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081 证券简称:东风科技 公告编号:2024-015
东风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3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
报告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东风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编制了《2023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具体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一)实际募集资金金额和资金到账时间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东风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配股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370 号),公司配售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131,067,214 股,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 9.59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1,256,934,582.26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不含增值税)5,842,893.59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1,251,091,688.67元。
上述募集资金已于 2023 年 8 月 10 日全部到位,并经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于 2023 年 8 月 10 日出具了《东风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 8 月 10 日验资报告》(XYZH/2023WHAS1B0346)。
(二)募集资金使用和结余情况
截至2023年12月31日,公司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为:
单位:人民币/元
明细 | 金额 |
2023 年度配股募集资金净流入额 | 1,251,091,688.67 |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加:2023 年度利息收入减除手续费 | 10,452,136.78 |
减:日常开支 | 18,157,106.41 |
偿还银行借款 | 150,000,000.00 |
2023年12月31日募集资金专户余额 | 1,093,386,719.04 |
二、募集资金管理情况
(一)募集资金管理情况
为规范东风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 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已制定了《东风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制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项目实施管理、投资项目的变更及使用情况的监督进行了规定。公司已于 2023 年 8 月与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公司、控股孙公司东风(十堰)有色铸件有限公司与中信证券、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公司、全资子公司东风电驱动系统有限公司与中信证券、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明确了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上述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制订的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公司在使用募集资金时已经严格遵照履行。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截至2023年12月31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元
开户人 | 开户银行 | 银行账号 | 募集资金余额 | 备注 |
东风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中信银行上海 | 8110201012501673136 | 771,123,339.04 | 补充流动资金 |
分行 | ||||
东风电驱动系统有限公司 | 中信银行上海分行 | 8110201012901673105 | 322,263,380.00 | 新能源动力总成及核心部件制造能力提升项目 |
东风(十堰)有色铸件有限公司 | 中信银行上海中环支行 | 8110201013001673112 | 0.00 | 新能源-3in1和5in1压铸件技术改造项目 |
合计 | 1,093,386,719.04 |
三、本年度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
(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
公司严格按照《东风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使用募集资金,截至本报告期末,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详见附表1: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二)募集资金先期投入及置换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的置换情况。
(三)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情况。
(四)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情况。
(五)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归还银行贷款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使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归还银行贷款情况。
(六)使用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包括收购资产等)的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使用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包括收购资产等)的情况。
(七)节余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节余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八)募集资金使用的其他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募集资金使用的其他情况。
四、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
(一)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未发生变更。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对外转让或置换情况
报告期内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不存在对外转让或置换情况。
五、募集资金使用及披露中存在的问题
本报告期内,公司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了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募集资金使用及披露不存在重大问题。
六、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的鉴证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认为:公司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已经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编制,在所有重大方面如实反映了东风科技公司2023年度募集资金的实际存放与使用情况。
七、保荐机构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所出具的专项核查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认为:公司2023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放和专项使用,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八、两次以上融资且当年存在募集资金运用情况
公司不存在两次以上融资且当年存在募集资金运用的情况。
特此公告。
东风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3月30日
附表1: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单位:万元
募集资金总额 | 125,109.17 | 本年度投入募集资金总额 | 16,815.71 | |||||||||
变更用途的募集资金总额 | 已累计投入募集资金总额 | 16,815.71 | ||||||||||
变更用途的募集资金总额比例 | ||||||||||||
承诺投资项目 | 已变更项目,含部分变更(如有) | 募集资金承诺投资总额 | 调整后投资总额 | 截至期末承诺投入金额(1) | 本年度投入金额 | 截至期末累计投入金额(2) | 截至期末累计投入金额与承诺投入金额的差额(3)=(2)-(1) | 截至期末投入进度(%)(4)=(2)/(1) | 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日期 | 本年度实现的效益 | 是否达到预计效益 | 项目可行性是否发生重大变化 |
新能源-3in和 5in1 压铸件技术改造项目 | 6,255.46 | 6,255.46 | 6,255.46 | -6,255.46 | 0.00 | 2025年7月 | 0.00 | 否 | 否 | |||
新能源动力总成及核心部件制造能 | 38,426.39 | 38,426.39 | 38,426.39 | -38,426.39 | 0.00 | 2025年1月 | 0.00 | 否 | 否 |
力提升项目 | ||||||||||||
补充流动资金 | 80,427.32 | 80,427.32 | 80,427.32 | 16,815.71 | 16,815.71 | -63,611.61 | 20.91% | 不适用 | 不适用 | 不适用 | 不适用 | |
合计 | — | 125,109.17 | 125,109.17 | 125,109.17 | 16,815.71 | 16,815.71 | -108,293.46 | — | — | — | — | |
未达到计划进度原因(分具体募投项目) | 不适用 | |||||||||||
项目可行性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说明 | 不适用 |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先期投入及置换情况 | 不适用 | |||||||||||
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情况 | 不适用 | |||||||||||
对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投资相关产品情况 | 不适用 | |||||||||||
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归还银行贷款情况 | 不适用 | |||||||||||
募集资金结余的金额及形成原因 | 募集资金总额125,109.17万元,使用募集资金1,815.71万元,用于支付日常开支,使用募集资金1.5亿元归还银行借款,加上2023年度利息收入减除手续费1,045.21万元,募集资金结余109,338.67万元。 | |||||||||||
募集资金其他使用情况 | 不适用 |
注1:“截至期末承诺投入金额”以最近一次已披露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为依据确定。注2:“本年度实现的效益”的计算口径、计算方法应与承诺效益的计算口径、计算方法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