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重庆汇贤优策科技有限公司业绩承诺完成情况的专项审核报告中兴财光华审专字(2025)第318005号
目录
专项审核报告 |
关于重庆汇贤优策科技有限公司2022-2024年度业绩承诺完成情况的专项说明 |
关于重庆汇贤优策科技有限公司2022-2024年度业绩承诺完成情况的专项审核报告
中兴财光华审专字(2025)第318005号浙江东望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接受委托,对后附的浙江东望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望时代公司”)2024年度的《关于重庆汇贤优策科技有限公司2022-2024年度业绩承诺完成情况的专项说明》进行了专项审核。基于东望时代公司收购重庆汇贤优策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汇贤公司”)100.00%股权业务之交易各方签订的《浙江东望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李晓东等附件一所列之出售方之资产购买协议》及《浙江东望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李晓东、欧波、谭淑娅、重庆策聚企业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重庆顺展企业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及重庆能瑞企业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之业绩补偿协议》、《浙江东望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李晓东、欧波、谭淑娅、重庆策聚企业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重庆顺展企业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及重庆能瑞企业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之业绩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编制专项说明并保证其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实物证据、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口头证言以及我们认为必要的其他证据,是东望时代公司管理层的责任。我们的责任是在实施审核工作的基础上,对东望时代公司管理层编制的《关于重庆汇贤优策科技有限公司2022-2024年度业绩承诺完成情况的专项说明》发表审核意见。
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3101号——历史财务信息审计或审阅以外的鉴证业务》的规定执行了审核工作,该准则要求我们遵守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计划和执行审核工作以对《关于重庆汇贤
关于重庆汇贤优策科技有限公司2022-2024年度业绩承诺完成情况的专项说明
浙江东望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2022年10月完成收购重庆汇贤优策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汇贤公司”),该次收购完成后公司持有重庆汇贤公司100.00%的股权。公司编制了《关于重庆汇贤优策科技有限公司2022-2024年度业绩承诺完成情况的专项说明》,具体内容如下:
一、基本情况
根据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第十七次会议和第二十一次会议;第十一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和第十四次会议;2022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重大资产购买具体方案的议案》,公司与李晓东等出售方(清单见下表)于2022年5月30日签署的《浙江东望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李晓东等附件一所列之出售方之资产购买协议》,本公司以377,656,809.00元的价格受让原股东持有的重庆汇贤公司86.67%的股权,具体清单如下:
序号 | 股东姓名/名称 | 持股数量(股) | 持股比例 |
1 | 李晓东 | 14,440,700 | 24.07% |
2 | 新安洁环境卫生股份有限公司 | 12,010,000 | 20.02% |
3 | 上海晨灿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 6,000,000 | 10.00% |
4 | 浙江正元智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4,350,000 | 7.25% |
5 | 重庆策聚企业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 | 4,070,000 | 6.78% |
6 | 罗雅 | 1,500,000 | 2.50% |
7 | 曹桂华 | 1,000,000 | 1.67% |
8 | 高丹 | 1,000,000 | 1.67% |
9 | 重庆顺展企业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 | 810,000 | 1.35% |
10 | 车彤 | 800,000 | 1.33% |
11 | 欧波 | 700,000 | 1.17% |
12 | 陶重阳 | 580,000 | 0.97% |
13 | 曾志健 | 550,000 | 0.92% |
14 | 吕德旭 | 500,000 | 0.83% |
15 | 张南 | 500,000 | 0.83% |
16 | 蒋莉 | 500,000 | 0.83% |
17 | 重庆能瑞企业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 | 430,000 | 0.72% |
18 | 叶美延 | 424,700 | 0.71% |
19 | 魏红旗 | 370,000 | 0.62% |
20 | 鞠晓勤 | 250,000 | 0.42% |
21 | 叶胜 | 224,600 | 0.37% |
22 | 谭淑娅 | 200,000 | 0.33% |
23 | 赵春林 | 200,000 | 0.33% |
24 | 苟锦川 | 120,000 | 0.20% |
25 | 孙世勇 | 100,000 | 0.17% |
26 | 王怡舟 | 100,000 | 0.17% |
