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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市济堂:同济堂关于拟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7-22

证券代码:400150 证券简称:退市济堂 主办券商:诚通证券 公告编号:2022-057

新疆同济堂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拟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修订内容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及《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章程必备条款》、《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两网公司及退市公司信息披露暂行办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公司拟修订《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修订对照如下:

原规定修订后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及《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章程必备条款》、《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两网公司及退市公司信息披露暂行办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三条 公司于1997年4月30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3000万股。其中,公司向境内投资人发行的以人民币认购的内资股为3000万股,于1997年6月1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第三条 公司于1997年4月30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3000万股。其中,公司向境内投资人发行的以人民币认购的内资股为3000万股,于1997年6月1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票于2022 年7月7日起终止上市。 根据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公
司股票转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管理的两网和退市公司板块挂牌转让。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法定代表人。第八条 总经理为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涉及本章程规定的纠纷,应当先行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公司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三条 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公司经营范围: “许可经营项目:药品、医疗器械(含中药材、中药饮片、中成药、化学药制剂、抗生素制剂、生化药品、生物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预包装食品兼散装食品、乳制品(含婴幼儿配方乳粉)、保健食品、保健品)批发兼零售。一般经营项目:医药、医疗、健康产业领域的投资;日用品、化妆品、卫生材料的批发兼零售;物业管理;仓储服务、房屋出租;家具、办公用品、百货、家电、机电的批发零售;进出口业务;项目投资;房屋租赁”。第十三条 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公司经营范围: “许可经营项目:药品、医疗器械(含中药材、中药饮片、中成药、化学药制剂、抗生素制剂、生化药品、生物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预包装食品兼散装食品、乳制品(含婴幼儿配方乳粉)、保健食品、保健品)批发兼零售。一般经营项目:医药、医疗、健康产业领域的投资;日用品、化妆品、卫生材料的批发兼零售;物业管理;仓储服务、房屋出租;家具、办公用品、百货、家电、机电的批发零售;进出口业务;项目投资;房屋租赁”。 公司的业务经营和管理应在符合法律法规、监管规定、 行业准则、公司章程、规章制度以及国际条约、规则的前提下进行。公司应建立并不断健全合规管理制度,主
动规范其经营管理行为,加强合规管理。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记名股票的形式。
第十八条 公司的A股股票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集中托管。第十八条 公司的A股股票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集中登记存管。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的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其任命决议的同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报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并申请锁定。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上述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向公司报告。公司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公司向全国股转公司报送其任命决议的同时向全国股转公司申报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并申请锁定。同时还须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
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6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6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公告前30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30日起算,直至公告日日终; (二)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 (四)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期间。
第三十九条 公司控股股东应承担以下特别义务: (一)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对公司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关联交易、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谋取额外的利益; (二) 控股股东提名的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决策、监督能力。控股股东不得对第三十九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承担以下特别义务: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采取切实措施保证公司资产独立、人员独立、财务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得通过任何方式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及其他股东负有诚信义务,应当依法行使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控制权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控制地位谋取非法利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股东大会人事选举决议和董事会人事聘任决议履行任何批准手续;不得越过股东大会、董事会任免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对公司董事、监事候选人的提名,应严格遵循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 (三) 公司的重大决策应由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依法作出。控股股东不得直接或间接干预公司的决策及依法开展的生产经营活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权益; (四) 控股股东应支持公司深化劳动、人事、分配制度改革,转换经营管理机制,建立管理人员竞聘上岗、能上能下,职工择优录用、能进能出,收入分配能增能减、有效激励的各项制度; (五)控股股东与公司应实行人员、资产、财务分开,机构、业务独立,各自独立核算、独立承担责任和风险; (六)公司人员应独立于控股股东。公司的经理人员、财务负责人、营销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在控股股东单位不得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控股股东高级管理人员兼任公司董事的,应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承担公司的工作; (七) 控股股东不得占用、支配公司资产或干预公司对其资产的经营管理。 (八) 控股股东应尊重公司财务的独立性,不得干预公司的财务、会计活动; (九)控股股东及其职能部门与公司及其职能部门之间没有上下级关系。控股股东及其下属机构不得向公司及其下属机构下达任何有关公司经营的计划和指令,也不得以其他任何形式影响其经营管理的独立性。 (十)控股股东及其下属的其他单位不应从事与公司相同或相近的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干预公司的正常决策程序,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对股东大会人事选举结果和董事会人事聘任决议设置批准程序,不得干预高级管理人员正常选聘程序,不得越过股东大会、董事会直接任免高级管理人员; (三)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通过直接调阅、要求挂牌公司向其报告等方式获取公司未公开的重大信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不得以下列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1、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垫付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 2、公司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偿还债务; 3、有偿或者无偿、直接或者间接地从公司拆借资金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 4、不及时偿还公司承担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的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务; 5、公司在没有商品或者劳务对价情况下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使用资金; 6、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系统认定的其他形式的占用资金情形。 (五)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不得在挂牌公司挂牌后新增同业竞争。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给公司及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业务。