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冠城大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为陈玲女士、吴清池先生、张白先生,第十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为周到先生、胡超先生。根据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要求,公司董事会对前述独立董事的独立性情况进行了评估,并出具如下专项意见:
经核查独立董事任职经历以及签署的相关自查文件,上述人员未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的任何职务,也未在公司主要股东公司担任任何职务,与公司以及主要股东之间不存在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中对独立董事独立性的相关要求。
冠城大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5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