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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恒汇: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6-19

股票简称:新恒汇 股票代码:301678

新恒汇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淄博市高新区中润大道187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之上市公告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10号兆泰国际中心A座15层)

二〇二五年六月

目 录

特别提示 ...... 3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 4

一、重要声明 ...... 4

二、创业板新股上市初期投资风险特别提示 ...... 4

三、特别风险提示 ...... 7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 11

一、股票注册及上市审核情况 ...... 11

二、股票上市的相关信息 ...... 11

三、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时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及公开发行后达到所选定的上市标准及其说明 ...... 14

第三节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股东持股情况 ...... 16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 16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持有公司股票、债券的情况16三、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情况 ...... 18

四、本次公开发行前已制定或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及员工持股计划.. 19五、本次发行前后的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 42

六、本次发行后公司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 ...... 43

七、战略配售情况 ...... 44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 47

一、发行数量 ...... 47

二、发行价格 ...... 47

三、每股面值 ...... 47

四、发行市盈率 ...... 47

五、发行市净率 ...... 47

六、发行方式及认购情况 ...... 48

七、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 49

八、发行费用总额及明细构成、每股发行费用 ...... 49

九、募集资金净额 ...... 49

十、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 49

十一、发行后每股收益 ...... 50

十二、超额配售选择权情况 ...... 50

第五节 财务会计资料 ...... 51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 52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及三方监管协议的安排 ...... 52

二、其他事项 ...... 52

第七节 上市保荐人及其意见 ...... 54

一、保荐人的有关情况 ...... 54

二、保荐人对本次股票上市的推荐意见 ...... 54

三、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的具体情况 ...... 54

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 ...... 56

一、相关承诺事项 ...... 56

二、不存在其他影响发行上市和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 91

三、保荐人及发行人律师核查意见 ...... 91

特别提示新恒汇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发行人”或“新恒汇”)股票将于2025年6月20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创业板上市。

创业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投资者面临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审慎做出投资决定。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所用简称与《新恒汇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以下简称“招股说明书”)中的释义相同。本上市公告书“报告期”指:2022年度、2023年度和2024 年度。如本上市公告书中合计数与各加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存在差异,系由于四舍五入所致。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一、重要声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认真阅读刊载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中证网www.cs.com.cn、中国证券网www.cnstock.com、证券时报网www.stcn.com、证券日报网www.zqrb.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风险因素”章节的内容,注意风险,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二、创业板新股上市初期投资风险特别提示

本次发行的价格为12.80元/股,不超过剔除最高报价部分后网下投资者剩余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以及剔除最高报价部分后通过公开募集方式设立的证券投资基金、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企业年金基金和职业年金基金、符合《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办法》等规定的保险资金和合格境外投资者资金报价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的孰低值。

根据中国上市公司协会发布的《中国上市公司协会上市公司行业统计分类指引》(2023 年),公司所处行业属于“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行业代码为“C39”。截至2025年6月5日(T-4日),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发布的C39最近一个月静态平均市盈率为37.99倍。本次发行价格12.80元/股对应的发行人2024年扣除非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母净利润摊薄后市盈率为17.76倍,低于中证指数有限公司2025年6月5日(T-4日)发布的行业最近一个月静态平均市盈率37.99倍,低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2024年扣除非常性损益前后孰低

的归母净利润平均静态市盈率57.86倍,但仍存在未来发行人股价下跌给投资者带来损失的风险。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提请投资者关注投资风险,审慎研判发行定价的合理性,理性做出投资决策。

截至2025年6月5日(T-4日),可比上市公司估值水平具体如下:

证券代码证券简称T-4日股票收盘价 (元/股)2024年扣非前EPS (元/股)2024年扣非后EPS (元/股)对应的静态市盈率(倍)-扣非前对应的静态市盈率(倍)-扣非后
002119.SZ康强电子15.120.22170.151468.2099.87
6548.TWO长华科技7.710.48660.486615.8415.84
算术平均值42.0257.86

注1:数据来源:Wind资讯,数据截至2025年6月5日(T-4日);注2:市盈率计算如存在尾数差异,为四舍五入造成;注3:2024年扣非前/后EPS=2024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归母净利润/T-4日总股本;注4:长华科技为台湾上柜公司,收盘价原始货币为新台币,2025年6月5日(T-4日)日终中国银行人民币兑新台币的中行折算价为100新台币兑人民币24.03元;注5:《招股意向书》所列可比公司中,上海仪电为飞乐音响(600651)子公司,2020年起纳入飞乐音响合并范围,故无法单独获取市盈率数据;法国Linxens未上市,故未将其列入上述表格。

本次发行存在因取得募集资金导致净资产规模大幅度增加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模式、经营管理和风险控制能力、财务状况、盈利水平及股东长远利益产生重要影响的风险。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提请投资者关注投资风险,审慎研判发行定价的合理性,理性做出投资决策。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新股”)的投资风险,广大投资者应充分了解风险、理性参与新股交易。

具体而言,投资公司股票的相关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

(一)涨跌幅限制放宽带来的股票交易风险

创业板股票竞价交易设置较宽的涨跌幅限制,首次公开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股票,上市后的前5个交易日不设涨跌幅限制,其后涨跌幅限制为20%。公司股票上市初期存在交易价格大幅波动的风险。

投资者在参与交易前,应当认真阅读有关法律法规和交易所业务规则等相关规定,对其他可能存在的风险因素也应当有所了解和掌握,并确信自身已做好足够的风险评估与财务安排,避免因盲目炒作遭受难以承受的损失。

(二)本次发行有可能存在上市后非理性炒作风险

本次发行价格为12.80元/股,投资者应当关注创业板股票交易可能触发的异常波动和严重异常波动情形,知悉严重异常波动情形可能存在非理性炒作风险并 导致停牌核查,审慎参与相关股票交易。投资者应当充分关注定价市场化蕴含的 风险因素,切实提高风险意识,强化价值投资理念,避免盲目炒作。

(三)流通股数量较少

本次发行后,公司总股本为239,555,467股,其中,公司的无限售流通股为45,512,773 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19%。公司上市初期流通股数量较少,存在流动性不足的风险。

(四)股票上市首日即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

创业板股票上市首日即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有可能产生一定的价格波动风险、市场风险、保证金追加风险和流动性风险。价格波动风险是指,融资融券会加剧标的股票的价格波动;市场风险是指,投资者在将股票作为担保品进行融资时,不仅需要承担原有的股票价格变化带来的风险,还需承担新投资股票价格变化带来的风险,并支付相应的利息;保证金追加风险是指,投资者在交易过程中需要全程监控担保比率水平,以保证其不低于融资融券要求的维持保证金比例;流动性风险是指,标的股票发生剧烈价格波动时,融资购券或卖券还款、融券卖出或买券还券可能受阻,产生较大的流动性风险。

(五)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

随着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募集资金的到位,特别是本次发行存在超募资金的情形,公司净资产规模将有较大幅度增加。本次发行完成后,短期内,公司的净资产收益率等指标存在一定程度下降的风险。

(六)本次发行有可能存在上市跌破发行价的风险

投资者应当充分关注定价市场化蕴含的风险因素,知晓股票上市后可能跌破发行价,切实提高风险意识,强化价值投资理念,避免盲目炒作,监管机构、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均无法保证股票上市后不会跌破发行价格。

三、特别风险提示

本公司特别提请投资者注意,在作出投资决策之前,务必仔细阅读本公司招股说明书“第三节 风险因素”章节的全部内容,并应特别关注下列风险因素:

(一)智能卡市场需求相对稳定,增长空间有限的风险

报告期内,智能卡业务是公司的传统核心业务,也是公司收入与利润的主要来源。报告期各期,公司智能卡业务实现的销售收入分别为56,180.64万元、58,329.19万元和56,229.08万元,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重分别为84.45%、78.35%和69.28%。

据Eurosmart(欧洲智能卡行业协会)等统计数据或预测数据,最近几年全球智能卡的出货量相对稳定在95亿张左右,其中电信SIM卡的出货量在45亿张左右,银行芯片卡的出货量在33亿张左右,证照和行业应用卡的出货量在15亿张左右。据此测算,截至2024年末,公司智能卡业务核心封装材料柔性引线框架的市场占有率达到32%,智能卡模块产品的市场占有率13%左右。

鉴于公司柔性引线框架的市场占有率较高且国内竞争格局基本稳定,且国内智能卡模块封装服务竞争相对激烈,若未来公司智能卡业务海外市场开拓不及预期或行业竞争继续加剧,在全球智能卡的市场需求相对稳定的情况下,公司智能卡业务增长空间有限,这不利于公司经营业绩的持续增长。

(二)新业务拓展不及预期的风险

蚀刻引线框架是公司近年来重点投入的新业务之一。公司于2019年1月开始投入研发蚀刻引线框架产品,2020年9月开始小批量出货。报告期各期,公司蚀刻引线框架产品的销售收入分别为7,741.01万元、12,683.85万元和19,380.37万元。在蚀刻引线框架业务发展过程中,公司曾遇到产量良率下降等问题,经过公司近两年的技术攻关,目前公司蚀刻引线框架主要产品的良率稳定在85%左右。若未来公司向更大尺寸、更多引脚蚀刻引线框架方向拓展,存在技术攻关过程和难点,可能将导致公司蚀刻引线框架产品良率再次下降。此外,在蚀刻引线框架产品市场拓展过程中,存在客户验证周期长、市场需求变化快等问题。鉴于

公司蚀刻引线框架业务尚处于发展早期,产销规模相对较小,管理水平尚需进一步提升,存在大尺寸、多引脚技术突破难点等问题,若未来公司不能解决技术难点导致产品良率下降、市场开拓不及预期或市场竞争加剧等,将不利于公司经营业绩的增长。公司于2019年开始投入到物联网eSIM芯片封测业务领域。报告期内,公司物联网eSIM芯片封测业务处于投产期,产生的销售收入占主营业务收入比例分别为3.07%、4.04%和5.96%,占比较低,尚处于市场开拓阶段。综上,公司新业务开拓能否成功受到行业发展状况、市场需求变化以及市场竞争状况等多重因素的影响。公司新业务的开拓可能不及预期或者遇到其他不利因素,进而对公司未来的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三)经营业绩下滑的风险

