冠城大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24年度履职情况报告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和《公司章程》、《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等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勤勉尽责,认真履行相关职责。现就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24年度履职情况报告如下:
一、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基本情况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由吴清池先生、薛黎曦女士、张白先生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占比超过二分之一,并由吴清池先生担任召集人。
2024年6月27日,公司完成了董事会换届选举工作。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成员由周到先生、薛黎曦女士、胡超先生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占比超过二分之一,并由会计专业人士周到先生担任召集人。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任职均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的规定。
二、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会议召开情况
报告期内,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共召开了7次会议,会议的组织、召开及表决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公司全体审计委员会委员参加了各次会议,对公司提交的年度内定期报告财务报表、计提资产减值等事项进行审议,会议议案全部审议通过。
三、定期报告工作情况
1、在公司年报审计工作开始前,第十一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与公司年报审计机构立信中联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就审计工作安排进行磋商,对2023年度审计工作的时间安排、人员安排、审计范围、总体计划、审计风险判断、风险及舞弊的测试和评价方法、年报审计要点等相关事项进行了沟通。
2、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后,第十一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不定期地电话联系审计项目负责人,督促审计进度,并及时沟通审计问题。审计委员会以书面形式记录了督促审计工作进度的方式、次数和结果,并由会计师事务所相关负责人签字确认。
3、2024年4月9日,第十一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召开会议,对以下事项进行审议:
(1)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审计委员会召开会议审阅了公司财务会计报表,认为公司经审计后的2023年年度财务会计报表已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指南、通知等规定进行了编制,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公司2023年12月31日的财务状况和2023年度的经营成果、现金流量及所有者权益变动。审计委员会同意将经立信中联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定的公司2023年年度财务会计报表提交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审议。
(2)对公司编制的《2023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进行了审阅,认为公司2023年各项内部控制严格、充分、有效,符合公司实际情况,能够保证公司经营管理的正常进行,公司运作中的各项风险基本能够得到有效的控制。公司编制的《2023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及其他相关文件的要求,真实、完整地反映了公司的内部控制状况和各项制度的建立健全情况。审计委员会同意将公司编制的《2023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提交第十一届董事会审议。
(3)对公司关于2023年度财务及内部控制审计工作报酬的事项进行审阅,同意根据公司与立信中联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签订的有关协议,支付该会计师事务所2023年度财务审计费用和内部控制审计费用。
(4)对续聘立信中联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公司2024年度财务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事项进行审议,建议继续聘任其为公司2024年度财务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
(5)对《关于资产减值准备提取和转回的议案》进行审议,认为公司本次资产减值准备提取和转回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相关会计政策的规定,是经资产减值测试后基于谨慎性原则而做出的,依据充分。本次资产减值准备提取和转回后,公司2023年度财务报表公允地反映截止2023年12月31日公司的财务状况、资产价值及经营成果,使公司的会计信息更具有合理性,同意公司本次资产减值准备提取和转回。
(6)对《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进行审议,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7号>的通知》(财会〔2023〕21号)
文件要求,对原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并按文件规定的起始日开始执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无重大影响,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7)审议通过《审计委员会关于立信中联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2023年度审计工作总结》、《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审计委员会2023年度履职情况报告》、《公司2024年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4、2024年4月26日、8月28日、10月25日,第十一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十二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分别召开会议,对公司2024年第一季度、2024年半年度及2024年第三季度的财务会计报表及相关财务信息进行了审阅,认为公司财务会计报表已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指南、通知等的规定进行了编制,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公司各报告期末的财务状况和当期的经营成果、现金流量,并同意将公司财务会计报表提交董事会审议。
5、2024年11月11日,第十二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与公司2024年年报审计机构立信中联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就审计工作安排进行磋商,对2024年度审计工作的时间安排、人员安排、审计范围、总体计划、审计风险判断、风险及舞弊的测试和评价方法、年报审计要点等相关事项进行了沟通。
四、指导内部审计工作
1、2024年1月,第十一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召开了公司2023年度内部审计情况汇报会议,公司稽核总监就2023年度审计工作的开展情况、初步审计结论及后续审计工作安排进行汇报。审计稽核部报送了内部审计报告相关文件,审计委员会成员对内部审计报告审核后,提出了意见与建议。
2、2024年4月,第十一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审计稽核部报送的《2024年度内部审计计划》及《2024年度审计工作计划表》进行复核,确认可按计划实施2024年度内部审计工作。
3、第十一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十二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分别认真审阅了公司审计稽核部于2024年4月2日、7月15日、8月28日、10月25日通过邮件报送的季度工作报告及《2024年半年度重大事项检查报告》。
除上述事项外,2024年,公司审计委员会督促公司内部审计机构严格执行审计计划,并对内部审计出现的问题提出了指导性意见,审计委员会未发现内部审
计工作存在重大问题的情况。
五、聘任公司财务负责人2024年6月27日,第十二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拟聘任的财务总监李春先生的任职资格进行审核,认为李春先生具备扎实的专业知识,掌握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精通财务、会计准则,熟悉本行业生产经营业务管理有关知识,具备《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担任本公司财务总监的资格,同意聘任李春先生为公司财务总监,并同意将《关于聘任公司财务总监的议案》提交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审议。
六、总体评价2024年,公司审计委员会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及公司《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充分发挥监督审查作用,尽职尽责履行审计委员会的职责。
2025年,我们将充分发挥审计委员会的监督职能,继续关注公司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情况、内部审计工作、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工作及公司重大关联交易等事项,恪尽职守,积极维护公司与全体股东的利益。
冠城大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2025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