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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3月29日订约方:本公司;及 华电融资租赁服务期限:由2023年7月1日起至2024年6月30日止,为期一(1)年,有效期满后需视本公司的审批情况决定协议的终止或续期。交易内容:(1) 华电融资租赁向本公司提供直接租赁服务(“直接租赁”),即华电融资租赁按照本公司的选择和要求向设备供货人购买设备,再将设备作为租赁物出租给本公司使用,租赁期满后,本公司以人民币1元的名义回购价格回购所有设备;及 (2) 提供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售后回租”),由华电融资租赁向本公司购买设备,其后向本公司回租相同设备;本公
司于各融资租赁的租赁期届满后,须以人民币1元的名义回购价格回购各融资租赁项下的相关设备。
定价原则:建议融资租赁框架协议项下融资租赁服务的融资成本按照(i)不高于同时期、同期限中国其他融资租赁公司提供的可比较融资租赁服务融资成本;且(ii)不高于华电融资租赁向中国华电其他成员公司提供的同种类融资租赁服务融资成本。 在建议融资租赁框架协议下,就本公司所属企业与华电融资租赁订立的各项实施合约,以下因素将在厘定融资租赁服务应付的本金及利息时作考虑: (1) 预期受限于融资租赁的资产价值;及 (2) 现行市场利率成本,包括但不限于本公司所属企业在本公司内部的融资成本或其在中国境内银行的贷款成本。 实际操作时,有关本金及利息须经协议订约方共同同意及确认,并参考当时的市场利率水平、市场状况及按不逊于独立第三方的条款经公平磋商后厘定。 此外,本公司将参考相关融资租赁服务的历史价格及价格趋势,确保有关价格就本公司及其股东整体而言属公平合理。 根据建议融资租赁框架协议订立任何具体协议前,本公司将按照以下程序,确保本公司相关关联人士提供的条款不逊于给予独立第三方或独立第三方提供的条款(视情况而定): (1) 本公司相关部门(例如财务资产部)的相关行政人员将在开展具体交易前审阅最少两名独立第三方提供的同期价格及其他相关条款,并确保本公司相关关联人士提供的条款属公平合理,并与独立第三方提供的条款进行比较;而当独立第三方提供的条款对本公司更有利时,则本公司将采纳该等条款;且仅在负责该事宜的相关副总经理批准后,方可订立具体协议;及 (2) 本公司监督部门将周期性审阅及调查相关持续关联交易的过程。
通过实施以上程序,董事认为,本公司已设立充足的内部控制措施,确保根据建议融资租赁框架协议订立的各项具体协议的定价基准将按一般商业条款订立,属公平合理,并按本公司定价政策进行,且符合本公司及其股东的整体利益。
租金支付方式:可根据承租人实际现金流量状况设计合适的支付方式。
生效先决条件:建议融资租赁框架协议须获得本公司非关联股东于股东大会批准后方告生效。

2. 历史金额

华电国际:日常关联交易公告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3-30

证券代码:华电国际 证券简称:600027 公告编号:2023-015

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日常关联交易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续订后的建议融资租赁框架协议及其项下的交易构成本公司的日常关联交易,并且需要提交本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 本公司认为,续订后的建议融资租赁框架协议及其项下交易属于本公司日常业务中按照一般商业条款进行的交易,不具有排他性,本公司不会因续订建议融资租赁框架协议及其项下的交易对关联人形成依赖。

一、日常关联交易的基本情况

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于2020年5月8日与华电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华电融资租赁”)签订了《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与华电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关于融资租赁服务框架协议》(“原融资租赁框架协议”),协议约定的服务期限为2020年7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详情请见本公司于2020年5月8日发布的《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日常关联交易公告》(公告编号:2020-013)。

于2023年3月29日,经本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本公司再次签订了有效期为2023年7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的《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与华电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关于融资租赁服务框架协议》(“建议融资租赁框架协议”),以延续原融资租赁框架协议,并就协议项下的日常关联交易设定最高融资余额上限。该项日常关联交易需提交本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联人介绍和关联关系

华电融资租赁为经中国天津市商务委员会批准于2013年9月9日在天津市成立的融资租赁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120116075933745T,主要办公地点为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8号民生金融中心A座12层,法定代表人为殷红军,注册资本为人民币40亿元。

截至2021年12月31日,华电融资租赁经审计的总资产为人民币352.06亿元,净资产为人民币57.35亿元,2021年1-12月的主营业务收入为人民币15.49亿元,净利润为人民币4.90亿元。

截至2022年9月30日,华电融资租赁的经审计的总资产为人民币353.85亿元,净资产为人民币71.64亿元,2022年1-9月的主营业务收入为人民币12.46亿元,净利润为人民币4.31亿元。

华电融资租赁主要向中国华电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华电”)及其成员公司提供直接租赁、转租、售后回租、杠杆租赁、委托租赁、联合租赁及不同类型的融资租赁服务。截至本公告日,本公司的控股股东中国华电持有华电融资租赁80.01%的股权,因此,华电融资租赁为本公司的关联人,华电融资租赁与本公司之间的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三、关联交易的主要内容、定价政策及年度上限