报告期各期,公司实现营业收入分别为68,380.71万元、76,672.61万元和84,207.24万元,实现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为10,993.36万元、15,234.17万元和18,597.02万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为10,394.64万元、14,854.58万元和17,268.08万元。发行人产品主要应用于移动通讯等消费电子行业,因此公司整体业务发展与消费电子行业发展状况及景气程度密切相关。近年来,消费电子行业受经济形势等因素影响而出现周期波动,随着行业政策措施有效刺激,消费电子行业2024年开始回暖。但是,若未来经济形势恶化或者国家产业政策发生不利变化,可能导致消费电子行业需求出现下滑,公司将面临经营业绩下滑的风险。

(四)发行人向主要客户紫光同芯销售收入大幅下滑的风险

报告期各期,公司对主要客户紫光同芯的销售收入分别为14,855.47万元、13,551.75万元和9,674.30万元,紫光同芯为公司的第一大客户,占营业收入的比重分别为21.72%、17.67%和11.49%,保持在较高水平。

虽然最近两年发行人对紫光同芯的销售收入未出现大幅下滑的情形,但若紫光同芯因采购策略或生产经营、资信状况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持续减少从公司的采

购,或者公司与紫光同芯之间不能持续开展业务合作,上述情形均可能导致公司与紫光同芯的合作关系出现问题,则发行人的整体经营业绩会受到不利影响。

(五)客户及供应商集中度较高的风险

报告期各期,公司对前五大客户的销售收入分别为37,980.72万元、35,944.05万元和34,980.90万元,占营业收入的比重分别为55.54%、46.88%和41.54%,集中度较高,如果主要客户因生产经营或资信状况发生重大不利变化等原因终止或减少从公司的采购,则公司经营业绩将面临下滑风险。

报告期各期,公司向前五大供应商采购的金额分别为21,408.88万元、24,802.03万元和26,479.83万元,占当期采购总金额的比例分别为60.41%、

63.10%和61.19%,公司主要供应商的集中度较高,若主要供应商出现产能紧张或经营问题,亦或与发行人的合作关系出现问题,则公司的原材料供应、产能扩张均将遭受不利影响。

综上,公司面临客户及供应商集中度较高的风险。

(六)实际控制人负有大额负债的风险

为筹集收购新恒汇有限的股权转让款,公司共同实际控制人之一任志军以向虞仁荣借款方式筹集相关资金导致负有大额债务。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负债本金余额为1.16亿元,借款最晚还款日为2029年1月25日。

经协商一致,发行人上市后,任志军计划利用上市公司分红款优先偿还上述借款本息,并在符合上市公司监管规则及相关承诺的前提下通过大宗交易的方式将部分发行人股份转让给虞仁荣以归还剩余借款本息,交易价格由双方参照大宗交易前一日股票收盘价格协商确定。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任志军直接和间接持有公司股份34,688,638股,占发行后公司总股本的14.48%(假设公司发行新股5,988.8867万股)。以发行人同类上市公司市盈率为基础静态测算发行人市值并结合发行人未来几年的分红计划测算,任志军执行上述还款计划后,其持股比例预计将由14.48%下降至11.80%。

发行人上市后,为满足债务清偿需求,任志军股票减持比例较高,且任志军

所持发行人股票的市场价值受到二级市场价格波动等影响,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如发行人上市后股票市场价格大幅下跌,可能会导致任志军需要向虞仁荣转让更多股票来偿还债务,同时也存在还款计划无法有效执行的风险。这将对任志军的持股和实际控制人地位产生不利影响。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股票注册及上市审核情况

(一)编制上市公告书的法律依据

本上市公告书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发行与承销业务指引第1号——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编制而成,旨在向投资者提供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基本情况。

(二)中国证监会予以注册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新恒汇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5〕525 号),同意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具体内容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

二、你公司本次发行股票应严格按照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招股说明书和发行承销方案实施。

三、本批复自同意注册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四、自同意注册之日起至本次股票发行结束前,你公司如发生重大事项,应及时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股票上市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根据《关于新恒汇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创业板上市的通知》(深证上〔2025〕603号),同意新恒汇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证券简称为“新恒汇”,证券代码为“301678”。

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中的 45,512,773 股人民币普通股股票自2025年6月20日起可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其余股票的可上市交易时间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公司相关股东的承诺执行。

二、股票上市的相关信息

(一)上市地点及上市板块: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二)上市时间:2025年6月20日

(三)股票简称:新恒汇

(四)股票代码:301678

(五)本次公开发行后的总股本:239,555,467股

(六)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59,888,867 股,全部为公开发行的新股

(七)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的股票数量:45,512,773股

(八)本次上市的有流通限制或锁定安排的股票数量:194,042,694股

(九)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在本次公开发行中获得配售的股票数量和限售安排:本次发行最终战略配售数量为1,197.7773万股,约占本次发行数量的

20.00%,战略配售的对象为平安证券新恒汇员工参与创业板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和中国保险投资基金(有限合伙)。上述战略配售对象获配股票的限售期12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限售期届满后,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对获配股份的减持适用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

(十)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详见“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之“一、相关承诺事项”之“(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限以及股东持股及减持意向等承诺”的相关内容。

(十一)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详见 “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之“一、相关承诺事项”之“(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限以及股东持股及减持意向等承诺”的相关内容。

(十二)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限售安排:本次发行最终采用向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定向配售(以下简称“战略配售”)、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以下简称“网下发行”)和网上向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以下简称“网上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本次发行的股票中,网上发行的股票无流通限制及限售期安排,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之日起即可流通。网下发行部分采用比例限售方式,网下投资者应当承诺其获配股票数量的10%(向上取整计算)限售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6个月。即每个配售对象获配的股票中,90%的股份无限售期,自本次发行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即可流通;10%的股份限售期为6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发行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开始计算,对应的股份数量为 2,398,321 股,占网下发行总量的10.01%,占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总量的4.00%,占发行后总股本的1.00%。本次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23,850,522股,放弃认购数量为104,978股。网下向投资者询价配售发行股票数量为23,955,594股,放弃认购数量为 0 股。网上、网下投资者放弃认购股数全部由保荐人(主承销商)包销,本次保荐人(主承销商)包销股份的数量为 104,978股,包销金额为1,343,718.40元,包销股份的数量占总发行数量的比例为 0.18%。

(十三)公司股份可上市交易日期:

项目股东名称本次发行后可上市交易日期 (非交易日顺延)
持股数量(股)占比(%)
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虞仁荣56,432,00023.562028年6月20日
任志军29,116,00012.152028年6月20日
武岳峰投资28,216,00011.782026年6月20日
淄博高新城投(SS)9,708,7004.052026年6月20日
西藏龙芯8,833,3003.692026年6月20日
共青城景枫8,495,1003.552026年6月20日
陈同胜7,282,0003.042026年6月20日
共青城志林堂6,795,9002.842028年6月20日
淄博高新产投(SS)5,300,0002.212026年6月20日
共青城恒汇宏润4,854,4002.032026年6月20日
元禾璞华3,000,0001.252026年6月20日
聚源信诚2,000,0000.832026年6月20日
清华教育2,000,0000.832026年6月20日
冯源绘芯2,000,0000.832026年6月20日
项目股东名称本次发行后可上市交易日期 (非交易日顺延)
持股数量(股)占比(%)
泉力德2,000,0000.832026年6月20日
共青城宏润一号1,666,6000.702026年6月20日
共青城宏润二号1,666,6000.702026年6月20日
无锡利戈300,0000.132026年6月20日
小计179,666,60075.00-
首次公 开发行 战略配 售股份平安证券新恒汇员工参与创业板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5,988,8862.502026年6月20日
中国保险投资基金(有限合伙)5,988,8872.502026年6月20日
小计11,977,7735.00
首次公开发行网上网下发行股份网上发行股份23,955,50010.002025年6月20日
网下发行无限售股份21,557,2739.002025年6月20日
网下发行限售股份2,398,3211.002025年12月20日
小计47,911,09420.00-
合计239,555,467100.00-

注:上表部分合计数与各加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的差异系四舍五入造成。

(十四)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十五)上市保荐人:方正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方正承销保荐”、“保荐人”)

三、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时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及公开发行后达到所选定的上市标准及其说明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5年修订)>的通知》,关于上市条件、上市公司股票风险警示、终止上市等事宜的适用衔接安排仍按照《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修订)>的通知》和相关规定执行。根据《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修订)>的通知》,自新规则发布之日(2024年4月30日)起施行,已经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审核委员会审议的拟上市公司,适用原规则(即《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

下同)第2.1.2条规定的上市条件。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审核委员会2023年第13次审议会议结果公告》,公司已于2023年3月22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审核委员会2023年第13次审议会议审议,因此公司适用原规则第2.1.2条规定的上市条件。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之2.1.2条,公司选择创业板第一套上市标准,即: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

根据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审计报告》,发行人2023年度和2024年度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计算依据)分别为14,854.58万元和17,268.08万元,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为32,122.66万元,因此,发行人满足所选择的上市标准。

第三节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股东持股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中文名称新恒汇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HENGHUI Technology Corporation Limited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3MA3F0F162A
本次发行前注册资本17,966.66万元
法定代表人任志军
成立日期2017年12月7日
股份公司成立日期2020年11月16日
住 所山东省淄博市高新区中润大道187号
经营范围IC卡封装框架、IC卡芯片与模块、集成电路及相关产品、计算机软硬件及外部设备的设计、研发、生产、销售及技术开发、技术服务;集成电路软件开发;IC卡应用工程施工;有色金属销售;货物及技术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主营业务智能卡业务、蚀刻引线框架业务以及物联网eSIM芯片封测业务
所属行业C39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根据《中国上市公司协会上市公司行业统计分类指引》(2023年))
邮政编码255088
电话号码0533-2221999
传真号码0533-3982701
互联网网址http://www.henghuiic.com/
电子信箱office@henghuiic.com
董事会秘书张建东
负责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系的部门、负责人和电话号码负责部门:证券部
负责人:张建东
电话号码:0533-3982031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持有公司股票、债券的情况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情况、持股情况如下:

序号姓名职务任职起止日期直接持股数量 (万股)间接持股数量 (万股)合计持股数量 (万股)占发行前总股本持股比例持有债券情况
1任志军董事长2023年11月至2026年11月2,911.60557.263,468.8619.31%
2虞仁荣董事2023年11月至2026年11月5,643.2095.865,739.0631.94%
3吴忠堂董事、副总经理、财务总监2023年11月至2026年11月-131.57131.570.73%
4吕大龙董事2023年11月至2026年11月-706.66706.663.94%
5于胜武监事会主席2023年11月至2026年11月-23.0823.080.13%
6朱林总经理2023年11月至2026年11月-124.25124.250.69%
7陈长军副总经理2023年11月至2026年11月-24.2724.270.14%
8张建东董事会秘书2023年11月至2026年11月-12.0112.010.07%
9吕大龙董事2023年11月至2026年11月----
10李斌董事2023年11月至2026年11月----
11陈铎董事2023年11月至2026年11月----
12杜鹏程独立董事2023年11月至2026年11月----
13GAO FENG(高峰)独立董事2023年11月至2026年11月----
14高玉滚独立董事2023年11月至2026年11月----
15王保增监事2023年11月至2026年11月----
16祁耀亮监事2023年11月至2026年11月----

注1:任志军通过共青城志林堂间接持有557.26万股股份。注2:虞仁荣通过冯源绘芯间接持有95.86万股股份。注3:吴忠堂通过共青城志林堂间接持有46.62万股股份,通过共青城恒汇宏润间接持有84.95万股股份,合计持有131.57万股股份。注4:吕大龙通过西藏龙芯间接持有706.66万股股份。注5:于胜武通过共青城恒汇宏润间接持有19.42万股股份,通过共青城宏润二号间接持有

3.67万股股份,合计持有23.08万股股份。

注6:朱林通过共青城志林堂间接持有75.71万股股份,通过共青城恒汇宏润间接持有48.54万股股份,合计持有124.25万股股份。注7:陈长军通过共青城恒汇宏润间接持有24.27万股股份。注8:张建东通过共青城恒汇宏润间接持有8.01万股股份,通过共青城宏润二号间接持有

4.00万股股份,合计持有12.01万股股份。

注9:合计数与各部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存在的差异系由四舍五入造成,间接持股数量根据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直接股东的出资比例与直接股东持有发行人股数相乘得出。

三、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情况

(一)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本次发行前,虞仁荣、任志军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及共同实际控制人。2021年3月虞仁荣、任志军签署了《一致行动人协议》并于2023年1月签署《一致行动人协议之补充协议》,双方约定将保证在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中行使表决权时采取相同的意思表示,以巩固双方在公司中的控制地位,若双方意见不一致时,在符合法律、法规、监管机关的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以任志军的意见作为一致行动的意见。本次发行前,虞仁荣直接持有发行人31.41%的股份,通过冯源绘芯间接持有发行人0.53%的股份,合计持有发行人31.94%股份,为公司的第一大股东,并担任公司董事;任志军直接持有发行人16.21%的股份,通过共青城志林堂间接持有发行人3.10%的股份,合计持有发行人19.31%的股份,为公司的第二大股东,并担任公司董事长。任志军先生和虞仁荣先生基本情况如下:

任志军先生,1966年12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博士研究生学历,毕业于北京邮电大学。任志军先生2018年1月至今任公司董事长。任志军先生曾于1996年7月至1999年7月任北京邮电大学与加拿大北方电讯电信研究开发中心部门经理、高级经理,1999年7月至2015年1月任亿阳信通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总裁、董事长,2015年1月至2015年10月任紫光集团执行副总裁,2015年1月至2016年4月任锐迪科微电子(北京)有限公司董事长,2015年11月至2018年1月任紫光国微副总裁、总裁、副董事长兼总裁。

虞仁荣先生,1966年4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拥有中国香港居民身份证),大学本科学历,毕业于清华大学。虞仁荣先生2018年1月至今任公司董事。虞仁荣先生曾于1990年7月至1992年5月任浪潮集团有限公司工程师,1992年6月至1998年2月任龙跃电子(香港)有限公司北京办事处销售经理,1998年2月至2001年9月任北京华清兴昌科贸有限公司董事长,2001

年9月至2020年11月,任北京京鸿志科技有限公司执行董事、经理,2003年5月至2020年10月任深圳市京鸿志电子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2006年9月至2007年5月任香港华清电子(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2014年8月至2021年1月任北京泰合志恒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2018年5月至2020年10月任北京豪威亦庄科技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2007年5月至今历任韦尔股份董事、董事长。

(二)本次发行后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股权结构控制关系图

四、本次公开发行前已制定或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及员工持股计划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本公司不存在正在执行的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核心人员、员工实行的股权激励或其他制度安排。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申报前已经实施的股权激励情况具体如下:

公司采用员工持股平台的方式对高级管理人员和重要员工等进行股权激励,充分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同时肯定员工对公司做出的贡献,与员工分享公司的经营成果,提升团队凝聚力,有利于稳定核心员工和提高公司的经营状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共青城志林堂、共青城恒汇宏润、共青城宏润一号和共青城宏润二号均为以持有发行人股份为目的设立的员工持股平台,淄博鑫天润电子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系持有发行人控股子公司山铝电子股权为目的的员工持股平台,具体情况如下:

(一)共青城志林堂

(1)基本情况

合伙企业名称共青城志林堂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登记机关共青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3MA2AH7TR7C
企业类型有限合伙企业
认缴出资额1,000.00万元
执行事务合伙人吴忠堂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与发行人主营业务的关系发行人员工持股平台
住所江西省九江市共青城市基金小镇内
成立日期2018年2月9日
经营期限2038年2月8日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共青城志林堂共有3名合伙人,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合伙人名称合伙人类型在公司担任职务出资金额(万元)出资 占比
1吴忠堂普通合伙人、 执行事务合伙人董事、副总经理、财务总监68.606.86%
2任志军有限合伙人董事长820.0082.00%
3朱林有限合伙人总经理111.4011.14%
合计//1,000.00100.00%

(2)是否履行登记备案程序

共青城志林堂投资到发行人的资金均为合伙人自有资金;用于投资的资金并非来源于募集;资产并非由专业基金管理人管理。因此,共青城志林堂不属于私募投资基金,未办理私募基金备案手续。

(3)对公司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控制权变化等的影响

发行人的股权激励安排有助于提高公司骨干员工的积极性和稳定性,促进公司生产、经营稳定发展,有利于提升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

(4)共青城志林堂涉及股份支付费用的具体情况

共青城志林堂设立时,各合伙人出资价格为1.00元/每份出资额。共青城志林堂成立后,于2018年4月受让了淄博志林堂持有发行人的股权,受让价格为

1.00元/每份出资额,同时,协议约定共青城志林堂向新恒汇有限履行出资义务(认缴出资额485.40万元)后,视为共青城志林堂已经向淄博志林堂足额支付本次股权转让款。本次变更系淄博志林堂的合伙人将其持有发行人的股权平移至共青城志林堂,不构成股份支付。

2020年7月22日,共青城志林堂出资人任志军将其持有共青城志林堂8.00%份额(未实缴)的出资认缴权以0元的价格转让给吴忠堂和朱林,吴忠堂和朱林实缴出资后对应的新恒汇每股取得价格为1.89元,低于公司2020年11月以每股10元的价格由新老股东认缴注册资本的每股价格,故在转让日当期确认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

①股份支付公允价值的确认依据

本次股份支付公允价值的确认依据系2020年11月元禾璞华、聚源信诚等外部股东入股公司的增资价格。鉴于本次股权激励的时点与元禾璞华、聚源信诚等新老股东增资入股的时间较为接近,发行人参考元禾璞华、聚源信诚等新老股东增资价格10.00元/股作为本次计算股份支付的公允价值。

由于发行人收入和利润存在一定季节性波动,以股权激励发生时最近一年的扣非后净利润来计算发行人当时的市盈率倍数相对合理。按照2020年度扣非后净

利润计算的发行人股权激励的权益工具公允价值所对应的公司市盈率为41.09倍,低于康强电子2020年7月对应的市盈率50.79倍。

公司名称2020年7月
康强电子50.79
上海仪电/
法国Linxens/
可比公司平均值50.79
新恒汇41.09

注1:法国Linxens未上市,故无法获取2020年数据,下同。注2:上海仪电为飞乐音响(600651.SH)子公司,2020年起纳入飞乐音响合并范围,故无法单独获取市盈率数据,下同。

数据来源:Wind咨询,为上市公司PE(LYP)值。公司估值低于可比公司,一方面,各公司因业务规模、经营业绩及收入构成的差别,估值差异较大;另一方面,相比于可比公司,公司股份未公开转让,流动性受限,估值相对较低。因此,可比公司估值参考性较弱。公司采用最近时点的外部投资者入股价作为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确认基础,外部投资者入股目的为进行财务性投资,其增资价格系综合考虑公司的上市预期、经营业绩等因素并最终经协商确定,具备公允性和合理性。因此,公司的相关权益工具公允价值确认方法具有合理性。

②等待期的确认依据

《合伙协议》条款中并未约定服务期限、业绩条件,相关的离职条款等,未构成实质上的等待期。本次股份支付构成授予后立即可行权的换取职工服务的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

③本次股权激励股份支付确认情况如下:

股权转让期间受让方受让共青城志林堂出资额 (万元)受让共青城志林堂出资额占比对应新恒汇股份数 (万股)a取得价格(元/股)b公允价格(元/股)c股份支付费用 (万元) d=a*(c-b)
2020年度吴忠堂18.601.86%12.641.8910.00102.51
朱林61.406.14%41.731.8910.00338.40

本次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监管

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5号》5-1等规定。共青城志林堂持股比例较小,不会影响发行人控制权的稳定性。

(5)人员离职后的股份处理

共青城志林堂的合伙人为吴忠堂、任志军和朱林,三人均为公司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且均已作出股份锁定承诺,《合伙协议》条款中并未对合伙人离职后的股份处理进行约定。

(6)股份锁定期

共青城志林堂已出具关于锁定期的承诺函,具体内容如下:

“自发行人发行的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36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委托任何第三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等股份。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企业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发生变化的,仍遵守上述约定。如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股份锁定期长于本承诺,则本企业直接和间接所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和限售条件自动按照该等规定执行。本企业承诺不以任何方式规避上述股份锁定承诺。”

