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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信视像: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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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信视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海信视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有效防范内幕交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以下简称“《

号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海信视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的适用范围包括公司及其下属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包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股50%以上的子公司和其他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以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第三条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严守保密义务,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证券交易价格。

第四条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工作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5号指引》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要求及时登记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

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五条公司证券部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日常管理工作,具体负责公司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披露、备案、监督、管理等日常工作。公司其他部门、分公司、子公司及参股公司负责人为其管理范围内的保密工作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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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人,负责其各自涉及的内幕信息的报告、传递等工作。

第六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均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应积极配合董事会秘书和证券部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报备工作。

第二章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第七条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尚未公开是指该等信息尚未在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网站等媒体正式公开披露。

第八条《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十一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属于内幕信息,该等内幕信息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总裁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裁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如有,下同)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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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以及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证券部认定并以适当方式告知的其他情形。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九条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根据《证券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在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者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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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

第十条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时、完整地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进行确认。第十一条内幕信息知情人应自获悉内幕信息之日起及时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及时交公司证券部备案。证券部有权要求内幕信息知情人提供或补充其它有关信息。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包括:

(一)姓名或名称、身份证件号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二)所在单位、部门,职务或岗位(如有),联系电话,与公司的关系;

(三)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方式、地点;

(四)内幕信息的内容与所处阶段;

(五)登记时间、登记人等其他信息。

前款规定的知悉内幕信息时间,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应当知悉内幕信息的第一时间。

前款规定的知悉内幕信息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第十二条公司在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时应当出具书面承诺,保证所填报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并向全部内幕信息知情人通报了有关法律法规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相关规定。

第十三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部门、各分公司、各控股子公司以及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在有内幕信息发生时,内幕信息所在单位负责人应在第一时间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证券部报告内幕信息相关情况,并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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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公司有关部门和下属公司等在出现本制度第八条规定的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有重大影响的信息情况,难以判断是否属于内幕信息的,知晓该信息的知情人需在第一时间告知公司证券部,证券部根据相关规则对相关信息进行判断该等信息是否属于内幕信息,如属于内幕信息,则按本制度的规定进行登记备案,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流程如下:

(一)证券部在收到信息知情人告知的信息并判断其属于内幕信息时,证券部相关人员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并及时告知相关知情人的各项保密事项和责任,并依据各项法规制度控制内幕信息传递和知情范围;

(二)证券部相关人员应第一时间组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及时对内幕信息加以核实,以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所填写的内容真实、准确,证券部有权要求知情人提供或补充其它有关信息;

(三)证券部应组织信息知情人所在部门、公司、项目组的第一责任人签署相关承诺书、保密协议等文件,以防控该部门、公司、项目组出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行为。

(四)证券部相关人员核实无误后提交董事会秘书审核,董事会秘书按照规定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等监管机构进行报备。

第十四条公司依法对外报送统计报表时,如报送统计报表中涉及未公开的年报、半年报等相关信息的,负责报送统计报表的经办人应要求公司外部相关人员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同时提示公司外部内幕信息知情人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负责报送统计报表的经办人应及时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提交至证券部。

第十五条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接受委托开展相关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机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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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在与公司合作中可能产生的内幕信息及其知情人管理事宜,由对口部门负责。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上述主体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相关公司,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规定要求进行填写,并由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确认。

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好第一款至第四款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十六条行政管理部门人员接触到公司内幕信息的,应当按照相关行政部门的要求做好登记工作。

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七条公司发生下列事项之一的,应当按照规定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一)重大资产重组;

(二)高比例送转股份;

(三)导致实际控制人或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权益变动;

(四)要约收购;

(五)发行证券;

(六)合并、分立、分拆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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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回购股份;

(八)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第十八条公司应当按照《证券法》所规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根据内幕信息的实际扩散情况,真实、准确、完整地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不得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和重大错误。

公司如发生本制度第十七条所列事项的,报送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至少包括下列人员:

(一)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

(三)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如有);

(四)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

(五)为该事项提供服务以及参与本次方案的咨询、制定、论证等各环节的相关专业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和经办人(如有);

(六)接收过公司报送信息的行政管理部门及其经办人员(如有);

(七)前述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的自然人的配偶、子女和父母;

(八)其他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和父母。

第十九条公司发生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分拆上市、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除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公司披露可能会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时,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的,公司应遵循该等要求。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记载重大事项的每一具体环节和进展情况,包括方案论证、接洽谈判、形成相关意向、作出相关决议、签署相关协议、履行报批手续等事项的时间、地点、参与机构和人员等。公司应当督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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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上签名确认。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第二十条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将需要报送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及时补充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第二十一条公司筹划重大资产重组(包括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应当于首次披露重组事项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首次披露重组事项是指首次披露筹划重组、披露重组预案或披露重组报告书的孰早时点。公司首次披露重组事项至披露重组报告书期间重组方案重大调整、终止重组的,或者首次披露重组事项未披露标的资产主要财务指标、预估值、拟定价等重要要素的,应当于披露重组方案重大变化或披露重要要素时补充提交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首次披露重组事项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如果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公司更新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公司应当及时更新。