27 | 郭邦明 | 70,000 | 0.12% |
28 | 余杰 | 50,000 | 0.08% |
29 | 周开军 | 50,000 | 0.08% |
30 | 杨红卫 | 50,000 | 0.08% |
31 | 柏杰彦 | 50,000 | 0.08% |
合计 | 52,000,000 | 86.67% |
公司与重庆科技风险投资有限公司2022年10月14日签署的《产权交易合同》,本公司以52,160,000.00元的价格受让原股东持有的重庆汇贤公司13.33%的股权。
本公司合计以429,816,809.00元的价格受让原股东持有的重庆汇贤公司
100.00%股权。
重庆汇贤公司自2022年10月起纳入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范围。
二、业绩承诺情况
根据《浙江东望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李晓东、欧波、谭淑娅、重庆策聚企业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重庆顺展企业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及重庆能瑞企业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之业绩补偿协议》、《浙江东望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李晓东、欧波、谭淑娅、重庆策聚企业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重庆顺展企业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及重庆能瑞企业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之业绩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重庆汇贤公司原股东李晓东、欧波、谭淑娅、重庆策聚企业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重庆顺展企业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及重庆能瑞企业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承诺重庆汇贤公司2022年度、2023年度、2024年度的净利润(合并报表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孰低)分别不低于4,100.00万元、4,800.00万元、5,700.00万元,如重庆汇贤公司在业绩承诺期内累积完成净利润未达到上述累积
承诺预测净利润,则李晓东、欧波、谭淑娅、重庆策聚企业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重庆顺展企业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及重庆能瑞企业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将以现金方式补偿。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应补偿金额=(业绩承诺期内累积承诺净利润数-业绩承诺期内累积实现净利润数)÷业绩承诺期限内的累积预测净利润数×业绩承诺方收取的交易对价。
三、重庆汇贤公司业绩完成情况
1.业绩承诺的完成情况:
单位:人民币元
年度 | 实际业绩数 | 业绩承诺数 | 盈利预测数 | 实际数与业绩承诺数差额 | 完成率 | 实际数与盈利预测数差额 | 完成率 |
2022 | 30,156,675.91 | 41,000,000.00 | 36,887,800.00 | -10,843,324.09 | 73.55% | -6,731,124.09 | 81.75% |
2023 | 53,694,713.48 | 48,000,000.00 | 40,113,300.00 | 5,694,713.48 | 111.86% | 13,581,413.48 | 133.86% |
2024 | 66,025,640.69 | 57,000,000.00 | 45,756,300.00 | 9,025,640.69 | 115.83% | 20,269,340.69 | 144.30% |
合计 | 149,877,030.08 | 146,000,000.00 | 122,757,400.00 | 3,877,030.08 | 102.66% | 27,119,630.08 | 122.09% |
注:盈利预测数取自坤元评报〔2022〕403号《浙江东望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拟收购股权涉及的重庆汇贤优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评估项目资产评估报告》之收益法评估明细表。
注:重庆汇贤公司2024年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65,036,998.01元,其中已计提超额业绩奖励1,163,109.03元。计提超额业绩奖励前2024年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66,025,640.69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孰低净利润为66,025,640.69元。2024年度承诺业绩为57,000,000.00元,业绩承诺实现率为115.83%。
2.结论:
重庆汇贤公司2022-2024年度经审计的合并报表口径下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孰低净利润累积为149,877,030.08元,超过业绩承诺累积预测金额146,000,000.00元,完成累积业绩承诺金额的102.66%。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官网http://www.csrc.gov.cn/csrc/c105942/c7177461/content.shtml,2023年02月27日发文公布“从事证券服务业务会计师事务所名录(截至2022.12.31)”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备案公告序号为98号,特附上相关文件以此证明。财政部 证监会于2020年07月21日发布【2020】11号文件——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制管理办法》的通知,明确自2020年08月24日起,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实行备案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