(二)共青城恒汇宏润

(1)基本情况

合伙企业名称共青城恒汇宏润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登记机关共青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3MA2AH7JU84
企业类型有限合伙企业
认缴出资额2,000.00万元
执行事务合伙人朱林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与发行人主营业务的关系发行人员工持股平台
住所江西省九江市共青城市基金小镇内
成立日期2018年2月9日
经营期限2038年2月8日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共青城恒汇宏润共有37名合伙人,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合伙人名称合伙人类型在公司担任职务出资金额 (万元)出资占比
1朱林普通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总经理200.0010.00%
2张建东有限合伙人董事会秘书33.001.65%
3陈长军有限合伙人副总经理100.005.00%
4于胜武有限合伙人监事会主席80.004.00%
5吴忠堂有限合伙人董事、副总经理、财务总监350.0017.50%
6王秀花有限合伙人非员工60.003.00%
7张若琏有限合伙人员工90.004.50%
8刘书科有限合伙人员工50.002.50%
9田春玲有限合伙人员工150.007.50%
10刘汉凯有限合伙人员工25.001.25%
11田琦有限合伙人员工65.003.25%
12史济坤有限合伙人员工10.000.50%
13张成彬有限合伙人员工45.002.25%
14刘德金有限合伙人员工130.006.50%
15赵国栋有限合伙人员工50.002.50%
16张慧君有限合伙人员工13.000.65%
17李国瑜有限合伙人员工10.000.50%
18周新兵有限合伙人员工10.000.50%
19刘恺有限合伙人员工10.000.50%
20张广文有限合伙人员工24.001.20%
21何峰有限合伙人员工10.000.50%
22穆涛有限合伙人员工10.000.50%
23刘琪有限合伙人员工10.000.50%
24邹云霄有限合伙人员工10.000.50%
25李方标有限合伙人已退休前员工70.003.50%
26陈波有限合伙人员工100.005.00%
27路梓为有限合伙人员工40.002.00%
28盖珂有限合伙人员工20.001.00%
29仇旋有限合伙人员工10.000.50%
30杨伟有限合伙人员工90.004.50%
31徐振凯有限合伙人员工20.001.00%
32吕科有限合伙人员工10.000.50%
序号合伙人名称合伙人类型在公司担任职务出资金额 (万元)出资占比
33刘旭有限合伙人员工20.001.00%
34季元鸿有限合伙人员工35.001.75%
35宗晓艳有限合伙人员工15.000.75%
36王金凤有限合伙人员工5.000.25%
37李爽有限合伙人已离职前员工20.001.00%
合计//2,000.00100.00%

注:王秀花为凯胜电子原员工李凯芃配偶,李凯芃于2022年12月过世,其合伙份额由其配偶王秀花继承。

(2)是否履行登记备案程序

共青城恒汇宏润投资到发行人的资金均为合伙人自有资金;用于投资的资金并非来源于募集;资产并非由专业基金管理人管理。

因此,共青城恒汇宏润不属于私募投资基金,未办理私募基金备案手续。

(3)对公司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控制权变化等的影响

发行人的股权激励安排有助于提高公司骨干员工的积极性和稳定性,促进公司生产、经营稳定发展,有利于提升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

(4)共青城恒汇宏润涉及股份支付费用的具体情况

2018年4月28日,公司通过股东会决议,同意公司注册资本由12,500.00万元变更为15,000.00万元。公司新增注册资本2,500.00万元中,由共青城恒汇宏润以货币2,000.00万元认缴出资485.44万元股权。此次增资入股的价格为4.12元/出资额,与外部第三方增资价格一致,因此不涉及股份支付。

2020年9月,共青城恒汇宏润合伙人张海涛将其持有共青城恒汇宏润0.50%份额转让给刘旭,由于转让价格低于每股公允价值,故在转让日当期确认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

①股份支付公允价值的确认依据

本次股份支付公允价值的确认依据系2020年11月元禾璞华、聚源信诚等外部股东入股公司的增资价格。鉴于本次股权激励的时点与元禾璞华、聚源信诚等新

老股东增资入股的时间较为接近,发行人参考元禾璞华、聚源信诚等新老股东增资价格10.00元/股作为本次计算股份支付的公允价值。

②等待期的确认依据

《合伙协议》条款中并未约定服务期限、业绩条件,相关的离职条款等,未构成实质上的等待期。本次股份支付构成授予后立即可行权的换取职工服务的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

③本次股权激励股份支付确认情况如下:

股权转让期间受让方受让共青城恒汇宏润出资额 (万元)受让共青城恒汇宏润出资额占比对应新恒汇股份数 (万股)a取得价格(元/股)b公允价格(元/股)c股份支付费用 (万元) d=a*(c-b)
2020年度刘旭10.000.50%2.435.1110.0011.87

本次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5号》5-1等规定。

(5)人员离职后的股份处理

2018年2月2日,共青城恒汇宏润全体合伙人就《合伙协议》中退伙条款未尽事宜签署了《补充协议》:

“一、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强制退伙:

(一)合伙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山东新恒汇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管理规章制度的规定,严重损害山东新恒汇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利益或声誉,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二)由于各种原因(正常退休除外),合伙人不再在山东新恒汇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任职或者解除劳动合同、聘用合同的。

二、合伙人被强制退伙,其股权由合伙企业其他合伙人认购,如有多名合伙人认购,则按照各合伙人的持股比例进行分配;如无其他合伙人认购,则由山东新恒汇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职工认购;如最终股权无人认购,则其股权由山东新恒

汇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回购。

三、退出股权价值的计算方法:合伙企业上年度末净资产*股权比例。合伙企业净资产=合伙企业投资额+(?新恒汇年度净利润-?企业年度分红)*合伙企业股权比例-合伙企业管理费用。

四、合伙人退伙需配合企业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如经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合伙企业书面催告后5个工作日内不配合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该合伙人应当支付给本合伙企业退伙金额3%的罚金,该罚金利益归本合伙企业所有。”因共青城恒汇宏润取得发行人股份时,入股价格与外部投资者一致,且共青城恒汇宏润合伙人均为自愿入股。为保证相关合伙人退伙或从发行人离职后的权益,2021年10月30日,共青城恒汇宏润全体合伙人签署了《关于废除<补充协议>的协议》,一致同意废止2018年2月2日签署的《补充协议》。

前述《补充协议》废止后,共青城恒汇宏润相关合伙事务的执行以现行有效的《合伙协议》约定为准。现行有效的《合伙协议》条款中并未对人员离职后的股份处理进行约定。

(6)股份锁定期

共青城恒汇宏润已出具关于锁定期的承诺函,具体内容如下:

“自发行人发行的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2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委托任何第三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等股份。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企业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发生变化的,仍遵守上述约定。如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股份锁定期长于本承诺,则本企业直接和间接所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和限售条件自动按照该等规定执行。本企业承诺不以任何方式规避上述股份锁定承诺。”

(三)共青城宏润一号

(1)基本情况

合伙企业名称共青城宏润一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登记机关共青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05MA395UGW35
企业类型有限合伙企业
认缴出资额1,000.00万元
执行事务合伙人张若琏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项目投资,实业投资。(未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不得从事吸收存款、融资担保、代客理财、向社会公众集(融)资等金融业务)(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
与发行人主营业务的关系发行人员工持股平台
住所江西省九江市共青城市基金小镇内
成立日期2020年3月18日
经营期限2040年3月17日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共青城宏润一号共有47名合伙人,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合伙人名称合伙人类型在公司担任职务出资金额 (万元)出资占比
1张若琏普通合伙人、 执行事务合伙人员工90.009.00%
2黄伟有限合伙人蚀刻引线框架分厂厂长132.0013.20%
3刘松源有限合伙人蚀刻引线框架分厂制程工程经理50.005.00%
4路梓为有限合伙人员工90.009.00%
5徐治有限合伙人54.005.40%
6马伟凯有限合伙人40.004.00%
7陈伟哲有限合伙人30.003.00%
8刘书科有限合伙人30.003.00%
9李昌文有限合伙人42.004.20%
10刘萧有限合伙人30.003.00%
11于晴有限合伙人24.002.40%
12杨博涵有限合伙人24.002.40%
13张广文有限合伙人24.002.40%
14曲方亮有限合伙人20.002.00%
15刘恺有限合伙人18.001.80%
16张维霞有限合伙人18.001.80%
17安石成有限合伙人15.001.50%
序号合伙人名称合伙人类型在公司担任职务出资金额 (万元)出资占比
18赵国栋有限合伙人15.001.50%
19秦小波有限合伙人12.001.20%
20谭鑫有限合伙人10.001.00%
21崔广义有限合伙人10.001.00%
22马洪英有限合伙人10.001.00%
23王润璋有限合伙人10.001.00%
24段崑宇有限合伙人9.000.90%
25王婷有限合伙人6.000.60%
26何坤有限合伙人6.000.60%
27张策有限合伙人6.000.60%
28李宁有限合伙人6.000.60%
29朱军有限合伙人6.000.60%
30魏庆恭有限合伙人6.000.60%
31赵新娟有限合伙人6.000.60%
32张敏有限合伙人6.000.60%
33段升红有限合伙人6.000.60%
34王燕蓉有限合伙人6.000.60%
35田洪恺有限合伙人6.000.60%
36吴琼有限合伙人5.000.50%
37沙良宝有限合伙人3.000.30%
38王林有限合伙人3.000.30%
39孙国伦有限合伙人1.000.10%
40王妍慧有限合伙人10.001.00%
41田春玲有限合伙人8.000.80%
42王金凤有限合伙人6.000.60%
43宋杰有限合伙人已离职前员工6.000.60%
44翟伟有限合伙人已离职前员工5.000.50%
45程世翀有限合伙人已离职前员工15.001.50%
46刘洋洋有限合伙人已离职前员工5.000.50%
47李宁有限合伙人已离职前员工60.006.00%
合计1,000.00100.00%

(2)是否履行登记备案程序

共青城宏润一号投资到发行人的资金均为合伙人自有资金;用于投资的资金并非来源于募集;资产并非由专业基金管理人管理。因此,共青城宏润一号不属于私募投资基金,未办理私募基金备案手续。

(3)对公司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控制权变化等的影响

发行人的股权激励安排有助于提高公司骨干员工的积极性和稳定性,促进公司生产、经营稳定发展,有利于提升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

(4)共青城宏润一号涉及股份支付费用的具体情况

2021年6月,李金良、田银昌因离职将其所持有的共青城宏润一号的合伙份额转让给田春玲、王金凤、王妍慧,由于转让价格低于每股公允价值,故在转让日当期确认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

2024年12月,陈迅因离职将其所持有的共青城宏润一号的合伙份额转让给黄伟、徐治、李昌文,由于转让价格低于每股公允价值,故在转让日当期确认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