1. 建议融资租赁框架协议的主要条款

签订日期:2023年3月29日
订约方:本公司;及 华电融资租赁
服务期限:由2023年7月1日起至2024年6月30日止,为期一(1)年,有效期满后需视本公司的审批情况决定协议的终止或续期。
交易内容:(1) 华电融资租赁向本公司提供直接租赁服务(“直接租赁”),即华电融资租赁按照本公司的选择和要求向设备供货人购买设备,再将设备作为租赁物出租给本公司使用,租赁期满后,本公司以人民币1元的名义回购价格回购所有设备;及 (2) 提供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售后回租”),由华电融资租赁向本公司购买设备,其后向本公司回租相同设备;本公
司于各融资租赁的租赁期届满后,须以人民币1元的名义回购价格回购各融资租赁项下的相关设备。
定价原则:建议融资租赁框架协议项下融资租赁服务的融资成本按照(i)不高于同时期、同期限中国其他融资租赁公司提供的可比较融资租赁服务融资成本;且(ii)不高于华电融资租赁向中国华电其他成员公司提供的同种类融资租赁服务融资成本。 在建议融资租赁框架协议下,就本公司所属企业与华电融资租赁订立的各项实施合约,以下因素将在厘定融资租赁服务应付的本金及利息时作考虑: (1) 预期受限于融资租赁的资产价值;及 (2) 现行市场利率成本,包括但不限于本公司所属企业在本公司内部的融资成本或其在中国境内银行的贷款成本。 实际操作时,有关本金及利息须经协议订约方共同同意及确认,并参考当时的市场利率水平、市场状况及按不逊于独立第三方的条款经公平磋商后厘定。 此外,本公司将参考相关融资租赁服务的历史价格及价格趋势,确保有关价格就本公司及其股东整体而言属公平合理。 根据建议融资租赁框架协议订立任何具体协议前,本公司将按照以下程序,确保本公司相关关联人士提供的条款不逊于给予独立第三方或独立第三方提供的条款(视情况而定): (1) 本公司相关部门(例如财务资产部)的相关行政人员将在开展具体交易前审阅最少两名独立第三方提供的同期价格及其他相关条款,并确保本公司相关关联人士提供的条款属公平合理,并与独立第三方提供的条款进行比较;而当独立第三方提供的条款对本公司更有利时,则本公司将采纳该等条款;且仅在负责该事宜的相关副总经理批准后,方可订立具体协议;及 (2) 本公司监督部门将周期性审阅及调查相关持续关联交易的过程。
通过实施以上程序,董事认为,本公司已设立充足的内部控制措施,确保根据建议融资租赁框架协议订立的各项具体协议的定价基准将按一般商业条款订立,属公平合理,并按本公司定价政策进行,且符合本公司及其股东的整体利益。
租金支付方式:可根据承租人实际现金流量状况设计合适的支付方式。
生效先决条件:建议融资租赁框架协议须获得本公司非关联股东于股东大会批准后方告生效。

2. 历史金额

截至2022年6月30日止2个年度及截至2022年12月31日止6个月,本公司与华电融资租赁就提供融资租赁服务订立的协议项下的历史交易实际金额及年度余额上限如下:

交易截至2021年6月30日止年度截至2022年6月30日止年度
实际金额年度上限实际金额年度上限截至2022年12月31日止6个月的实际金额截至2023年6月30日止年度的年度上限
(人民币亿元)(人民币亿元)(人民币亿元)(人民币亿元)(人民币亿元)(人民币亿元)
最高融资余额12.476012.47609.5660

3. 建议年度余额上限

董事会建议将建议融资租赁框架协议项下规定的截至2024年6月30日止1个年度总融资金额的年度余额上限(即本公司于华电融资租赁的最高融资余额)确定为人民币60亿元,与现有融资租赁框架协议项下的年度余额上限保持一致。就香港上市规则而言,直接租赁构成“收购”,而售后回租构成“出售”。另根

据香港上市规则的要求,将截至2024年6月30日止1个年度内直接租赁所涉及的使用权资产总值的年度最高金额和售后回租年度最高交易金额分别设定如下:

交易截至2024年6月30日止年度的建议金额上限 (人民币亿元)
直接租赁15
售后回租5

于估计华电融资租赁根据建议融资租赁框架协议向本公司提供融资租赁服务的年度上限时,本公司主要考虑以下因素: (i)本公司的未来发展计划及因本公司日常营运及发展而产生对融资租赁服务的需求(如果属于直接租赁,使用权资产总值将由本公司确认,如果属于售后回租,资产金额须根据融资租赁安排而定);(ii)租赁予本公司的设备的性质、价值及预期使用年期;(iii)华电融资租赁向本公司提供融资租赁服务的能力及弹性及(iv)历史交易金额。

四、续订建议租赁框架协议对本公司的影响

华电融资租赁信誉良好、资金实力较强,且相对外部金融机构更熟悉本公司各电厂的经营实际和风险底数,经营管理团队熟悉发电行业,在业务上具备一定的竞争优势。从风险控制角度,亦可做到优先保障本公司所属企业稳定的资金供应,进一步拓展本公司的融资渠道。

本公司认为,续订建议融资租赁框架协议及其项下交易属于本公司日常业务中按照一般商业条款进行的交易,不具有排他性,没有损害本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对本公司的独立性没有影响,本公司不会因该续订建议融资租赁框架协议及其项下的交易对关联人形成依赖。

五、该关联交易履行的审议程序

本公司与华电融资租赁签署的建议融资租赁框架协议及其项下的日常关联交易已经于2023年3月29日召开的本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上获得通过。关联董事戴军先生、彭兴宇先生、张志强先生和李鹏云先生就该项交易回避表决,其他董事均对该项交易投赞成票。该项交易所涉及的金额比例高于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5%,因此,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要求,需要提交本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届时关联股东——中国华电将就该项交易回避表决。本公司董事会关于该等交易的表决程序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公司章程的规定;全体独立董事就该项交易在事前认可并出具同意该项交易

的独立意见,独立董事确认该项交易及协议条款是公平合理并按照一般商业条款达成的,符合本公司的商业利益。

特此公告。

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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