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同济堂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新疆监管局《行政
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新疆同济堂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5月20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0362022003号),因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未及时披露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5月2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41)。
公司于2022年9月23日收到中国证监会新疆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22】3号)(以下简称“《告知书》”)。现将告知书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新疆同济堂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张美华:
新疆同济堂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济堂)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已由我局调查完毕,我局依法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现将我局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所根据的违法事实、理由、依据以及你们享有的相关权利予以告知。
经查明,*ST济堂涉嫌违法违规的事实如下:
*ST济堂未在2021年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按照法律规定报送并公告2021年年度报告。
上述违法事实,有当事人询问笔录、微信记录、公司公告、董事会记录、相关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
*ST济堂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第七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所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本法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或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行为。
张美华作为时任*ST济堂董事长并代理董事会秘书,负责年报审计机构的聘任及信息披露工作,未能有效推进年报审计和披露工作,为本次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事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违规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的规定,我局拟作出以下决定:
一、对*ST济堂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的罚款;
二、对张美华给予警告,并处以20万元的罚款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规定,就我局拟实施的处罚决定,你们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你们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经我局复核成立的,我局将予以采纳。如果你们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我局将按照上述事实、理由和依据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
请你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回执》(附后,注明对上述权利的意见)传真至我局指定联系人(王新元,电话:0991-2827191,传真:0991-2822716,并于当日将回执原件递交我局),并在告知书回执中表明是否需要陈述、申辩和听证,逾期则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并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新疆同济堂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