①股份支付公允价值的确认依据

2021年6月股份支付公允价值的确认依据系2020年11月元禾璞华、聚源信诚等外部股东入股公司的增资价格。鉴于2021年6月股权激励的时点与元禾璞华、聚源信诚等新老股东增资入股的时间较为接近,发行人参考元禾璞华、聚源信诚等新老股东增资价格10.00元/股作为2021年6月计算股份支付的公允价值。

2024年12月股份支付公允价值的确认依据系根据同期可比上市公司市盈率计算的每股价格。截至2024年12月31日,最近6个月所属新证监会行业分类为“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在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公司的首发日可比公司的市盈率扣除最高和最低值后的平均值为17.57。发行人将在20.00%的流动性折扣率假设下参考可比上市公司市盈率计算出的每股价格14.47元/股作为2024年12月计算股份支付的公允价值。

②等待期的确认依据

《合伙协议》条款中并未约定服务期限、业绩条件,相关的离职条款等,未构成实质上的等待期。本次股份支付构成授予后立即可行权的换取职工服务的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

③股权激励股份支付确认情况如下:

股权转让期间受让方受让共青城宏润一号出资额 (万元)受让共青城宏润一号出资额占比对应新恒汇股份数 (万股)a取得价格(元/股)b公允价格(元/股)c股份支付费用 (万元) d=a*(c-b)
2021年度田春玲8.000.80%1.336.2910.004.95
王金凤6.000.60%1.003.71
王妍慧10.001.00%1.676.18
合计24.002.40%4.00//14.84
2024年度黄伟12.001.20%2.0012.7814.473.38
徐治12.001.20%2.003.38
李昌文12.001.20%2.003.38
合计36.003.60%6.00//10.14

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5号》5-1等规定。

(5)人员离职后的股份处理

2020年3月27日,共青城宏润一号全体合伙人就《合伙协议》中退伙条款未尽事宜签署了《补充协议》:

“一、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强制退伙:

(一)合伙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山东新恒汇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管理规章制度的规定,严重损害山东新恒汇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利益或声誉,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二)由于各种原因(正常退休除外),合伙人不再在山东新恒汇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任职或者解除劳动合同、聘用合同的。

二、合伙人被强制退伙,其股权由合伙企业其他合伙人认购,如有多名合伙人认购,则按照各合伙人的持股比例进行分配;如无其他合伙人认购,则由山东新恒汇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职工认购;如最终股权无人认购,则其股权由山东新恒汇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回购。

三、退出股权价值的计算方法:合伙企业上年度末净资产*股权比例。

合伙企业净资产=合伙企业投资额+(?新恒汇年度净利润-?企业年度分红)*合伙企业股权比例-合伙企业管理费用。

四、合伙人退伙需配合企业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如经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合伙企业书面催告后5个工作日内不配合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该合伙人应当支付给本合伙企业退伙金额3%的罚金,该罚金利益归本合伙企业所有。”

因共青城宏润一号取得发行人股份时,入股价格与外部投资者一致,且共青城宏润一号合伙人均为自愿入股。为保障相关合伙人退伙或从发行人离职后的权益,2021年10月30日,共青城宏润一号全体合伙人签署了《关于废除<补充协议>的协议》,一致同意废止2020年3月27日签署的《补充协议》。

前述《补充协议》废止后,共青城宏润一号合伙事务的执行以现行有效的《合伙协议》约定为准。现行有效的《合伙协议》条款中并未对人员离职后的股份处理进行约定。

(6)股份锁定期

共青城宏润一号已出具关于锁定期的承诺函,具体内容如下:

“自发行人发行的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2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委托任何第三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等股份。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企业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发生变化的,仍遵守上述约定。如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股份锁定期长于本承诺,则本企业直接和间接所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和限售条件自动按照该等规定执行。本企业承诺不以任何方式规避上述股份锁定承诺。”

(四)共青城宏润二号

(1)基本情况

合伙企业名称共青城宏润二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登记机关共青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05MA395UTM4R
企业类型有限合伙企业
认缴出资额1,000.00万元
执行事务合伙人刘汉凯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项目投资,实业投资。(未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不得从事吸收存款、融资担保、代客理财、向社会公众集(融)资等金融业务)(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
与发行人主营业务的关系发行人员工持股平台
住所江西省九江市共青城市基金小镇内
成立日期2020年3月18日
经营期限2040年3月17日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共青城宏润二号共有42名合伙人,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合伙人名称合伙人类型在公司担任职务出资金额 (万元)出资占比
1刘汉凯普通合伙人、 执行事务合伙人综合管理部经理89.208.92%
2于胜武有限合伙人监事会主席22.002.20%
3张成彬有限合伙人研发中心经理30.003.00%
4张建东有限合伙人董事会秘书24.002.40%
5朱春阳有限合伙人已离职前员工278.0027.80%
6陈志龙有限合伙人员工168.0016.80%
7王强有限合伙人员工60.006.00%
8赵耀军有限合伙人员工36.003.60%
9李佳有限合伙人员工24.002.40%
10郭孟达有限合伙人员工20.002.00%
11杨增祥有限合伙人员工18.001.80%
12田春玲有限合伙人员工12.001.20%
13张泉泉有限合伙人已离职前员工12.001.20%
14刘克颖有限合伙人已离职前员工12.001.20%
15石光宗有限合伙人员工10.001.00%
16刘琦有限合伙人员工10.001.00%
17王浩有限合伙人员工10.001.00%
18孟凡胜有限合伙人员工10.001.00%
19刘伟有限合伙人员工10.001.00%
序号合伙人名称合伙人类型在公司担任职务出资金额 (万元)出资占比
20翟鹏有限合伙人员工8.000.80%
21宗晓艳有限合伙人员工12.001.20%
22王金凤有限合伙人员工6.000.60%
23刘平平有限合伙人员工6.000.60%
24毕春花有限合伙人员工6.000.60%
25刘兵有限合伙人员工6.000.60%
26白金有限合伙人员工6.000.60%
27赵尊红有限合伙人员工6.000.60%
28刘文慧有限合伙人员工6.000.60%
29赵阅群有限合伙人员工6.000.60%
30马炳淑有限合伙人员工6.000.60%
31孟凡锋有限合伙人员工6.000.60%
32李景健有限合伙人员工6.000.60%
33聂红杰有限合伙人员工6.000.60%
34杜雯雯有限合伙人员工5.000.50%
35刘妮有限合伙人员工3.000.30%
36郇林林有限合伙人员工3.000.30%
37张娅秀有限合伙人员工3.000.30%
38陈媛媛有限合伙人员工3.000.30%
39赵君有限合伙人员工3.000.30%
40孙亚楠有限合伙人员工3.000.30%
41宗帅有限合伙人员工1.000.10%
42杨永学有限合伙人员工28.802.88%
合计1,000.00100.00%

(2)是否履行登记备案程序

共青城宏润二号投资到发行人的资金均为合伙人自有资金;用于投资的资金并非来源于募集;资产并非由专业基金管理人管理。因此,共青城宏润二号不属于私募投资基金,未办理私募基金备案手续。

(3)对公司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控制权变化等的影响

发行人的股权激励安排有助于提高公司骨干员工的积极性和稳定性,促进公司生产、经营稳定发展,有利于提升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

(4)共青城宏润二号涉及股份支付费用的具体情况

2020年7月、2020年10月、2021年6月及2022年9月,共青城宏润二号合伙人由于离职、预留股权激励授予等原因进行多次份额转让,由于转让价格低于每股公允价值,故在转让日当期确认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

①股份支付公允价值的确认依据

2020年7月、2020年10月及2021年6月的股份支付公允价值的确认依据系2020年11月元禾璞华、聚源信诚等外部股东入股公司的增资价格。鉴于2020年7月、2020年10月及2021年6月三次股权激励的时点与元禾璞华、聚源信诚等新老股东增资入股的时间较为接近,发行人参考元禾璞华、聚源信诚等新老股东增资价格

10.00元/股作为本次计算股份支付的公允价值。

2022年9月的股份支付公允价值的确认依据系根据同期可比上市公司市盈率计算的每股价格。截至2022年9月30日,可比上市公司康强电子根据基准日收盘价格和每股收益计算的市盈率为26.24。发行人将在20.00%的流动性折扣率假设下参考康强电子市盈率计算出的每股价格11.34元/股作为本次计算股份支付的公允价值。

②等待期的确认依据

《合伙协议》条款中并未约定服务期限、业绩条件,相关的离职条款等,未构成实质上的等待期。本次股份支付构成授予后立即可行权的换取职工服务的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

③本次股权激励股份支付确认情况如下:

股权转让期间受让方受让共青城宏润二号出资额 (万元)受让共青城宏润二号出资额占比对应新恒汇股份数(万股) a取得价格(元/股)b公允价格(元/股) c股份支付费用(万元) d=a*(c-b)
2020陈志龙60.006.00%10.006.0010.0040.00
股权转让期间受让方受让共青城宏润二号出资额 (万元)受让共青城宏润二号出资额占比对应新恒汇股份数(万股) a取得价格(元/股)b公允价格(元/股) c股份支付费用(万元) d=a*(c-b)
年度聂红杰6.000.60%1.004.00
胡亚婷15.001.50%2.5010.00
赵耀军30.003.00%5.0020.00
合计111.0011.10%18.50//74.00
2021年度陈志龙108.0010.80%18.006.0010.0072.00
赵耀军6.000.60%1.006.293.71
于胜武10.001.00%1.676.296.18
张成彬18.001.80%3.006.0012.00
杨永学28.802.88%4.806.0019.20
王强24.002.40%4.006.0016.00
张建东12.001.20%2.006.008.00
朱春阳52.005.20%8.676.0034.67
刘汉凯4.200.42%0.706.002.80
合计263.0026.30%43.83//174.56
2022年度刘汉凯15.001.50%2.507.0211.3410.80
合计15.001.50%2.507.0211.3410.80

本次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5号》5-1等规定。

(5)人员离职后的股份处理

2020年3月27日,共青城宏润二号全体合伙人就《合伙协议》中退伙条款未尽事宜签署了《补充协议》:

“一、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强制退伙:

(一)合伙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山东新恒汇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管理规章制度的规定,严重损害山东新恒汇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利益或声誉,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二)由于各种原因(正常退休除外),合伙人不再在山东新恒汇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任职或者解除劳动合同、聘用合同的。

