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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远海能: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修订稿)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8-16

中远海运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经本公司董事会于二〇二五年八月十五日修订)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中远海运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维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证券及期货条例》(香港法例第571章)、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以下简称“香港证监会”)发布的《內幕消息披露指引》《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下称“《联交所上市规则》”),并结合《公司章程》和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的适用范围包括公司、公司直接或间接控股50%以上的子公司、其他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以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第二章 公司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第三条 本制度中的“信息”是指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具体信息,以及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上海证券交易所、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联交所”)要求披露的信息。本制度中的“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在指定的媒体上、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的信息,并按规定送达证券监管部门和上海证券交易所、香港联交所。第四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责任,公司应该诚信履行持续信息披露的义务。第五条 公司信息披露要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对待所有股东的原则。

第六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信息披露的内容、格式和要求报送及披露信息,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必须在第一时间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和香港联交所。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七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文件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定期报告为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其他报告为临时报告。

第八条 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

定期报告的披露标准及要求:

(一)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的格式及编制规则,遵照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香港联交所的规定执行。

(二)上海证券交易所年度报告和香港联交所年度业绩公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3个月内,香港联交所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上海证券交易所中期报告和香港联交所中期业绩公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香港联交所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3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三个月、前九个月结束后1个月内编制完成并予以披露。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及《联交所上市规则》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中期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经过审计:

(一)拟依据半年度财务数据派发股票股利、进行公积金转增股本或者弥补亏损。

(二)根据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及香港联交所的有关规定应当进行审计的其他情形。

公司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三)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会应当

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核,由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四)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变动出现法定情形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五)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九条 除定期报告之外的其他公告为临时报告。临时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形式:

1. 董事会决议公告、股东会决议公告;

2. 重大交易公告;

3. 关联交易公告;

4. 重大诉讼和仲裁公告;

5. 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公告;

6. 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和盈利预测公告;

7. 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事项公告;

8. 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传闻澄清事项公告;

9. 回购股份公告;

10. 可转换公司债券涉及的重大事项公告。

第十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以临时报告方式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1.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2.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3.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4.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5.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6.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7.公司的董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8.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

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9.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10.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11.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12.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13.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牌,或者实施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

14.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15.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16.上市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17.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18.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19.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20.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21.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22.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23.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24.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25.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26.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27.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28.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香港联交所、香港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重大事件的判断标准及执行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联交所上市规则》及《证券及期货条例》(香港法例第571章)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

1.董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2.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应当知悉该重大事项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1.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2.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3.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第十二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上市规则及时对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等作出适当披露。

第十三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九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四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五条 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并予以公开澄清。当市场出现有关公司的传闻时,董事会应当针对传闻内容是否属实、结论能否成立、传闻的影响、相关责任人等事项进行认真调查、核实,调查、核实传闻时应当尽量采取书面函询或者委托律师核查等方式进行。董事会调查、核实的对象应当为与传闻有重大关系的机构或者个人,例如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业协会、主管部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相关部门、参股公司、合作方、媒体、研究机构等。核实情况后,公司应及时披露公告予以澄清说明。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十七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1.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

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2.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3.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程序第十八条 信息披露审批权限:

1.定期报告以及由出席会议董事签名须披露的临时报告,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并完成信息披露工作。2.非上述1 项须披露的其它临时报告披露权限:

(1)提供信息的部门负责人认真核对相关信息资料;

(2)董事会秘书进行合规性审查;

(3)董事长(或其授权人)同意签发。

3.由董事会秘书组织完成信息披露相关工作,组织信息披露文稿的审定或撰写,对公告披露申请书、公司股票停牌、复牌申请书等进行签发并送达上海证券交易所和香港联交所。

第十九条 公司下列人员有权以公司的名义披露信息:

1.董事会秘书;

2.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董事会委托证券事务代表;

3.其他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之人士。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第二十条 公司有关部门研究、讨论和决定涉及到信息披露事项时,应通知董事会秘书列席会议,并向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要的资料。

第二十一条 公司有关部门对于是否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有疑问时,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或通过董事会秘书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咨询。第二十二条 公司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信息披露。在公司网站上发布信息时,应经过部门负责人同意并由董事会秘书签发;遇公司内部刊物上有不适合发布的信息时,董事会秘书有权制止或限定发放范围。第二十三条 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布的公告和媒体上转载的有关公司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清公告。

第五章 信息披露的媒体

第二十四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采用中文文本和英文文本,境内以中文文本发布,境外以中文文本和英文文本同时发布。

第二十五条 公司信息披露指定报纸为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指定网站为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香港交易所网站及公司网站。根据法律、法规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应进行披露的信息必须在第一时间在上述报纸和网站公布。

第二十六条 公司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优先公布或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并置备于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六章 公司信息披露的权限和责任划分

第二十八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

1.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

2.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具体事宜,负有直接责

任;