控股股东应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同业竞争。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定议; (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一)修改公司章程; (十二)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三)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四)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上述资产价值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前述购买、出售重大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但资产置换中涉及到的此类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仍包括在内); (十五)审议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其他交易事项(提供担保、受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定议; (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一)修改公司章程; (十二)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三)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四)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的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50%的事项,上述资产价值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前述购买、出售重大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但资产置换中涉及到的此类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仍包括在内); (十五)公司及其控股或者控
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公司义务的债务除外): ①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 ②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③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④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⑤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 (十六)审议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公司纯粹获益且无须支付对价的事项除外)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审议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公司纯粹获益且无须支付对价的事项除外)金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 (十七)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八)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九)对公司为董事购买责任保险作出决议; (二十)审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制的公司购买、出售资产,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构成重大资产重组,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1、购买、出售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表期末资产总额的比例达到50%以上; 2、购买、出售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表期末净资产额的比例达到50%以上,且购买、出售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表期末资产总额的比例达到30%以上。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 (十六)审议公司拟与其关联人达成的关联交易总额高于1000万元或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5%的交易;公司与其关联人就同一标的或者公司与同一关联人在连续12个月内达成的关联交易累计金额达到前述标准的也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十七)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八)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九)对公司为董事购买责任保险作出决议; (二十)对收购方针对本公司实施的恶意收购,确认董事会已经采取的法律、行政法规未予禁止的且不损害公司和股东合法权益的反收购措施; (二十一)审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
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保行为,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五)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以上; (六)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对于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担保事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本条第(四)项担保,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四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以每次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为准。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现场会议时间、地点的选择应当便于股东参加。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召集人应当在现场会议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第四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以每次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为准。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可以视情况提供网络或证券监管机构认可或要求的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公司采用的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现场会议时间、地点的选择应当便于股东参加。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召集人应当在现场会议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公司召开股东大会采用网络形式投票的,通过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身份验证的投资者,可以确认其合
法有效的股东身份,具有合法有效的表决权。公司召开股东大会采用证券监管机构认可或要求的其他方式投票的,按照相关的业务规则确认股东身份。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监管机构相关规定要求采用网络投票形式进行表决的事项时,应当提供监管机构认可的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表决。
第四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第四十五条 按照法律法规之规定,若公司召开股东大会需聘请律师出具法律意见的,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五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第五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全国股转公司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全国股转公司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五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第五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在公司发生恶意收购的情况下,收购方向公司股东大会提出关于出售公司资产或收购其他资产等议案时,应当在议案中对于出售、收购资产的基本情况、交易发生的必要性、定价方式及其合理性、收购或出售资产的后续安排以及该次交易对公司持续盈利能力的影响等事项做出充分的分析及说明,并提供全部相关资料。构成重大资产重组的,按照《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五十六条 股东会议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投票代理委托书的送达时间和地点; (六)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七)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第五十六条 股东会议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投票代理委托书的送达时间和地点; (六)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七)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召开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具体内容。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召开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五十七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第五十七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全国股转公司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六十五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应当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第六十五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如有)应当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七十四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第七十四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

