于正常的商业行为,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
9、2021年12月7日,审计委员会委员张慧德、李雪宇、苏丽军对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的《关于控股股东为公司提供借款的议案》发表了审核意见如下:
公司控股股东云南工投集团拟向公司提供不超过1.00亿元借款。借款利率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且无需公司提供抵押和担保,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的规定,本次借款可豁免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进行审议和披露。本次控股股东为公司提供借款,是为了支持公司发展,缓解公司的资金压力,本次事项的决策程序符合《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规定,上述关联交易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独立性产生影响。10、2021年12月20日,审计委员会委员张慧德、李雪宇、苏丽军对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的《关于控股股东为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议案》发表了审核意见如下:
本次公司拟向云南工投集团申请不超过24,095,085.78元人民币的财务资助,旨在缓解公司的资金压力,公司接受云南工投集团提供财务资助事项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的有关规定,本次财务资助利率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且无需公司提供抵押和担保,可豁免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进行审议和披露。
本次事项的决策程序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规定,上述关联交易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独立性产生影响。
三、审计委员会2021年度履职情况
(一)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发表意见
公司审计委员会切实履行了对公司定期报告的审阅工作,并对定期报告的编制提出了专业的意见和建议,反应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
原审计委员会主任王建新认为,根据目前获取的资料,无法对年报的真实、准确、完整发表明确意见,对第八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审议的《公司2020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公司2020年度财务决算报告》以及《关于计提2020年度资产减值准备及信用减值准备的议案》三项议案投弃权票。
(二)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
审计委员会对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大华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了核查,对其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独立性和诚信状况等表示认可,向公司董事会提议变更大华会计师事务所为2021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公司于2021年12月8日,召开2021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年审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聘任大华会计
师事务所为公司2021年度财务报告和内部控制的审计机构。
(三)指导内部审计工作
报告期内,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充分发挥专门委员会的作用,推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对审计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提高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成效。针对公司2020年度在内部控制方面存在缺陷的问题,督促公司针对缺陷整改落实,有效健全公司的风险防控机制。2021年,审计委员会认真听取并审阅了公司审计部门的内部审计工作计划,督促公司内部审计机构严格按照审计计划执行,进一步提升内控管理水平和风险控制能力。
(四)评估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报告期内,审计委员会督促公司对2020年度内控涉及事项进行整改,进一步加强企业管控,完善各项制度,指导公司审计部门完成内部控制自我评价工作,持续监督公司内控制度的贯彻与落实工作。针对2020年度公司内控存在缺陷的各个环节,公司制定了相应的整改措施。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2021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出具了否定意见的内部控制审计意见。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将履行职责,监督公司全面严格遵守内控制度、规范经营。
(五)审核公司重大关联交易
报告期内,公司出现流动性紧张、资金周转困难的现象,公司主要股东为支持公司发展,多次向公司提供借款、财务资助,为公司向金融机构融资提供担保,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公司现金流紧张的状况。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公司与关联方之间进行的关联事项进行了解和沟通,并在对相关资料认真审核后发表了审核意见。董事会审议该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回避了表决,表决程序合法有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重点关注事项
公司于2022年4月19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的《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22]25号),涉嫌的违法事实为:2015年-2020
年定期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和重大遗漏;未按期披露2020年年度报告。公司根据《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内的告知事项,对涉及的重要前期差错采用追溯重述法进行更正,并对2015年至2020年度的财务报表进行了追溯调整。
公司本次对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及差错更正》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9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等规定。更正是基于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主旨进行的,更正后的信息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五、总体评价
报告期内,公司审计委员会按照《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等规定履行了职责,发挥了审查、监督作用,监督公司的审计工作,并督促公司不断健全和完善内部控制制度。2022年,审计委员会将更加尽职尽责工作,进一步发挥审计委员会的监督职能,持续提升审计工作的规范性和专业性,关注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加强与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和相关部门以及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特此报告。
审计委员会成员:张慧德 李雪宇 苏丽军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