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议事规则
制定主体 | 董事会办公室 |
生效时间 | 2023年12月 |
制度类别 | ?公司治理制度 □基本管理制度 □公司经营管理制度 □部门管理制度 |
历史版本信息 |
2011年9月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制定2023年12月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修订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健全和规范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的议事和决策程序,提高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水平,保证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下称《上交所上市规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下称《联交所上市规则》)(《上交所上市规则》和《联交所上市规则》统称上市地上市规则)和《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是按照公司《章程》设立的董事会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职能是负责公司关联人的确认,对公司关联交易的审核、控制和日常管理,并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第四条 本规则所称的关联交易及关联人包括《上交所上市规则》中定义的关联交易和关联人,亦包括《联交所上市规则》中定义的关连交易和关连人士。
第二章 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的组成第五条 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应全部由独立非执行董事组成,委员不少于三人,且至少有一人是会计专业人士。
第六条 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主席由三分之二以上委员选举产
生。
第七条 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委员由董事会选举产生,任期与董事会一致。任职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或其不再具备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上市地上市规则或公司《章程》所规定的独立性,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应由董事会根据第五条、第六条的相关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职责
第八条 根据上市地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规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具有下列职责:
(一)制定、修改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并监督其实施;
(二)确认公司关联人名单,并及时向董事会和监事会报告;
(三)对关联交易的种类进行界定,并确定其审批程序和标准等内容;
(四)对公司拟与关联人进行的重大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核,形成书面意见,提交董事会审议,并报告监事会;
(五)负责审核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事项;
(六)董事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 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应获供给充足资源以履行其职责。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审核关联交易事项时,可以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出具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可下设办事机构,办事机构人员经获准可列席与公司关联交易相关的
会议、调阅相关资料,并据此定期或不定期出具相关研究报告,报送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
第四章 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主席职责第十条 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主席负责主持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的工作,主要行使下列职责:
(一)召集、主持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决议的执行;
(三)董事会和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授予的其他职责。第五章 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会议的召集及通知程序第十一条 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召开会议,原则上应于不迟于会议召开三日前书面通知全体委员;特殊情况下,在三分之二以上全体委员无异议的,也可少于三日,也可采用其他通知方式。
第十二条 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会议议题和会议通知由委员会主席拟订,并通过董事会办公室送达全体委员。
第六章 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议事和表决程序
第十三条 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委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十四条 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会议应当由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以记名和书面方式进行。作出决议时,必须经三分之二以上全体委员通过方为有效。在任何票数相等的情况下,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主席有一票额外的或决定性的表决权。
第十五条 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会议需由委员亲自出席,不得代理。
第十六条 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主席因故不能主持会议时,由半数以上全体委员共同推举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七条 根据会议议程和需要,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可以召集与会议议题有关的其他人员到会介绍有关情况或听取有关意见,有关人员不得无故缺席。列席会议人员不介入议事,不得影响会议进程、会议表决和决议。
第十八条 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会议原则上不审议未在会议通知上列明的议题或事项。特殊情况下应由三分之二以上全体委员同意临时增加会议议题或事项后,方可对其进行审议和作出决议。
第七章 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会议决议和会议记录第十九条 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会议表决后应形成会议决议并
制作会议记录,委员为独立非执行董事的,其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出席会议的各位委员应在会议决议和会议记录上签字。会议决议和会议记录的书面文件应提供给全体委员以作记录,并作为公司档案由正式委任的会议秘书保存,在公司存续期间,保存期不得少于十五年。
第二十条 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会议决议包括如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会议应到委员人数、实到人数;
(三)说明会议的有关程序及会议决议的合法有效性;
(四)说明经会议审议并经表决的议案的内容和表决结果;
(五)其他应当在决议中说明和记载的事项。
第二十一条 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会议决议形成后,如需提交董事会审议的,应及时提交董事会。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规则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或与本规则生效后颁布、修改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上市地上市规则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上市地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依据实际情况变化需要重新修订时,由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提出修改意见稿,提交董事会审定。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及其修订自公司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