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全国股转公司报告。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为董事购买责任保险的方案; (七)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公司附属企业到境外上市; (八)在公司发展中对社会公众股股东利益有重大影响的相关事项。 (九)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审议本条第(七)至(八)款所列事项时,应当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本条第(七)至(八)款所列事项须经公司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并经参加表决的社会公众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方可实施或提出申请。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为董事购买责任保险的方案; (七)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公司附属企业到境外上市; (八)在公司发展中对社会公众股股东利益有重大影响的相关事项; (九)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公司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前述第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公司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50%的(前述
购买、出售重大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但资产置换中涉及到的此类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仍包括在内); (五)公司的股权激励计划;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购买、出售重大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但资产置换中涉及到的此类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仍包括在内); (五)公司及其控股或者控制的公司购买、出售资产,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事项: 1、购买、出售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表期末资产总额的比例达到50%以上; 2、购买、出售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表期末净资产额的比例达到50%以上,且购买、出售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表期末资产总额的比例达到30%以上。 (六)公司的股权激励计划; (七)收购方为实施恶意收购而向股东大会提交的关于购买或出售资产、租入或租出资 产、赠与资产、关联交易、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等)、对外担保或抵押、提供财务资助、债权或债务重组、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等议案;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八十一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应充分反映中小股东的意见。当公司控股股东控股比例在30%以上时,在选举董事(含独立董事)、监事(指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时应采用累积投票制。第八十一条 董事、监事(指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如拟选董事、监事的人数多于1人,应采用累积投票制。 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有表决权的
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有表决权的股份享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可以自由地在董事、监事候选人之间分配其表决权,即可分散投于多人,也可集中投于一人,按照董事、监事候选人得票多少的顺序,由得票较多者当选。 董事或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如下: (1)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3%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名董事、监事(非职工监事)候选人,提名人应在提名前征得被提名人同意。 (2)提名人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发出前将候选人名单及详细资料分别提交董事会、监事会,由董事会、监事会分别审核后,交董事会公告,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3)董事会应当将所有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提名人声明、候选人声明、独立董事履历表)在规定时间内报送交易所备案,公司董事会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情况有异议的,应当同时报送董事会的书面意见。 (4)对于交易所提出异议的独立董事候选人,公司应当立即修改选举独立董事的相关提案并公布,不得将其提交股东大会选举为独立董事,但可作为董事候选人选举为董事。在召开股东大会选举独立董事时,公司董事会应当对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被上海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情况进行说明。 (5)董事会、监事会分别将经审核和公告后的董事、监事候选人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股份享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可以自由地在董事、监事候选人之间分配其表决权,即可分散投于多人,也可集中投于一人,按照董事、监事候选人得票多少的顺序,由得票较多者当选。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提供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董事或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如下: 1、董事候选人由单独或者合并持股百分之三以上的股东向董事会书面提名推荐,由董事会进行资格审核后,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2、监事候选人由单独或者合并持股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向监事会书面提名推荐,由监事会进行资格审核后,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3、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
第八十四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第八十四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股东大会提供网络投票方式的,同一表决权只能选
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八十五条 股东仅对股东大会多项议案中某项或某几项议案进行网络投票的,视为出席股东大会,纳入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数计算,对于该股东未表决的议案,按照弃权计算。 股东大会采取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表决票数,应与现场投票的表决票数以及符合规定的其他投票方式的表决票数一起,计入股东大会的表决权总数。须同时征得社会公众股股东单独表决通过的,还应单独统计社会公众股股东的表决权总数和表决结果。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应对每项议案合并统计现场投票、网络投票以及符合规定的其他投票方式的投票表决结果。第八十五条 股东大会提供网络投票方式的,股东仅对股东大会多项议案中某项或某几项议案进行网络投票的,视为出席股东大会,纳入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数计算,对于该股东未表决的议案,按照弃权计算。 股东大会采取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表决票数,应与现场投票的表决票数以及符合规定的其他投票方式的表决票数一起,计入股东大会的表决权总数。须同时征得社会公众股股东单独表决通过的,还应单独统计社会公众股股东的表决权总数和表决结果。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应对每项议案合并统计现场投票、网络投票以及符合规定的其他投票方式的投票表决结果。
第八十六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上市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第八十六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八十七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上市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第八十七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
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八十八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第八十八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沪港通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九十三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第九十三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或者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期限尚未届满;被全国股转公司或者证券交易所采取认定其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纪律处分,期限尚未届满; (七)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 有明确结论意见; (八)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转
公司规定的其他情形; (九)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以上期间,按拟选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等机构审议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受聘议案的时间截止起算。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第九十四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公司不设职工代表董事。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第九十四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公司不设职工代表董事。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
第九十六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认真阅读上市公司的各项商务、财务报告,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第九十六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认真阅读公司的各项商务、财务报告,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
