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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8月30日订约方:本公司;及华电融资租赁服务期限:由2024年1月1日(如获股东大会批准之日晚于该日,则自股东大会批准之日起)至2026年12月31日止。于该协议期开始之日,原融资租赁服务框架协议自动终止。
交易内容:(1) 华电融资租赁向本公司提供直接租赁服务(“直接租赁”),其中,华电融资租赁根据本公司的选择和要求向供应商购买设备,再将设备作为租赁物出租给本公司使用;本公司于各直接租赁的租赁期届满后,须按名义代价人民币1元购买各直接租赁项下的相关设备;及 (2) 华电融资租赁向本公司提供售后回租服务(“售后回租”),其中,华电融资租赁向本公司购买设备,其后向本公司回租相同设备;本公司于各售后回租的租赁期届满后,须按名义代价人民币1元购买各售后回租项下的相关设备。 本公司于建议融资租赁服务框架协议期间自华电融资租赁获得的最高每日融资余额的上限为人民币60亿元。
定价原则:建议融资租赁服务框架协议项下融资租赁服务的代价乃按(i)不高于中国其他融资租赁公司提供的可比较的融资租赁服务融资成本;及(ii)不高于华电融资租赁向中国华电其他成员公司提供的类似融资租赁服务融资成本的比率厘定。 就本公司相关成员公司与华电融资租赁订立的各项具体协议,以下因素将在厘定融资租赁服务应付的本金及利息时作考虑: (1) 预期受限于融资租赁的资产价值;及 (2) 现行市场利率成本(包括但不限于本公司的融资成本及中国的银行向客户提供的借款成本)。 实际操作时,有关代价须经协议订约方共同同意及确认,以及参考当时的市场利率水平及现行市场状况及按不逊于独立第三方的条款经公平磋商后厘定。
此外,本公司将参考相关融资租赁服务的历史价格及价格趋势,确保有关价格就本公司及其股东整体而言属公平合理。
先决条件:建议融资租赁服务框架协议须获得本公司独立股东于股东大会批准后方可生效。

2. 内部控制措施

华电国际:续订框架协议之日常关联交易公告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8-31
证券代码:600027证券简称:华电国际公告编号:2023-039

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续订框架协议之日常关联交易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建议购买(供应)燃料、设备及服务框架协议及其项下交易,以及建议融资租

赁服务框架协议及其项下交易构成本公司的日常关联交易,需要提交本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 本公司认为,建议购买(供应)燃料、设备及服务框架协议及其项下交易,以及建议融资租赁服务框架协议及其项下交易均属于本公司日常业务中按照一般商业条款进行的交易,不具有排他性。本公司不会因建议购买(供应)燃料、设备及服务框架协议及其项下交易,以及建议融资租赁服务框架协议及其项下交易对关联人形成依赖。

一、 与中国华电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华电”)的日常关联交易

(一) 日常关联交易基本情况

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于2020年9月11日与中国华电签订了《燃料、设备及服务采购(供应)框架协议》(“原燃料、设备及服务采购(供应)框架协议”),协议约定的服务期限为2021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2021年10月26日,本公司与中国华电签订《关于购买(供应)燃料、设备和服务框架协议之补充协议》,将原燃料、设备及服务采购(供应)框架协议项下2021年至2023年燃料采购的原有年度上限由人民币80亿元上调至人民币140亿元。详情请见本公司于2020年9月11日及2021年10月26日发布的《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日常关联交易公告》(公告编号:2020-029、2021-069)。

2023年8月30日,经本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本公司与中国华电拟再次签订有效期限为2024年1月1日至2026年12月31日的《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华电集团有限公司关于购买(供应)燃料、设备及服务框架协议》(“建议购买(供应)燃料、设备及服务框架协议”)以延续原燃料、设备及服务采购(供应)框架协议,并将该协议项下燃料采购的原有年度上限由人民币140亿元上调至人民币180亿元。该项日常关联交易需提交本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届时关联股东将在股东大会上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独立董事已对该交易做出事前认可,并在董事会上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建议购买(供应)燃料、设备和服务框架协议尚未进行正式签署。本公司将按照相关上市规则的规定,适时对前述关联交易协议的签署进展情况作进一步公告。

(二) 关联人介绍

截至本公告日,中国华电直接及间接持有本公司约45.17%的股份,为本公司的控股股东。中国华电主要从事电力生产、热力生产和供应、煤炭及其他有关发电的能源开发及相关专业技术服务,其最终实益拥有人为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三) 关联交易主要内容和定价政策