二、合伙人被强制退伙,其股权由合伙企业其他合伙人认购,如有多名合伙人认购,则按照各合伙人的持股比例进行分配;如无其他合伙人认购,则由山东新恒汇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职工认购;如最终股权无人认购,则其股权由山东新恒汇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回购。

三、退出股权价值的计算方法:合伙企业上年度末净资产*股权比例。

合伙企业净资产=合伙企业投资额+(?新恒汇年度净利润-?企业年度分红)*合伙企业股权比例-合伙企业管理费用。

四、合伙人退伙需配合企业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如经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合伙企业书面催告后5个工作日内不配合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该合伙人应当支付给本合伙企业退伙金额3%的罚金,该罚金利益归本合伙企业所有。”

因共青城宏润二号取得发行人股份时,入股价格与外部投资者一致,且共青城宏润二号合伙人均为自愿入股。为保证相关合伙人退伙或从发行人离职后的权益,2021年10月30日,共青城宏润二号全体合伙人签署了《关于废除<补充协议>的协议》,一致同意废止2020年3月27日签署的《补充协议》。

前述《补充协议》废止后,共青城宏润二号合伙事务的执行以现行有效的《合伙协议》约定为准。现行有效的《合伙协议》条款中并未对人员离职后的股份处理进行约定。

(6)股份锁定期

共青城宏润二号已出具关于锁定期的承诺函,具体内容如下:

“自发行人发行的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2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委托任何第三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等股份。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企业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发生变化的,仍遵守上述约定。如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股份锁定期长于本承诺,则本企业直接和间接所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和限售条件自动按照该等规定执行。本企业承诺不以任何方式规避上述股份锁定承诺。”

(五)淄博鑫天润电子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基本情况

合伙企业名称淄博鑫天润电子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登记机关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3MA3UAA1D40
企业类型有限合伙企业
认缴出资额10.00万元
执行事务合伙人韩国荣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物联网技术研发;信息技术咨询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与发行人主营业务的关系发行人控股子公司员工持股平台
住所山东省淄博市高新区政通路135号电子信息创新园A座207室
成立日期2020年11月3日
经营期限2040年11月2日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淄博鑫天润电子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共有36名合伙人,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合伙人名称合伙人类型在山铝电子担任职务出资金额(万元)出资占比
1韩国荣普通合伙人、 执行事务合伙人总经理1.2912.92%
2陈国锋有限合伙人副总经理1.0910.91%
3侯玲有限合伙人员工0.858.46%
4赵越超有限合伙人已退休前员工0.757.45%
5成聪有限合伙人员工0.535.30%
6马亮有限合伙人员工0.505.03%
7袁振华有限合伙人员工0.181.79%
8蒋剑有限合伙人员工0.343.36%
9王浩有限合伙人员工0.070.65%
10冯帅有限合伙人员工0.060.63%
11付拥民有限合伙人员工0.484.83%
12杨中华有限合伙人员工0.353.54%
13王晋华有限合伙人员工0.353.51%
序号合伙人名称合伙人类型在山铝电子担任职务出资金额(万元)出资占比
14商文健有限合伙人员工0.060.61%
15孙盟有限合伙人员工0.070.72%
16张玥有限合伙人员工0.303.02%
17朱雪梅有限合伙人员工0.141.44%
18李杰有限合伙人员工0.333.34%
19梁奕有限合伙人员工0.494.95%
20刘春峰有限合伙人员工0.302.98%
21栾汇斌有限合伙人员工0.141.43%
22刘群有限合伙人员工0.050.54%
23刘天圆有限合伙人员工0.060.55%
24耿莉有限合伙人员工0.292.94%
25高静有限合伙人员工0.060.57%
26颜雯有限合伙人员工0.080.77%
27岳贤明有限合伙人员工0.060.61%
28侯亮有限合伙人员工0.050.51%
29刘欢有限合伙人员工0.070.71%
30王信伟有限合伙人员工0.050.54%
31张泽有限合伙人员工0.212.14%
32杨凯有限合伙人员工0.070.74%
33贾玉飞有限合伙人员工0.060.60%
34万晓垲有限合伙人员工0.060.56%
35刘建有限合伙人员工0.080.79%
36王艳华有限合伙人员工0.060.56%
合计数10.00100.00%

(2)是否履行登记备案程序

淄博鑫天润电子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不属于私募投资基金,未办理私募基金备案手续。

(3)淄博鑫天润电子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涉及股份支付费用的具体情况

2020年9月15日,山铝电子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向韩国荣等17名员工授予

山铝电子143.70万元股权的相关议案。其中,授予侯玲的64.1274万元股权中有

55.4521万元为预留股权,待满一年后根据员工考核结果再进行分配。2020年11月16日,新恒汇将其持有山铝电子143.70万元股权,占注册资本7.1850%,以0.00元的价格转让给淄博鑫天润电子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并完成了工商变更手续。淄博鑫天润电子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系山铝电子员工持股平台。2021年10月18日,山铝电子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将55.4521万元预留股权授予韩国荣等37名员工的相关议案。

①股份支付公允价值的确认依据

由于山铝电子无同期可比公司估值可供参考,根据中国证监会《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5号》5-1,股份支付确定公允价格时,考虑“熟悉情况并按公平原则自愿交易的各方最近达成的入股价格或股权转让价格,如近期合理的外部投资者入股价”,因此本次股份支付公允价值的确认依据系山铝电子最近一次外部投资者受让股权价格即2020年8月新恒汇通过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取得山铝电子75%股权的价格。鉴于本次股权激励的时点与新恒汇受让山铝电子股权的时间较为接近,山铝电子参考新恒汇受让山铝电子股权价格2.09元/股作为本次计算股份支付的公允价值。

②等待期的确认依据

根据《股权激励协议书》、《山东山铝电子技术有限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约定,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锁定期为自激励对象取得授予股份份额起3年,激励对象对了获得授予的股份,必须在取得授予股份份额之日起36个月内为公司提供服务,该条款实际上属于对员工服务期限条件的要求,因此形成的股份支付费用需在服务期内分摊。

③本次股权激励股份支付确认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授予轮次授予时间授予淄博鑫天润出资额授予淄博鑫天润出资额占比对应山铝电子出资额a取得价格(元/股)b公允价格(元/股)c股份支付费用 d=a*(c-b)2020年度确认金额2021年度确认金额2022年度确认金额2023年度确认金额2024年度确认金额
授予轮次授予时间授予淄博鑫天润出资额授予淄博鑫天润出资额占比对应山铝电子出资额a取得价格(元/股)b公允价格(元/股)c股份支付费用 d=a*(c-b)2020年度确认金额2021年度确认金额2022年度确认金额2023年度确认金额2024年度确认金额
第一次授予2020年9月6.1461.43%88.25-2.09184.2716.8361.4261.4244.59-
第二次授予2021年12月3.8638.57%55.45-2.09115.70-2.9638.5738.3935.78
合计10.00100.00%143.70//299.9716.8364.3899.9982.9935.78

上述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5号》5-1等规定。

(4)人员离职后的股份处理

根据山铝电子与激励对象签署的《股权激励协议书》的约定:

“三、乙方违反山铝电子的规章制度、未履行股权激励方案中约定的激励对象的义务或本协议签订后三年内离职的,则甲方有权无偿收回激励乙方的所有股权。乙方应在收到甲方收回股权通知后7日内,无条件配合甲方将其持有的员工持股平台的份额以0元对价全部转让给董事会指定第三方。如果乙方延迟配合转让的,每延迟1天,应当向甲方支付股权价值的3‰作为违约金。”

根据山铝电子《股权激励计划》的约定:

“第二十条 锁定期内,如参与本计划的激励对象发生如下情形的,则其持有的员工持股平台的份额以0元对价全部转让给董事会指定第三方:1、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政府职能部门予以行政处罚的;2、因泄露国家或公司机密、贪污、盗窃、侵占、受贿、行贿、失职、或渎职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或违反公序良俗、职业道德和操守的行为给公司利益、声誉和形象造成严重损害的;3、向公司提出辞职;4、被追究刑事责任;5、因违反公司管理制度而被公司开除处理;6、未经董事会同意将授予份额擅自转让或设置任何他项权利的;”

(5)股份锁定期

根据山铝电子《股权激励计划》的约定:

“第十七条 本计划的锁定期为自激励对象取得授予股权份额起3年。锁定期

内,未经董事会同意,激励对象不得以任何方式处置授予的合伙企业合伙份额,包括但不限于:买卖、设置质押担保或任何他项权利。

第十八条 锁定期满后,如法律法规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通过员工持股平台持有公司股份的锁定另有规定,或监管部门对持股平台的锁定期另有要求,则激励对象减持员工持股平台份额应符合该等规定及要求。”

五、本次发行前后的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本次发行前后股本结构变动情况如下:

股东名称本次发行前本次发行后限售期限备注
数量(股)占比(%)数量(股)占比(%)
一、限售流通股
虞仁荣56,432,00031.4156,432,00023.56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任志军29,116,00016.2129,116,00012.15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武岳峰投资28,216,00015.7028,216,00011.78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淄博高新城投(SS)9,708,7005.409,708,7004.05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西藏龙芯8,833,3004.928,833,3003.69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共青城景枫8,495,1004.738,495,1003.55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陈同胜7,282,0004.057,282,0003.04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共青城志林堂6,795,9003.786,795,9002.84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员工持股平台
淄博高新产投(SS)5,300,0002.955,300,0002.21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共青城恒汇宏润4,854,4002.704,854,4002.03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员工持股平台
元禾璞华3,000,0001.673,000,0001.25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聚源信诚2,000,0001.112,000,0000.83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清华教育2,000,0001.112,000,0000.83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冯源绘芯2,000,0001.112,000,0000.83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泉力德2,000,0001.112,000,0000.83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共青城宏润一号1,666,6000.931,666,6000.70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员工持股平台
共青城宏润二号1,666,6000.931,666,6000.70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员工持股平台
无锡利戈300,0000.17300,0000.13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股东名称本次发行前本次发行后限售期限备注
数量(股)占比(%)数量(股)占比(%)
平安证券新恒汇员工参与创业板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5,988,8862.50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
中国保险投资基金(有限合伙)--5,988,8872.50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
网下发行限售股份--2,398,3211.00自上市之日起锁定6个月
小计179,666,600100.00194,042,69481.00-
二、无限售流通股
网下发行无限售股份--21,557,2739.00无限售期限
网上发行股份--23,955,50010.00无限售期限
小计--45,512,77319.00-
合计179,666,600100.00239,555,467100.00-

