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浙江正蓝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业绩承诺完成情况的专项审核报告中兴财光华审专字(2025)第3180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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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项审核报告 |
关于浙江正蓝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2024年度业绩承诺完成情况的专项说明 |
关于浙江正蓝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2024年度业绩承诺完成情况的专项审核报告
中兴财光华审专字(2025)第318004号浙江东望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接受委托,对后附的浙江东望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望时代公司”)2024年度的《关于浙江正蓝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2024年度业绩承诺完成情况的专项说明》进行了专项审核。
基于东望时代公司收购浙江正蓝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蓝节能公司”)43.82%股权业务之交易各方签订的《浙江东望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收购方)与王娟娟、许根华、张玉贺及卢军红(作为出售方)之关于浙江正蓝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少数股份收购框架协议》,编制专项说明并保证其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实物证据、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口头证言以及我们认为必要的其他证据,是东望时代公司管理层的责任。我们的责任是在实施审核工作的基础上,对东望时代公司管理层编制的《关于浙江正蓝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2024年度业绩承诺完成情况的专项说明》发表审核意见。
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3101号——历史财务信息审计或审阅以外的鉴证业务》的规定执行了审核工作,该准则要求我们遵守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计划和执行审核工作以对《关于浙江正蓝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2024年度业绩承诺完成情况的专项说明》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在执行审核工作的过程中,我们实施了检查会计记录、重新计算相关项目金额等我们认为必要的审核程序。
关于浙江正蓝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2024年度业绩承诺完成情况的专项说明
浙江东望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2022-2024年度完成收购浙江正蓝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蓝节能公司”)43.82%的股权。公司编制了《关于浙江正蓝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2024年度业绩承诺完成情况的专项说明》,具体内容如下:
一、基本情况
经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第十一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和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本公司与王娟娟、许根华等出售方(清单见下表)于2022年11月10日签署《浙江东望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收购方)与王娟娟、许根华、张玉贺及卢军红(作为出售方)之关于浙江正蓝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少数股份收购框架协议》,以164,348,250.00元的价格受让原股东持有的正蓝节能公司43.82%的股份,具体清单如下:
序号 | 股东姓名/名称 | 持股数量(股) | 持股比例 | 交易对价 |
1 | 王娟娟 | 8,093,250.00 | 26.11% | 97,928,325.00 |
2 | 许根华 | 3,776,250.00 | 12.18% | 45,692,625.00 |
3 | 张玉贺 | 870,000.00 | 2.81% | 10,527,000.00 |
4 | 卢军红 | 843,000.00 | 2.72% | 10,200,300.00 |
合计 | 13,582,500.00 | 43.82% | 164,348,250.00 |
二、业绩承诺情况
根据《浙江东望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收购方)与王娟娟、许根华、张玉贺及卢军红(作为出售方)之关于浙江正蓝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少数股份收购框架协议》、正蓝节能公司原股东王娟娟、许根华、张玉贺、卢军红承诺正蓝节能公司2022年度、2023年度、2024年度实现的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净利润孰低)为3,400.00万元、4,100.00万元、4,900.00万元,如正蓝节能公司在业绩承诺期内累积实现净利润未达到上述累积承诺预测净利润,则王娟娟、许根华、张玉贺、卢军红将以现金方式补偿。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官网http://www.csrc.gov.cn/csrc/c105942/c7177461/content.shtml,2023年02月27日发文公布“从事证券服务业务会计师事务所名录(截至2022.12.31)”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备案公告序号为98号,特附上相关文件以此证明。财政部 证监会于2020年07月21日发布【2020】11号文件——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制管理办法》的通知,明确自2020年08月24日起,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实行备案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