3.董事会全体成员负有连带责任;4.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工作的日常工作部门,由董事会秘书直接领导。第二十九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和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和潜在关联人亦应承担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第三十条 董事会秘书应将国家对公司施行的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对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要求,及时通知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和相关工作人员。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和相关工作人员对于某事项是否涉及信息披露有疑问时,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咨询。第三十一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遵守信息披露的纪律。第三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的责任:

1.董事会秘书为公司与上海证券交易所、香港联交所和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的指定联络人,负责准备和递交证券监管机构所要求的文件,组织完成证券监管机构布置的任务。

2.负责公司信息的保密工作,制订保密措施。内幕信息泄露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加以解释和澄清,并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香港联交所和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

3.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信息披露事务包括建立信息披露的制度、负责与新闻媒体及投资者的联系、接待来访、回答咨询、联系股东、董事,向投资者提供公司公开披露过的资料,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准确性、真实性和完整性。

4.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和高级管理

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董事和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信息披露相关工作,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董事会和管理层应当建立有效机制,确保董事会秘书和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能够及时获悉公司重大信息。公司财务部门、对外投资部门等应当对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履行配合义务。其他部室及个人不得干预董事会秘书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披露信息。5.董事会证券事务代表同样履行董事会秘书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赋予的职责,并承担相应责任;董事会证券事务代表负责定期报告的资料收集和定期报告的编制,提交董事会秘书初审;协助董事会秘书做好信息披露事务。6.股东咨询电话:021-65967678是公司联系股东和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上海证券交易所、香港联交所的专用电话。

第三十三条 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

1.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定期或不定期在有关事项发生的当日内向董事会报告公司经营情况、对外投资、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和盈亏情况,总经理必须保证这些报告的真实、及时和完整,并在该书面报告上签名,承担相应责任。

3.高级管理人员应责成有关部门对照信息披露的范围和内容,如有发生,部门负责人于有关事项发生的当日内报告总经理。

4.子公司执行董事或总经理应当以书面形式定期或不定期在有关事项发生的当日内向公司总经理报告子公司经营、管理、对外投资、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和盈亏情况,子公司执行董事或总经理必须保证该报告的真实、及时和完整,承担相应责任,并在该书面报告上签名。子公司执行董事或总经理对所提供的信息在未公开披露前负有保密责任。

各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应在有关事项发生的当日将以上相关信息提交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需要进一步的材料时,相关部门应当按照董事会秘书要求的内容与时限提交。

5.高级管理人员有责任和义务答复董事会关于涉及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公司其他情况的询问,以及董事会代表股东、监管机构作出的质询,提供有关资料,并承担相应责任。

6.高级管理人员提交董事会的报告和材料应履行相应的手续,并由双方就交接的报告及材料情况和交接日期、时间等内容签字认可。

第三十四条 董事的责任:

1.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未经董事会决议或董事长授权,董事个人不得代表公司或董事会向股东和媒体发布、披露公司未经公开披露过的信息。

3.就任子公司董事的公司董事有责任将涉及子公司经营、对外投资、股权变化、重大合同、担保、资产出售、高层人事变动、以及涉及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信息等情况以书面的形式及时、真实和完整地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如果有两人以上公司董事就任同一子公司董事的,必须确定一人为主要报告人,但该所有就任同一子公司董事的公司董事共同承担子公司应披露信息报告的责任。

第三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的责任:

1.当审计委员会向股东会或国家有关主管机关报告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时,应及时通知董事会,并提供相关资料。

2.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三十六条 董事会应当定期对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自查,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改正。

第三十七条 公司各部门/中心、下属子公司信息披露工作情况纳入其年度考核中。

第七章 保密措施

第三十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披露信息的工作人员,负有保密义务。

公司董事会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将信息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第三十九条 当董事会得知,有关尚未披露的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露,或者公司股票价格或成交量已经明显发生异常波动时,公司应当立即将该信息予以披露。

第八章 监督管理与责任追究

第四十条 由于本制度所涉及的信息披露相关当事人的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应对该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对于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可以追究其赔偿责任。涉嫌违法的,移交有权机关处理。

第四十一条 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关联人等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四十二条 凡违反本管理制度泄露公司内幕信息或擅自披露信息的,公司将对相关的责任人按权限给予相应处理或者处分,可能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处理。

第九章 公司信息披露常设机构和联系方式

第四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信息披露的常设机构和股东来访接待机构。

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670号7楼;邮政编码:200080。

公司设股东咨询等专线电话,具体联系方式如下:

传真:021-65966160

电话:021-65967678公司电子邮箱:ir.energy@coscoshipping.com。

第十章 附则第四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上市规则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第四十五条 本管理制度为公司内部制度,任何人不得根据本管理制度向公司或任何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员工主张任何权利或取得任何利益或补偿。第四十六条 本管理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发布之日生效实施。第四十七条 本管理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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