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东望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提起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法院已受理,尚未开庭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 涉案的金额:2,000万元(不含利息及其他费用)
? 其他事项说明及风险提示:
本次诉讼案件尚未开庭审理,诉讼结果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浙江东望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将持续关注相关事项的进展情况,同时根据案件实际情况结合律师、会计师意见综合判断对公司相关报告期的损益影响。敬请投资者关注相关风险。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敬请广大投资者及时关注公司在指定媒体披露的信息,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一、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诉讼机构名称:东阳市人民法院
原告:浙江东望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委托代理人: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陈志敏、潘俊挺
被告:浙江省东阳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保证合同纠纷
案号:(2025)浙0783民初1321号
起诉时间:2025年1月2日
受理时间:2025年1月14日
二、诉讼案件的事实及请求
(一)诉讼案件的事实
公司为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广厦建设”)在绍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债务提供了2,000万元最高额保证担保。2024年4月,因该担保事项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已对公司银行账户内2,000万元货币资金予以司法划扣。
为维护公司及股东合法权益,公司就上述案件向相关债务人、反担保人提起追偿权诉讼,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已于2024年7月10日立案,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对相关当事人进行了调解。公司于2024年9月28日收到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调解书》(2024)浙0783民初5825号,本次诉讼事项相关当事人达成调解。截至公司提起诉讼之日,广厦建设、广厦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厦控股”)均未按照调解书确认的内容履行相应给付义务。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公告编号:临2024-064;临2024-069)。
2024年9月,公司与东阳三建签署了《最高额反担保保证合同》,约定公司为广厦控股及其关联方对债权人提供的担保,均由东阳三建提供连带保证责任的反担保。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4-065)。因被告东阳三建至今未履行反担保责任,故公司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诉讼案件的请求
1、判令被告东阳三建对广厦建设尚欠原告东望时代代偿款2,000万元及利息(以尚欠代偿款本金为基数,自2024年4月26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其他事项说明及风险提示
本次诉讼案件尚未开庭审理,诉讼结果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公司将持续关注相关事项的进展情况,同时根据案件实际情况结合律师、会计师意见综合判断对
公司相关报告期的损益影响。敬请投资者关注相关风险。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敬请广大投资者及时关注公司在指定媒体披露的信息,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浙江东望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