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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远海能: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修订稿)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8-16

中远海运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经本公司董事会于二〇二五年八月十五日修订)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强化本公司董事会决策的科学性,提高决策水平,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本公司治理结构,规范本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统称“上市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中远海运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它有关规定,本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主要职能是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董事会从董事会成员中任命,并由三名成员组成。审计委员会成员必须全部是公司的非执行董事。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原则上须独立于公司日常经营管理事务。审计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委员应当过半数。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董事长、或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全部成员均具有能够胜任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商业经验。审计委员会中至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其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具备《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所规定的适当专业资格,或具备适当的会计或相关的财务管理专长,审计委员会召集人应当为独立董事中的会计专业人士。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非执行董事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由审计委员会选举产生,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主任委员应具备会计或财务管理相关的专业经验。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的任期与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成员不再担任本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成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六条规定补足成员人数。第九条 本公司管理层配备专门人员或机构,负责协助审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并让审计委员会获取充足资源以履行其职责。

第十条 公司应组织审计委员会成员参加相关培训,使其及时获取履职所需的法律、会计和上市公司监管规范等方面的专业知识。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必须对审计委员会成员的独立性和履职情况进行定期评估,必要时可以更换不适合继续担任的成员。

第三章 职责与权限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i)按适用的标准检讨及监督外部审计机构是否独立客观及核数程序是否有效,特别是外部审计机构提供非审计服务对其独立性的影响;

(ii)主要负责就外部审计机构的委任、重新委任及罢免向董事会提供建议,批准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及处理任何有关该外部审计机构辞职或辞退该外部审计机构的问题;

(iii)于审计工作开始前先与外部审计机构讨论审计性质及范畴及有关申报责任;如有超过一间审计公司参与工作,则应确保彼此的工作相互协调;

(iv)与外部审计机构讨论和沟通审计范围、审计计划、审计方法及在审计中发现的重大事项;

(v)监督和评估外部审计机构是否勤勉尽责;

(vi)就外部审计机构提供的非审计类服务制定政策,并予以执行。就此规定而言,「外部审计机构」包括与负责审计的公司处于同一控制权、所有权或管理权之下的任何机构,或一个合理知悉所有有关资料的第三方,在合理情况下会断定该机构属于该负责审计的公司的本土或国际业务的一部分的任何机构。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

(i)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ii)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iii)审阅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报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的结果,督促重大问题的整改;(iv)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v)主动或应董事会的委派,就有关风险管理及内部监控事宜的重要调查结果及管理层的回应进行研究。

(三)审阅及监督公司的财务报表以及年度报告及账目、半年度报告及(若拟刊发)季度报告的完整性及对其发表意见,并审阅报表及报告所载有关财务申报的重大意见:

(i)审阅上市公司的财务报告,对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提出意见;

(ii)重点关注上市公司财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包括重大会计差错调整、重大会计政策及估计变更、涉及重要会计判断的事项、导致非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事项等;

(iii)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

(iv)监督财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在审计委员会审阅拟提交给董事会的有关报表及报告时,应特别针对下列事项:

(a)会计政策及实务的任何更改;

(b)涉及重要判断的地方;

(c)因核数而出现的重大调整;

(d)企业持续经营的假设及任何保留意见;

(e)是否遵守会计准则;

(f)是否遵守有关财务申报的上市地上市规则及其它法律规定。

(四)就上述(三)项而言:

(i)审计委员会成员应与董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联络。审计委员会须至少每年与公司的核数师开会两次;及

(ii)审计委员会应考虑于该等报告及账目中所反映或需反映的任何重大或不寻常事项,并应适当考虑任何由公司属下会计及财务汇报职员、监督主任或核数师提出的事项。

(五)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i)检讨公司的财务监控,以及(除非有另设的董事会辖下风险委员会又或董事会本身会明确处理)检讨公司的风险管理及内部监控系统;与管理层讨论风险管理及内部监控系统,确保管理层已履行职责建立有效的系统。讨论内容应包括公司在会计及财务汇报职能方面的资源、员工资历及经验是否足够,以及员工所接受的培训课程及有关预算又是否充足;