注1:公司不存在表决权差异安排。注2:公司本次发行全部为新股发行,原股东不公开发售股份。注3:公司本次发行不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注4:上表部分合计数与各加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的差异系四舍五入造成的。

六、本次发行后公司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

本次发行结束后上市前,公司股东总数为53,364名,其中前十名股东持有股票的情况如下:

序号股东名称持股数量(股)持股比例(%)限售期限
1虞仁荣56,432,00023.56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
2任志军29,116,00012.15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
3武岳峰投资28,216,00011.78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4淄博高新城投9,708,7004.05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5西藏龙芯8,833,3003.69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6共青城景枫8,495,1003.55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7陈同胜7,282,0003.04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8共青城志林堂6,795,9002.84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
序号股东名称持股数量(股)持股比例(%)限售期限
9中国保险投资基金(有限合伙)5,988,8872.50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10平安证券新恒汇员工参与创业板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5,988,8862.50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合计166,856,77369.66-

七、战略配售情况

(一)本次战略配售的总体安排

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由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具有长期投资意愿的大型保险公司或其下属企业、国家级大型投资基金或其下属企业组成。本次发行价格未超过剔除最高报价后网下投资者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以及剔除最高报价后公募基金、社保基金、养老金、年金基金、保险资金与合格境外投资者资金报价中位数、加权平均数孰低值,保荐人相关子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无需参与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

本次发行的初始战略配售的股票数量为1,197.7773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

20.00%。最终战略配售股份数量为1,197.7773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20.00%。本次发行初始战略配售数量与最终战略配售数量相同,本次发行战略配售未向网下发行进行回拨。根据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最终战略配售股份数量为598.8886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10.00%;其他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最终战略配售股份数量为598.8887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10.00%。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结果如下:

序号战略投资者名称类型获配数量(股)获配金额(元)限售期(月)
1平安证券新恒汇员工参与创业板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专项资产管理计划5,988,88676,657,740.8012
2中国保险投资基金(有限合伙)具有长期投资意愿的大型保险公司或其下属企业、国家级大型投资基金或其下属企业5,988,88776,657,753.6012
合计11,977,773153,315,494.40-

(二)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专项资产管理计划

1、投资主体

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为平安证券新恒汇员工参与创业板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新恒汇员工资管计划”)。

2、参与规模和具体情况

新恒汇员工资管计划参与战略配售的数量为本次公开发行规模的10.00%,即598.8886万股。具体情况如下:

产品名称平安证券新恒汇员工参与创业板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管理人名称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证券”)
托管人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
成立日期2025年4月10日
备案日期2025年4月21日
产品编码SAXA33
募集资金规模10,000.00万元
认购金额上限10,000.00万元
实际支配主体平安证券,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员工非实际支配主体

新恒汇员工资管计划参与人员、职务、认购金额及比例情况如下:

序号姓名职务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员工实际缴款金额(万元)持有份额比例劳动关系所属公司
1任志军董事长核心员工3,430.0034.30%新恒汇
2朱林总经理高级管理人员2,500.0025.00%新恒汇
3吴忠堂副总经理、财务总监高级管理人员2,000.0020.00%新恒汇
4陈长军副总经理高级管理人员415.004.15%新恒汇
5张建东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400.004.00%新恒汇
序号姓名职务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员工实际缴款金额(万元)持有份额比例劳动关系所属公司
6黄伟蚀刻引线框架分厂厂长核心员工700.007.00%新恒汇
7田有利物联网eSIM封装分厂厂长核心员工120.001.20%新恒汇
8陈志龙质量总监核心员工335.003.35%新恒汇
9韩国荣控股子公司总经理核心员工100.001.00%山铝电子
合计10,000.00100.00%-

注:1、新恒汇员工资管计划为权益类资产管理计划,募集资金的100.00%用于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即用于支付本次战略配售的价款及相关费用;

2、山铝电子指山东山铝电子技术有限公司,系发行人控股子公司。

(三)其他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

本次发行中,其他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选择系在考虑投资者资质以及市场情况后综合确定,为具有长期投资意愿的大型保险公司或者其下属企业、国家级大型投资基金或者其下属企业。本次发行其他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最终配售结果如下:

序号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名称投资者类型获配股数(股)获配金额(元)限售期(月)
1中国保险投资基金(有限合伙)具有长期投资意愿的大型保险公司或其下属企业、国家级大型投资基金或其下属企业5,988,88776,657,753.6012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发行数量

本次公开发行股票5,988.8867万股,占发行后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25.00%,全部为新股发行,原股东不公开发售股份。

二、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价格为12.80元/股。

三、每股面值

本次发行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四、发行市盈率

(一)12.37倍(每股收益按照2024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二)13.32倍(每股收益按照2024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三)16.49倍(每股收益按照2024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四)17.76倍(每股收益按照2024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五、发行市净率

发行市净率:1.61倍(按照每股发行价格除以本次发行后每股净资产计算,其中,发行后每股净资产以2024年12月31日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

资产以及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之和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六、发行方式及认购情况

本次发行采用向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定向配售、网下向符合条件的网下投资者询价配售和网上向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由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具有长期投资意愿的大型保险公司或其下属企业、国家级大型投资基金或其下属企业组成。根据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最终战略配售股份数量为598.8886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10.00%;其他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最终战略配售股份数量为598.8887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10.00%。

本次发行的初始战略配售的股票数量为1,197.7773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

20.00%。最终战略配售股份数量为1,197.7773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20.00%。本次发行初始战略配售数量与最终战略配售数量相同,本次发行战略配售未向网下发行进行回拨。

本次发行,网上网下回拨机制启动前,网下初始发行数量为3,353.8094万股,占扣除最终战略配售数量后本次发行数量的70.00%;网上初始发行数量为1,437.3000万股,占扣除最终战略配售数量后本次发行数量的30.00%。根据《新恒汇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发行公告》公布的回拨机制,由于网上初步有效申购倍数为7,958.65220倍,高于100倍,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决定启动回拨机制,将本次发行总量的20%(即958.25万股)由网下回拨至网上。回拨后,本次发行的网下最终发行数量为2,395.5594万股,占扣除最终战略配售数量后本次发行总量的50.00%;网上最终发行数量为2,395.5500万股,占扣除最终战略配售数量后本次发行总量的50.00%。回拨后,本次网上发行的中签率为0.0209420064%,有效申购倍数为4,775.09165倍。

本次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23,850,522股,放弃认购数量为104,978股。网下投资者缴款认购2,395.5594 股,放弃认购数量为 0 股。网上、网下投资者放弃认

购股数全部由保荐人(主承销商)包销,本次保荐人(主承销商)包销股份的数量为 104,978股,包销金额为1,343,718.40元,包销股份的数量占总发行数量的比例为 0.18%。

七、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本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76,657.75 万元,扣除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后,募集资金净额为68,196.58万元。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5年6月17日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25]第ZA14610号”《验资报告》。

八、发行费用总额及明细构成、每股发行费用

本次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共计8,461.17万元,具体如下:

单位:万元

保荐及承销费用5,873.57
审计及验资费用1,396.23
律师费用754.72
信息披露费用407.55
发行手续费用及其他费用29.11
合 计8,461.17

注:以上费用均不含增值税;合计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存在微小差异,为四舍五入造成。

本次发行新股每股发行费用为1.41元/股。(每股发行费用=发行费用总额÷本次发行股本)。

九、募集资金净额

发行人募集资金净额为68,196.58万元。本次发行不涉及老股东转让股份。

十、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发行后每股净资产:7.94元(按2024年12月31日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资产与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之和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十一、发行后每股收益

发行后每股收益:0.78元/股(按2024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十二、超额配售选择权情况

公司本次发行未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

第五节 财务会计资料

公司 2022 年、2023年和 2024年的财务数据已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并出具“信会师报字[2025]第ZA10082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 告》。公司报告期内财务数据及相关内容已在招股说明书“第六节 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进行了披露,投资者欲了解详细情况,请阅读在巨潮资讯网(网址 www.cninfo.com.cn)披露的招股说明书。

公司财务报告的审计截止日为2024年12月31日。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截至2025年3月31日及2025年1-3月的财务信息进行了审阅,并出具了《审阅报告》(信会师报字[2025]第ZA10545号)。请投资者查阅刊登于巨潮资讯网(网址www.cninfo.com.cn)的《审阅报告》全文。

公司2025 年 1-6月业绩预计及相关变动分析情况已在招股说明书进行了详细披露,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招股说明书“第二节 概览”之“七、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主要经营情况”之“(三)公司对2025年1-6月业绩的初步预计”。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及三方监管协议的安排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规定,公司将于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尽快与保荐人方正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及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募集资金账户开设情况如下:

开户主体银行名称募集资金专户账号
新恒汇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高新支行533900851410001
新恒汇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373899991013000730840
新恒汇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高新支行37050163884100003469
新恒汇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张江科技支行97160078801100005783

二、其他事项

本公司在招股意向书刊登日(2025年5月30日)至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未发生《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本公司有较大影响的重要事项,具体如下:

1、本公司严格依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经营状况正常,主要业务发展目标进展正常。

2、本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生产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原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价格、原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方式、所处行业或市场均未发生重大变化。

3、本公司未订立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重要合同。

4、本公司没有发生重大关联交易事项,未出现本公司资金被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的事项。

5、本公司未进行重大投资。

6、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

7、本公司住所未发生变更。

8、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未发生变化。

9、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10、本公司未发生重大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11、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12、本公司未召开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

13、招股意向书中披露的事项未发生重大变化。

14、本公司未发生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第七节 上市保荐人及其意见

一、保荐人的有关情况

保荐人(主承销商):方正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斌
注册地址:北京市丰台区金丽南路3号院2号楼1至16层01内六层1-203室
住 所:北京市丰台区金丽南路3号院2号楼1至16层01内六层1-203室
保荐代表人、联系人:侯传凯、吴大军
项目协办人:韩江华
项目组成员:崔浩、毛洋洋
电 话:010-59355498
传 真010-56991793

二、保荐人对本次股票上市的推荐意见

保荐人认为,发行人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发行人股票具备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条件。因此,保荐人同意保荐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并承担相关保荐责任。