1. 主要条款

订约方:本公司;及中国华电
服务期限:由2024年1月1日起至2026年12月31日止,为期3年。
交易内容:中国华电向本公司提供的产品及服务 (1) 中国华电向本公司供应燃料; (2) 中国华电向本公司提供工程设备(包括但不限于变频器、中水系统、脱硫系统等)、系统、产品、工程承包项目及环保系统改造项目;
(3) 中国华电向本公司提供物资采购服务和杂项及相关服务,包括: (i) 与电厂机组生产经营有关的服务,包括检修维护服务、机组调试和技术改造等技术服务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服务; (ii) 资本运作中所需金融代理服务及产权交易中介服务; (iii) 清洁能源项目发展和运营所需的CDM注册服务; (iv) 碳排放管理与运营服务; (v) 本公司运营和项目发展所需有关指标(诸如发电权指标、“上大压小”的小机组关停指标)服务;及 (vi) 本公司总部租赁的华电大厦办公楼所需物业管理服务(以上(i)至(vi)项,统称为“杂项及相关服务”)。 本公司向中国华电提供的产品及服务 (1) 本公司向中国华电供应燃料;及 (2) 本公司向中国华电提供电厂机组检修维护、替代发电及相关指标等服务。
定价原则及 内部程序:建议购买(供应)燃料、设备及服务框架协议项下交易的代价须待订约方共同同意及确认,并根据当时市场价格及情况,经公平磋商后厘定。本公司已采纳适当的内部程序以确保(i)就涉及中国华电向本公司提供产品及服务的交易而言,该等交易的条款将属公平合理,且对本公司而言不逊于独立第三方所提供的条款;及(ii)就涉及本公司向中国华电提供产品及服务的交易而言,该等交易的条款将属公平合理,且对中国华电而言不优于向独立第三方提供的条款。 相互供应燃料
产工程招标领导小组是公司生产工程招标的决策机构,负责(i)确保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所载的程序;(ii)确定公司系统生产工程招标的方针、政策,并对招标过程中的重大问题进行决策;(iii)审定公司生产工程招标规章制度及规范性文件;及(iv)审定招标申请、评标结果,以及必须招标的项目因各种原因采用非招标方式的申请;及 (2) 中标人在上述招标过程中提供的投标价格有待本公司与中标人进一步公平磋商。在该等情况下,本公司可参考有关服务及产品的历史价格及定价趋势,确保中标人提供的投标价格就本公司及其股东整体而言属公平合理。 本公司向中国华电提供的服务 建议购买(供应)燃料、设备及服务框架协议项下本公司向中国华电提供服务的代价将参考:(i)本公司就提供该等服务产生的成本;及(ii)本公司向独立第三方提供类似服务收取的服务费用厘定。 就本公司向中国华电提供服务的内部程序而言,本公司提供有关服务的有关业务部门须参考上述因素,就提供该等服务建议服务收费。如果有关交易构成本公司关联交易,本公司财务资产部及证券管理部亦须根据同等评估标准审批该等服务费用,并由本公司负责相关服务的副总经理最终批准。 本公司独立董事对建议购买(供应)燃料、设备及服务框架协议项下的各项交易进行年度审阅,以确保本公司遵守内部审批程序、相关协议条款及相关上市规则。 本公司的审计师将对建议购买(供应)燃料、设备及服务框架协议项下的各项日常关联交易进行年度审阅。
先决条件:建议购买(供应)燃料、设备及服务框架协议须获得独立股东于股东大会批准后方告生效。

2. 历史金额

截至2022年12月31日止2个年度及截至2023年6月30日止6个月,原燃料、设备及服务采购(供应)框架协议项下的历史交易实际金额及年度上限载列如下:

截至2021年12月31日止年度截至2022年12月31日止年度截至 2023年6月30日止六个月截至 2023年12月31日止年度
交易实际金额年度上限实际金额年度上限实际金额年度上限
(人民币亿元)(人民币亿元)(人民币亿元)(人民币亿元)(人民币亿元)(人民币亿元)
支出
(a)从中国华电采购燃料100.81140101.9114042.83140
(b)中国华电提供工程设备、系统、产品及工程承包项目、环保系统改造项目及杂项及相关服务32.738032.84806.2480
收入
(c)向中国华电出售燃料及相关服务124.9013015.5913058.44130

3. 建议年度上限

董事建议将建议购买(供应)燃料、设备及服务框架协议项下拟进行之交易截至2026年12月31日止3个年度的年度上限设定如下:

交易截至2024年12月31日止年度之建议年度上限截至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之建议年度上限截至2026年12月31日止年度之建议年度上限
(人民币亿元)(人民币亿元)(人民币亿元)
支出
(a)从中国华电采购燃料180180180
(b)中国华电提供工程设备、系统、产品及工程承包项目、环保系统改造项目及杂项及相关服务808080
总计:260总计:260总计:260
收入
(c)向中国华电出售燃料及相关服务130130130
总计:130总计:130总计:130

在估计截至2026年12月31日止3个年度从中国华电采购燃料服务的年度上限的过程中,本公司已考虑下列因素:

(i) 现有燃料、设备及服务采购(供应)框架协议项下有关采购于截至2023年6月30

日半年内所发生之燃料采购额度为人民币42.83亿元。以及根据本公司往年大部分

历史交易金额于财政年度第四季度记录的实践,预计2023第四季度的实际交易金

额将由于大量结算而接近年度上限;(ii) 煤炭价格持续位于较高水平;(iii) 因本公司新增燃煤发电机组的增长和发电量的增加,导致对煤炭的需求量将出现进

一步增长;及(iv) 在未来三年内,考虑到中国华电将有更多的煤矿投入正式的商业运营,中国华电下

属的煤矿产能还将继续扩大,电煤供应能力将持续增强,所以为了保证本公司所需

电煤的安全稳定供应,本公司在价格公允的前提下将适当增加从中国华电采购电煤。

在估计截至2026年12月31日止3个年度中国华电提供工程设备、系统、产品及工程承包项目、环保系统改造项目及杂项及相关服务的年度上限的过程中,本公司已考虑下列因素:

(i) 截至2023年12月31日止3个年度的历史交易金额及预期交易金额;及

(ii) 预计本公司于截至2026年12月31日止3个年度对提供工程设备、系统、产品及工程承包项目、环保系统改造项目及杂项及相关服务的需求将保持增长。在估计截至2026年12月31日止3个年度向中国华电出售燃料及相关服务的年度上限的过程中,本公司已考虑下列因素:

(i) 截至2023年12月31日止3个年度的历史交易金额及预期交易金额;及(ii) 预计中国华电于截至2026年12月31日止3个年度对燃料及相关服务的需求将保

持稳定。

(四) 续订建议购买(供应)燃料、设备及服务框架协议对本公司的影响

本公司及中国华电的煤矿位于不同地区,可以互相供应煤炭,从而降低采购煤炭的整体成本。此外,本公司的一家子公司主要从事煤炭贸易服务,通过该平台的大规模采购及销售,本公司可以增强其在煤炭采购过程中的议价能力,从而降低本公司采购煤炭的整体成本。中国华电与本公司互相提供有关服务,可以更有效地分配劳动力(一般属于维修性质的相关服务,需要服务的时间可能不同)。鉴于本公司与中国华电的长期关系,本公司认为与中国华电签订建议购买(供应)燃料、设备及服务框架协议实属有利,因该等交易促进了本公司主营业务及装机规模的增长。

董事会认为,建议购买(供应)燃料、设备及服务框架协议乃(i)于本公司日常及一般业务过程中订立;(ii)按正常商业条款或更优条款订立;及(iii)按公平合理且符合本公司及其股东整体利益的条款订立。该协议项下日常关联交易的建议年度上限乃基于预计交易金额并参考历史交易金额、本公司之预期潜在增长及中国的预期经济增长厘定。董事认为建议年度上限属公平合理。

二、 与华电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华电融资租赁”)的日常关联交易

(一) 日常关联交易基本情况

2023年3月29日,本公司与华电融资租赁签订了《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与华电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关于融资租赁服务框架协议》(“原融资租赁服务框架协议”),协议约定服务期限为2023年7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详情请见本公司于2023年3月29日发布的《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日常关联交易公告》(公告编号:2023-015)。

2023年8月30日,经本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本公司与华电融资租赁再次签订服务期限为2024年1月1日(如本公司股东大会批准之日晚于该日,则自股东大会批准之日起)至2026年12月31日的《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与华电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关于融资租赁服务框架协议》(“建议融资租赁服务框架协议”),并同意自建议融资租赁服务框架协议约定的服务期开始之日起原融资租赁服务框架协议自动终止。该项日常关联交易需提交本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届时关联股东将在股东大会上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独立董事已对该交易做出事前认可,并在董事会上发表独立意见。

(二) 关联人介绍

华电融资租赁为经中国天津市商务委员会批准于2013年9月9日在天津市成立的融资租赁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120116075933745T,主要办公地点为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8号民生金融中心A座12层,法定代表人为殷红军,注册资本为人民币40亿元。