(ii)审阅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iii)审阅外部审计机构出具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与外部审计机构沟通发现的问题与改进方法;

(iv)评估内部控制评价和审计的结果,督促内控缺陷的整改。

(六)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

(i)协调管理层就重大审计问题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

(ii)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及确保内部审计部门和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得到协调。

(七)确保内部审核功能在公司内部有足够资源运作,并且有适当的地位;以及检讨及监督其成效。

(八)检讨集团的财务及会计政策及实务。

(九)检查外部审计机构给予管理层的《审核情况说明函件》、其就会计纪录、财务账目或监控系统向管理层提出的任何重大疑问及管理层作出的回应。

(十)确保董事会及时回应于外部审计机构给予管理层的《审核情况说明函件》中提出的事宜。

(十一)就《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附录C1《企业管治守则》及《企业管治报告》所载的相关事宜向董事会汇报。

(十二)检讨公司设定的以下安排:公司雇员可暗中就财务汇报、内部监控或其它方面可能发生的不正当行为提出关注。审计委员会应确保有适当安排,让公司对此等事宜做出公平独立的调查及采取适当行动。

(十三)审计委员会应当就认为必须采取的措施及任何须采取行动或改善的事项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建议。

(十四)上市公司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须由审计委员会形成审议意见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后,董事会方可审议相关议案。

(十五)担任本公司与外聘审计师之间的主要代表,负责监察二者之间的关系。

(十六)凡董事会不同意审计委员会对甄选、委任、辞任或罢免外聘核数师事宜的意见,审计委员会必须提交声明,向公司解释其建议。本公司应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附录C1在本公司年报内《企业管治报告》中列载审计委员会阐述其建议的声明,以及董事会持不同意见的原因。

(十七)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解任的建议。

(十八)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十九)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二十)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二十一)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二十二)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二十三)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公司上市地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须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无管理层参加的与外部审计机构的单独沟通会议。董事会秘书可以列席会议。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对本公司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第十六条 董事会授权审计委员会按照其职责范围进行任何调查。第十七条 董事会授权审计委员会在进行调查时可向独立法律顾问咨询法律或其它独立的专业意见;审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也可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八条 公司内部相关职能部门须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按审计委员会要求报送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等。

第十九条 公司内部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并收集、提供有关审计事宜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本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内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本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本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六)本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及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七)其它相关事宜。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公司内部相关职能部门提供的各项报告进行评议,并将相关书面决议材料或建议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本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的恰当程度,是否符合中国大陆及中国香港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本公司内部审计制度、计划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本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

(四)本公司的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本公司重大的关联交易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

(五)本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及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六)本公司内部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七)其它相关事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临时会议须经两名及以上审计委员会委员提议后或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认为有必要时方可召开。会议召开前7日须通知全体成员,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应委托另一名独立董事成员主持会议。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每一名成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审计委员会成员中若与会议讨论事项存在利害关系,须予以回避;因审计委员会成员回避无法形成有效的审议意见的,相关事项由董事会直接审议。

第二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通过视频、电话会议方式或者书面审议方式召开会议的,视作与会委员亲自出席会议。

第二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须亲自出席会议,并对审议事项表达明确的意见。独立董事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提交由该独立董事签字的授权委托书,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并发表意见。

第二十六条 内部审计人员、财务人员、法律顾问等相关人员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审计委员会亦可邀请本公司审计委员会委员以外的董事及其它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七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实施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成员及其他人员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本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保存。会议纪录的初稿及最后定稿应在会议后一段合理时间内先后发送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初稿供成员表达意见,最后定稿作其纪录之用。

第二十九条 在不损害本文件列明之审计委员会之一般职责下,审计委员会应向董事会汇报其各项决定及建议,除非审计委员会受法律或监管限制所限而不能作此汇报(例如因监管规定而限制披露)。

第三十条 出席会议的所有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泄露有关信息。

第三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若主任委员未能出席,则至少一名委员)須出席公司的年度股东会,并在会上回答股东的提问。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第三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上市地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上市地上市规则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上市地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本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四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本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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