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查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华润双鹤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对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事项、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事项进行了核查,并发表如下意见:
一、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
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华润双鹤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2022年12月修订稿)》(以下简称“激励计划”)、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第二个解除限售期的相关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已满足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其作为公司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综上,同意公司为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243名激励对象办理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相关事宜,对应的解除限售股票数量为5,410,977股。
二、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鉴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中1名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因退休,1名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因组织调动,已不再符合激励条件,5名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因第二个解除限售期个人层面绩效考核结果未达到全部解除限售的要求,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以及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将回购注销前述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79,013股限制性股票,其中9,000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为6.125元/股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39,467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为10.004元/股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30,546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为6.125元/股,回购资金总额约为66万元,全部为公司自有资金。
本次公司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激励计划》、《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况。
华润双鹤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监 事 会2025年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