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公告

首页 > 最新公告 > 返回前页

华电国际:关于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华电江苏能源有限公司股权过户完成的公告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6-14

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华电江苏能源有限公司

股权过户完成的公告

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拟通过发行普通股(A股)的方式购买中国华电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华电”)持有的华电江苏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公司”)80%股权,拟通过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福建华电福瑞能源发展有限公司持有的上海华电福新能源有限公司51%股权、上海华电闵行能源有限公司100%股权、广州大学城华电新能源有限公司55.0007%股权、华电福新广州能源有限公司55%股权、华电福新江门能源有限公司70%股权、华电福新清远能源有限公司100%股权以及中国华电集团北京能源有限公司持有的中国华电集团贵港发电有限公司100%股权等,并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本公司于2025年5月16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同意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5〕1033号),具体内容详见本公司日期为2025年5月16日的《关于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事项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同意注册批复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45)。

本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的注册批复后,积极推进本次交易的实施事宜。本次交易标的资产中,仅江苏公司80%股权涉及向中国华电发行股份,并办理新增股份登记、上市手续,截至本公告日,江苏公司80%股权的过户手续及相关工商变更登记事宜已完成,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交易的实施情况

(一)标的资产交割过户截至本公告日,中国华电持有的江苏公司80%股权已过户登记至本公司名下,江苏公司80%股权交割过户手续已办理完毕,本公司已合法取得标的资产江苏公司80%股权。

(二)本次交易相关后续事项

1、完成全部现金对价标的资产交割过户工作;

2、本次交易的相关各方尚需确定过渡期间标的资产发生的损益,履行相关协议中关于标的资产过渡期间损益安排的有关约定;

3、本公司尚需向交易对方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以支付交易对价,并就新增股份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办理股份登记及上市手续;

4、本公司尚需在中国证监会批复的有效期内择机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前述发行涉及新增股份的相关登记、上市手续;

5、本公司尚需就本次交易涉及的注册资本增加、公司章程修订等事项在工商主管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备案手续;

6、本次交易相关各方尚需继续履行交易协议的相关约定及做出的相关承诺;

7、本公司尚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就本次交易后续涉及的相关事宜继续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关于本次交易标的资产过户情况的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一)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出具了《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华电江苏能源有限公司股权过户完成情况的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认为:

“本次交易的实施符合《公司法》《证券法》《重组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

求。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本次交易涉及标的资产江苏公司80%股权的过户手续已经办理完毕,后续仍需办理剩余标的资产的交割过户工作。在本次交易各方切实履行相关协议及承诺的基础上,本次交易尚需实施的后续事项办理不存在实质性障碍。”

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了《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华电江苏能源有限公司股权过户完成情况的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认为:

“本次交易的实施符合《公司法》《证券法》《重组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本次交易涉及标的资产江苏公司80%股权的过户手续已经办理完毕,后续仍需办理剩余标的资产的交割过户工作。在本次交易各方切实履行相关协议及承诺的基础上,本次交易尚需实施的后续事项办理不存在实质性障碍。”

(二)法律顾问意见

本次交易的法律顾问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标的资产过户的法律意见书》,认为: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交易已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购买资产协议》《补充协议》约定的全部生效条件已得到满足,本次交易依法可以实施;本次交易项下标的资产江苏公司80%股权过户的相关变更登记手续已办理完毕,交易对方中国华电依法履行了交付标的资产的法律义务;本次交易相关方尚需办理本法律意见书‘四、本次交易的后续事项’所述事项,在本次交易相关方按照已签署的相关协议、承诺全面履行各自义务的情况下,该等后续事项的办理不存在实质性法律障碍。”

特此公告。

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6月13日


  附件: ↘公告原文阅读
返回页顶

【返回前页】

股市要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