华电融资租赁可向中国华电及其成员公司提供直接租赁、转租、售后回租、杠杆租赁、委托租赁、联合租赁及不同类型的融资租赁服务。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公司控股股东中国华电通过其全资子公司华电资产管理(天津)有限公司及中国华电香港有限公司合计间接持有华电融资租赁80.01%的股权,因此,华电融资租赁为本公司的关联人,华电融资租赁与本公司之间的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三) 关联交易主要内容和定价政策

1. 主要条款

签订日期:2023年8月30日
订约方:本公司;及华电融资租赁
服务期限:由2024年1月1日(如获股东大会批准之日晚于该日,则自股东大会批准之日起)至2026年12月31日止。于该协议期开始之日,原融资租赁服务框架协议自动终止。
交易内容:(1) 华电融资租赁向本公司提供直接租赁服务(“直接租赁”),其中,华电融资租赁根据本公司的选择和要求向供应商购买设备,再将设备作为租赁物出租给本公司使用;本公司于各直接租赁的租赁期届满后,须按名义代价人民币1元购买各直接租赁项下的相关设备;及 (2) 华电融资租赁向本公司提供售后回租服务(“售后回租”),其中,华电融资租赁向本公司购买设备,其后向本公司回租相同设备;本公司于各售后回租的租赁期届满后,须按名义代价人民币1元购买各售后回租项下的相关设备。 本公司于建议融资租赁服务框架协议期间自华电融资租赁获得的最高每日融资余额的上限为人民币60亿元。
定价原则:建议融资租赁服务框架协议项下融资租赁服务的代价乃按(i)不高于中国其他融资租赁公司提供的可比较的融资租赁服务融资成本;及(ii)不高于华电融资租赁向中国华电其他成员公司提供的类似融资租赁服务融资成本的比率厘定。 就本公司相关成员公司与华电融资租赁订立的各项具体协议,以下因素将在厘定融资租赁服务应付的本金及利息时作考虑: (1) 预期受限于融资租赁的资产价值;及 (2) 现行市场利率成本(包括但不限于本公司的融资成本及中国的银行向客户提供的借款成本)。 实际操作时,有关代价须经协议订约方共同同意及确认,以及参考当时的市场利率水平及现行市场状况及按不逊于独立第三方的条款经公平磋商后厘定。
此外,本公司将参考相关融资租赁服务的历史价格及价格趋势,确保有关价格就本公司及其股东整体而言属公平合理。
先决条件:建议融资租赁服务框架协议须获得本公司独立股东于股东大会批准后方可生效。

2. 内部控制措施

根据建议融资租赁服务框架协议订立任何具体协议前,本公司将按照以下程序,确保本公司相关关联人士提供的条款不逊于提供予独立第三方或独立第三方提供的条款(视情况而定):

(1) 本公司相关部门(例如财务资产部)的相关行政人员将在开展具体交易前审阅最少

两名独立第三方提供的同期价格及其他相关条款,并确保本公司相关关联人士提供

的条款属公平合理,并与独立第三方提供的条款进行比较;而当独立第三方提供的

条款对本公司更有利时,则本公司将采纳该等条款;且仅在负责该事宜的相关副总

经理批准后,方可订立具体协议;

(2) 本公司监督部门将周期性审阅及调查相关日常关联交易的过程,以评估各具体协议

项下的交易是否按照相关协议的条款进行;

(3) 本公司独立董事将对建议融资租赁服务框架协议项下的交易进行年度审阅,以确保

本公司遵守内部审批程序、相关协议条款及相关上市规则;及

(4) 本公司的审计师将对建议融资租赁服务框架协议项下的日常关联交易进行年度审

阅。

通过实施以上程序,董事认为,本公司已设立充足的内部控制措施,确保根据建议融资租赁服务框架协议订立的各项具体协议的定价基准将按一般商业条款订立,属公平合理,并按本公司定价政策进行,且符合本公司及其股东的整体利益。

3. 历史金额

截至2023年6月30日止3个年度,本公司与华电融资租赁就提供融资租赁服务订立的协议项下的历史交易实际金额及年度上限载列如下:

截至2021年6月30日止年度截至2022年6月30日止年度截至2023年6月30日止年度
交易实际金额年度上限实际金额年度上限实际金额年度上限
(人民币亿元)(人民币亿元)(人民币亿元)(人民币亿元)(人民币亿元)(人民币亿元)
直接租赁5.87153.10152.9815
售后回租553.551.505

4. 建议年度上限

就香港上市规则而言,直接租赁涉及“收购”,而售后回租构成“出售”。董事建议将建议融资租赁服务框架协议项下的直接租赁及售后回租截至2026年12月31日止3个年度新发生额的年度上限设定如下:

交易截至2024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建议年度上限截至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建议年度上限截至2026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建议年度上限
(人民币亿元)(人民币亿元)(人民币亿元)
直接租赁151515
售后回租555

在估计上述年度上限时,本公司主要考虑以下因素:(i)本公司的未来发展计划及其因日常营运及发展而对华电融资租赁提供融资租赁服务的需求(倘属直接租赁,为本公司拟确认的使用权资产总值;倘属售后回租,为融资租赁安排资产的估计金额);(ii)租赁予本公司的设备的性质、价值及预期使用年限;(iii)华电融资租赁向本公司提供融资租赁服务的能力及弹性;及(iv)历史交易金额。

本公司在拟定直接租赁的年度上限时,具体考虑了本公司合同期内预计新增直接租赁所涉及的使用权资产总值。预计在合同期内,本公司直接租赁的资金需求主要包括在建燃煤发电及燃气发电项目。该等项目主要包括广东区域的燃煤发电项目、山东区域的燃煤发电及燃气发电项目。综合该等项目资金需求,本公司对所涉及的使用权资产总值

进行计算,设定人民币15亿元的年度上限,能够保证建议融资租赁服务框架协议为本公司项目的融资提供充足的资金。“最高每日融资余额”和“使用权资产总值”这两个概念总体上不相关。“最高每日融资余额”根据本公司所有来自华电融资租赁的正在进行的融资租赁的累计余额计算,并且是为了满足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上交所上市规则”)下的适用监管要求而设置。而“使用权资产总值”是根据香港上市规则计算,并设定为建议融资租赁服务框架协议下直接租赁的年度上限。根据上交所上市规则要求,本公司对于最高每日融资余额的设定基于最新融资余额及合同期内的预计资金需求,包括:(i)截至2021年末及2022年末,本公司自华电融资租赁所获得的最高每日融资余额分别为人民币7.88亿元及9.56亿元;(ii)预计在合同期内,本公司主要项目公司的资金需求包括在建燃煤发电及燃气发电项目;及(iii)为合同期内可能发生的新的直接租赁及售后回租项目留出融资额度空间。将最高每日融资余额设定为人民币60亿元,能够保障本公司在建及新建项目获得充足融资资金,满足本公司的发展需求。

综合本公司融资租赁的租赁期长度数据,直接租赁的平均租赁期长度约为14.75年,售后回租的平均租赁期长度约为6年。本公司运营情况较为平稳,项目建设的发展有序、循序渐进,发生的直接租赁及售后回租的租赁期长度不会发生较大波动。

(四) 续订融资租赁框架协议对本公司的影响

由于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中国内地财政年度周期,考虑到额度控制的便利性和统计工作的准确性等原因,与中国内地财政年度保持一致对本公司的经营管理更为有利。

建议融资租赁服务框架协议项下拟进行的融资租赁预计将减少本公司的融资成本,提高其资本使用率,从而促进其业务发展。并且,融资租赁能为本公司发电项目的发展提供稳定、可靠、低成本的资金支持,从而为本公司未来的日常经营奠定良好的基础。

董事会(包括独立董事)认为,建议融资租赁服务框架协议乃(i)于本公司日常及一般业务过程中订立;(ii)按正常商业条款或更优条款订立;及(iii)按公平合理且符合本公司及其股东整体利益的条款订立。建议融资租赁服务框架协议项下日常关联交易的建议

年度上限乃基于预计交易金额并参照历史交易金额、本公司预期的潜在增长及中国的预期经济增长厘定。董事认为建议年度上限属公平合理。

三、 关联交易履行的审议程序

建议购买(供应)燃料、设备及服务框架协议及其项下的日常关联交易,以及建议融资租赁服务框架协议及其项下的日常关联交易已经于2023年8月30日召开的本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上获得通过。关联董事戴军先生、张志强先生、李强德先生和曹敏女士就上述交易回避表决,其他董事均对该项交易投赞成票。

建议购买(供应)燃料、设备及服务框架协议及其项下的日常关联交易,以及建议融资租赁服务框架协议及其项下的日常关联交易所涉及的金额比例高于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5%。因此,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要求,需要提交本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届时关联股东中国华电及其全资附属公司中国华电香港有限公司将就该项交易回避表决。

本公司全体独立董事就上述交易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并在董事会上出具同意上述交易的独立意见,独立董事确认上述交易及协议条款是公平合理并按照一般商业条款达成的,符合本公司的商业利益。

该议案事前已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

特此公告。

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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