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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济堂1: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新疆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10-10

新疆同济堂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新疆监管局《行政

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基本情况

新疆同济堂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5月20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0362022003号),因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未及时披露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5月2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41)。

公司于2022年9月23日收到中国证监会新疆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22】3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9月26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www.neeq.com.cn)披露的《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新疆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05)。

二、《行政处罚决定书》主要内容

公司于2022年10月8日收到中国证监会新疆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6号)(以下简称“《决定书》”)。现将决定书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当事人:新疆同济堂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济堂”),公司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上海路130号。

张美华,男,1963年7月出生,2016年5月至2022年4月任*ST济堂董事长,2020年7月至2022年4月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为*ST济堂实际控制人之一。住址:北

京市朝阳区红庙北里10楼508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ST济堂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ST济堂未在2021年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按照法律规定报送并公告2021年年度报告。上述违法事实,有当事人询问笔录、微信记录、公司公告、董事会记录、相关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ST济堂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所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本法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或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行为。

张美华作为时任*ST济堂董事长并代理董事会秘书,负责年报审计机构的聘任及信息披露工作,未能有效推进年报审计和披露工作,为本次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事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违规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对*ST济堂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的罚款;

二、对张美华给予警告,并处以20万元的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交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并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新疆同济堂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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