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回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和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资产占公司上一年度末经审计总资产10%以上30%以下的事项;上述资产价值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前述购买、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但资产置换中涉及到的此类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仍包括在内); (九)在股东大会审批权限范围之外,审议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其他交易事项(提供担保除外): ①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②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回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和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资产占公司上一年度末经审计总资产10%以上50%以下的事项;上述资产价值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前述购买、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但资产置换中涉及到的此类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仍包括在内); (九)公司拟收购、出售资产达到以下标准之一时,应提交董事会审议(提供担保除外): 1、按照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评估报告或验资报告,收购、出售资产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总资产值的10%以上; 2、被收购资产相关的净利润或亏损的绝对值(按上一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占公司经审计的上一
③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④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3000万元; ⑤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十)审议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公司纯粹获益且无须支付对价的事项除外)金额在300万元以上、低于3,0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的关联交易;审议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公司纯粹获益且无须支付对价的事项除外)金额在30万元以上、低于3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05%以上、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的关联交易; (十一)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二)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三)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四)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五)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六)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年度净利润或亏损绝对值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在50万元以上;被收购资产的净利润或亏损值无法计算的,不适用本款;收购企业所有者权益的,被收购企业的净利润或亏损值以与这部分产权相关的净利润或亏损值计算; 3、被出售资产相关的净利润或亏损绝对值或该转让行为所产生的利润或亏损绝对值占公司经审计的上一年度净利润或亏损绝对值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在50万元以上;被出售资产的净利润或亏损值无法计算的,不适用本款;出售企业所有者权益的,被出售企业的净利润或亏损值以与这部分资产相关的净利润或亏损值计算; 4、收购、出售资产的转让金额(承担债务、费用等,应当一并加总计算)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总额10%以上。本条所称收购、出售资产是指公司收购、出售企业所有者权益、实物资产或其他财产权利的行为。 (十)审议公司与其关联人达成的关联交易总额在100万元至1000万元之间或占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0.5%至5%之间的交易;公司与其关联人就同一标的或者公司与同一关联人在连续12个月内达成的关联交易累计金额达到前述标准的也应提交董事会审议。 (十一)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二)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三)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四)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五)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
所; (十七)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八)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之外的对外担保事项; (十九)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以及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情况下,董事会可在职权范围内授权总经理决定及实施上述第(八)至(十)项的有关交易事项。 1、有利于公司的科学决策和快速反应; 2、授权事项在董事会的决议范围内,且授权内容明确具体,具有可操作性; 3、有关授权的决议已经董事会三分之二以上董事批准; 4、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设立战略、提名、薪酬与考核等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项; (十六)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七)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八)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之外的对外担保事项; (十九)对公司治理机制是否给所有的股东提供合适的保护和平等权利,以及公司治理结构是否合理、有效等情况,进行讨论、评估; (二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以及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情况下,董事会可在职权范围内授权总经理决定及实施上述第(八)至(十)项的有关交易事项。 1、有利于公司的科学决策和快速反应; 2、授权事项在董事会的决议范围内,且授权内容明确具体,具有可操作性; 3、有关授权的决议已经董事会三分之二以上董事批准; 4、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设立战略、提名、薪酬与考核等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一百一十三条 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第一百一十三条 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
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对于本公司所投资企业中,可以或者应当由本公司所提名或委派的董事会成员及监事会成员,本公司拟指派或撤换上述人员时,本公司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被投资企业发出有关指派函或撤换函,上述函件应当由本公司的董事长及副董事长共同签署。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记名投票表决决。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记名投票表决。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第一百二十六条 本章程第九十四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九十六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九十七条(四)~(六)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第一百二十六条 本章程第九十三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九十五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九十六条(四)~(六)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七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第一百二十七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三十六条 监事由股东代表和公司职工代表担任。公司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不得少于监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本章程第九十四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第一百三十六条 监事由股东代表和公司职工代表担任。公司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不得少于监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本章程第九十三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一百五十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6个月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3个月和前9个月结束之日起的1个月内向第一百五十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转公司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6个月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全国股转公司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3个月和前9个月结束之日起的1个月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全国股转公司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聘用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一年,可以续聘。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聘用符合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一年,可以续聘。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第九章 通知、信息披露
第二节 公 告 第一百六十九条 公司指定《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报》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报刊。第二节 信息披露 第一百六十九条 公司指定全国股转系统信息披露平台(www.neeq.com.cn)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信息披露负责机构,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披露事务。 公司应当依法披露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报》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在本章程指定的公告媒体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报》上公告。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本章程指定的公告媒体上公告。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

于30日内在〖报纸名称〗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于30日内在本章程指定的公告媒体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第一百八十二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报》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第一百八十二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本章程指定的公告媒体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除上述修订外,原《公司章程》其他条款内容保持不变。本次拟修订《公司章程》事项尚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具体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为准。

特此公告。

新疆同济堂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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