第二十二条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十年。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上海证券交易所调取查阅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的,公司应给予配合。

第二十三条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人、收购人、交易对方、证券服务机构等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并向公司提供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第二十四条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发生变化后,公司证券部应及时更新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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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内幕信息的保密管理第二十五条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或者建议或以任何方式协助他人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他人谋利。

第二十六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重大信息文件应指定专人报送和保管。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将载有内幕信息的文件、会议记录、决议、内存卡等资料或载体妥善保管,不得借给他人阅读、复制,不得交由他人代为携带、保管。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相应措施,保证电脑、手机等储存的有关内幕信息资料不被他人调阅、拷贝。

公司相关事项具体经办人应向内幕信息知情人送达《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以尽到告知义务。对于重大事项的内幕信息,公司可以要求内幕信息知情人出具《内幕信息知情人承诺函》,以明确其保密义务及违约责任等。

第二十七条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在讨论涉及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时,应将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应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二十八条公司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外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员须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应在提供之前,确认已经取得其对相关信息保密的承诺。

第二十九条内幕信息流转的审批程序如下:

(一)当内幕信息发生时,未公开信息的知情人应在第一时间向董事会秘书提供涉及各自管辖范围内的信息和资料,并在信息未公开前做好保密工作;

(二)董事会秘书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章制度的要求进行合规性审查,确认该信息是否应按要求进行披露,并上报董事长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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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按要求应予以披露的信息由公司董事会秘书按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和要求予以披露。

第五章责任追究

第三十条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或由于失职,导致内幕信息对外泄露、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公司董事会有权视情节轻重以及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和影响,给予该责任人相应的批评、警告、解除其职务等处分和给予罚款、解除劳动合同等处罚,并依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所签署的保密协议或保密承诺追究其法律责任;涉嫌违法或犯罪的,依法移交行政主管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一条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人员,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潜在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三十二条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证券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进行交易的,公司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本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二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强制性规定相抵触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海信视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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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海信视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报备时间:年月日登记单位/部门:

内幕信息事项:

序号知情人姓名/名称身份证号/企业代码单位/职务知悉时间知悉地点和方式联系电话内幕信息内容所处阶段登记时间登记人
1
2
3
4
5
6
7

注1:内幕信息事项应采取一事一记的方式,即每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仅涉及一个内幕信息事项,不同内幕信息事项涉及的知情人档案应分别记录。

注2:获取内幕信息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

注3:填报各内幕信息知情人所获知的内幕信息的内容,

注4: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注5:如为上市公司登记,填写上市公司登记人名字。

负责人签名:公司盖章(如需):

附件

海信视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责任部门
时间
重大事项基本情况
重大事项所处阶段
筹划决策方式
筹划决策意见、结果
参与筹划决策人员
参与人的声明与承诺本人完全知悉并理解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法定义务和责任,及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买卖或谋取利益的法律后果。从知悉该内幕信息之日起至该内幕信息对外公告之日,将遵守上述相关规定,认真履行保密义务,不泄露内幕信息,不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不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以其他任何方式利用内幕信息为自身谋取利益。如有违反,愿意承担有关责任。
参与人员签字
备注

附件

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

本公司正在筹划事宜,该事项涉及信息在尚未公开披露前属于内幕信息。为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特向贵方作如下告知和提示: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五十三条规定,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卖该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或者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从事内幕交易的,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证券,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十万元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从事内幕交易的,还应当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贵方应当依法履行保密义务,并应在本公司提出要求时依法出具保密承诺并应严格遵守。在相关信息未依法公开披露前,贵方不得泄露相关信息,不得利用所获取的信息买卖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也不得利用此信息建议或以任何方式协助他人买卖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在本公司依法公开披露相关信息前,请勿在公开文件、网站或其他公开媒体上使用本公司未公开披露的信息。

(四)如因意外、过外或其他保密不当行为致使相关信息被泄露的,应立即通知本公司。

特此告知。

海信视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年月日

附件

海信视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承诺函??本人/本单位作为海信视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事项名称】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已充分理解和知悉《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中关于内幕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管理、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备案、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交易限制以及责任处罚等相关内容。本人/本单位现郑重声明及承诺如下:

1.本人/本单位完全知悉并理解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法定义务和责任,及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买卖或谋取利益的法律后果。??2.从知悉该内幕信息之日起至该内幕信息对外公告之日,将遵守上述相关规定,认真履行保密义务,不泄露内幕信息,不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不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以其他任何方式利用内幕信息为自身谋取利益。??3.若违反上述规定,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本人/本单位将依据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述相关规定以及公司相关管理制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特此承诺。

承诺人(签名或盖章):

承诺时间: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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