三、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的具体情况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方正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作为新恒汇的保荐人将对发行人股票上市后当年剩余时间以及其后3个完整会计年度进行持续督导,由保荐代表人侯传凯、吴大军进行持续督导工作,两位保荐代表人的具体情况如下:

侯传凯先生:保荐代表人,注册会计师,现任职于方正承销保荐股权融资业务一部。2015年开始从事投资银行工作,主要参与了金居股份精选层挂牌项目、金隅集团收购冀东水泥项目、保千里退市转板项目等,同时曾担任多个项目挂牌、增发、股权质押融资项目负责人。侯传凯先生曾在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从事多年上市公司及IPO项目审计工作,具有丰富的审计咨询经验。

侯传凯先生在保荐业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

吴大军先生:保荐代表人,会计学硕士,现任职于方正承销保荐股权融资业务一部。2014年开始从事投资银行工作,作为项目核心人员参与了新元科技IPO项目、谷数科技IPO项目、翰林航宇IPO项目、电广传媒重大资产重组项目、重庆建工可转债项目,作为项目协办人参与了南洋股份重大资产重组项目、环宇建科精选层项目,作为项目主办人完成了中交地产私募债项目。吴大军先生在保荐业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

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

一、相关承诺事项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限以及股东持股及减持意向等承诺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虞仁荣和任志军关于股份锁定、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1、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自发行人发行的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36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委托任何第三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等股份。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发生变化的,仍遵守上述约定。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如在此期间除权、除息的,将相应调整发行价,以下同),或者上市6个月期末(2025年12月20日,非交易日顺延)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

2、关于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1)本人作为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董事,未来持续看好发行人及其所处行业的发展前景,愿意长期持有发行人股份。

(2)减持方式:上述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本人减持股份的,将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方式及程序减持,减持数量不超过相关限制性规定,计算减持比例时,本人与一致行动人的持股合并计算;在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持有发行人股份发生变化的,亦遵守上述规定。如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

职的,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本人亦遵守本条承诺。

(3)减持价格:在锁定期届满后的两年内本人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

(4)减持的信息披露:股份锁定期届满,本人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将严格按照《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配合发行人履行相关的信息披露义务。

(5)承诺不减持的情形:发行人发生欺诈发行的情形,发生重大信息披露违法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的情形,发生涉嫌欺诈发行罪或者因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的情形等触及退市风险警示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发行股票终止或恢复上市前,本人承诺不减持公司股份;本人发生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6个月,本人承诺不减持公司股份;本人发生因违反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被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3个月的,本人承诺不减持公司股份。若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相关规定调整的,则遵从新规定。

(6)本人承诺减持行为严格遵守减持行为发生时对本人具有强制性效力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关于减持的数量、比例、通知公告、备案等的规定。如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就上市公司股份减持出台新的需要适用于本人的强制性规定的,本人自愿遵守该等强制性规定。

(7)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内容的,因违反承诺出售股份所取得的收益无条件归发行人所有,发行人或其他符合法定条件的股东均有权代表发行人直接向发行人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本人将无条件按上述所承诺内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单独或合计持股5%以上股东承诺

(1)单独或合计持股5%以上股东淄博高新产投、淄博高新城投关于股份锁定、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1、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自发行人发行的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2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任何第三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企业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发生变化的,仍遵守上述约定。

2、关于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1)本企业未来持续看好发行人及其所处行业的发展前景,愿意长期持有发行人股票。

(2)减持方式:锁定期届满后,本企业拟通过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将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方式及程序减持,减持数量不超过相关限制性规定,计算减持比例时,本企业与一致行动人的持股合并计算;若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相关规定调整的,则遵从新规定。

(3)减持价格:在锁定期届满后的两年内本企业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调整,以下同),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

(4)减持期限及减持数量:在锁定期届满后的两年内每年本企业减持发行人股份数量不超过本企业上市时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80%(含送股、转增股本的数量)。

(5)减持的信息披露:股份锁定期届满,本企业减持发行人股份的,本企业将严格按照《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配合发行人履行相关的信息披露义务。

(6)承诺不减持的情形:

发行人发生欺诈发行的情形,发生重大信息披露违法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的情形,发生涉嫌欺诈发行罪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的情形等触及退市风险警示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决作出之日起至发股票终止或恢复上市前,本企业承诺不减持股份;发行人或本企业发生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6个月的,本企业承诺不减持股份;本企业发生因违反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被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3个月的,本企业承诺不减持股份。若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相关规定调整的,则遵从新规定。

(7)如违反上述承诺减持股份的,因违反承诺出售股份所取得的收益无条件归发行人所有,发行人或其他符合法定条件的股东均有权代表发行人直接向发行人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本企业无条件按上述所承诺内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持股5%以上股东武岳峰投资关于股份锁定、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1、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自发行人发行的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2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任何第三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提议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企业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发生变化的,仍遵守上述约定。

2、关于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1)本企业未来持续看好发行人及其所处行业的发展前景,愿意长期持有

发行人股票。

(2)减持方式:锁定期届满后,本企业拟通过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将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方式及程序减持,减持数量不超过相关限制性规定,计算减持比例时,本企业与一致行动人的持股合并计算;若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相关规定调整的,则遵从新规定。

(3)减持价格:本企业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将根据公司届时二级市场股票交易价格确定,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若公司自股票上市至本企业减持前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减持价格下限和股份数将相应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调整,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

(4)减持的信息披露:股份锁定期届满,本企业减持发行人股份的,本企业将严格按照《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配合发行人履行相关的信息披露义务。

(5)承诺不减持的情形:

发行人或本企业发生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6个月的,本企业承诺不减持股份;

本企业发生因违反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被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3个月的,本企业承诺不减持股份。

若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相关规定调整的,则遵从新规定。

(6)如违反上述承诺减持股份的,发行人或其他符合法定条件的股东均有

权代表发行人直接向发行人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本企业无条件按上述所承诺内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其他法人股东承诺

(1)其他法人股东西藏龙芯、共青城景枫、共青城恒汇宏润、元禾璞华、聚源信诚、清华教育、冯源绘芯、泉德智能、共青城宏润一号、共青城宏润二号和无锡利戈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自发行人发行的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2个月内,本公司不转让或委托任何第三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等股份。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公司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发生变化的,仍遵守上述约定。如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股份锁定期长于本承诺,则本公司直接和间接所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和限售条件自动按照该等规定执行。本公司承诺不以任何方式规避上述股份锁定承诺。”

(2)其他法人股东共青城志林堂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自发行人发行的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36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委托任何第三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等股份。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企业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发生变化的,仍遵守上述约定。如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股份锁定期长于本承诺,则本企业直接和间接所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和限售条件自动按照该等规定执行。本企业承诺不以任何方式规避上述股份锁定承诺。”

4、股东陈同胜承诺

股东陈同胜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自发行人发行的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2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委托任何第三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等股份。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企业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发生变化的,仍遵守上述约定。如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或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股份锁定期长于本承诺,则本人直接和间接所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和限售条件自动按照该等规定执行。本人承诺不以任何方式规避上述股份锁定承诺。”

5、持有公司股份的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1)除虞仁荣和任志军外,其他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于胜武、陈长军和张建东关于股份锁定、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1、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自发行人发行的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2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委托任何第三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等股份。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发行人股份发生变化的,仍遵守上述约定。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如在此期间除权、除息的,将相应调整发行价,以下同),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2025年12月20日,非交易日顺延)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2、关于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1)本人作为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来持续看好发行人及其所处行业的发展前景,愿意长期持有发行人股票。

(2)减持方式:上述锁定期届满后,在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持有发行人股份发生变化的,亦遵守上述规定。如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本人亦遵守本条承诺。

(3)减持价格:在锁定期届满后的两年内本人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在此期间除权、除息的,将相应调整发行价),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

(4)减持的信息披露:股份锁定期届满,本人减持发行人股份的,本人将严格按照《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配合发行人履行相关的信息披露义务。

(5)承诺不减持的情形:

发行人发生欺诈发行的情形,发生重大信息披露违法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的情形,发生涉嫌欺诈发行罪或者因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的情形等触及退市风险警示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发行人股票终止或恢复上市前,本人承诺不减持发行人股份;

本人发生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6个月,本人承诺不减持发行人股份;

本人发生因违反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被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3个月的,本人承诺不减持发行人股份。

若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相关规定调整的,则遵从新规定。

(6)本人承诺减持行为严格遵守减持行为发生时对本人具有强制性效力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关于减持的数量、比例、通知公告、备案等的规定。如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就上市公司股份减持出台新的需要适用于本人的强制性规定的,本人自愿遵守该等强制性规定。

(7)如果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内容的,因违反承诺出售股份所取得的收益无条件归发行人所有,发行人或其他符合法定条件的股东均有权代表发行人直接向发行人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本人将无条件按上述所承诺内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吴忠堂、朱林关于股份锁定、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1、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自发行人发行的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2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委托任何第三人管理本人通过共青城恒汇宏润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等股份。自发行人发行的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36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委托任何第三人管理本人通过共青城志林堂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等股份。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发行人股份发生变化的,仍遵守上述约定。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如在此期间除权、除息的,将相应调整发行价,以下同),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2025年12月20日,非交易日顺延)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2、关于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1)本人作为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来持续看好发行人及其所处行业的发展前景,愿意长期持有发行人股票。

(2)减持方式:上述锁定期届满后,在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持有发行人股份发生变化的,亦遵守上述规定。如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本人亦遵守本条承诺。

(3)减持价格:在锁定期届满后的两年内本人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在此期间除权、除息的,将相应调整发行价),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

(4)减持的信息披露:股份锁定期届满,本人减持发行人股份的,本人将严格按照《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配合发行人履行相关的信

息披露义务。

(5)承诺不减持的情形:

发行人发生欺诈发行的情形,发生重大信息披露违法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的情形,发生涉嫌欺诈发行罪或者因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的情形等触及退市风险警示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发行人股票终止或恢复上市前,本人承诺不减持发行人股份;本人发生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6个月,本人承诺不减持发行人股份;

本人发生因违反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被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3个月的,本人承诺不减持发行人股份。

若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相关规定调整的,则遵从新规定。

(6)本人承诺减持行为严格遵守减持行为发生时对本人具有强制性效力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关于减持的数量、比例、通知公告、备案等的规定。如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就上市公司股份减持出台新的需要适用于本人的强制性规定的,本人自愿遵守该等强制性规定。

(7)如果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内容的,因违反承诺出售股份所取得的收益无条件归发行人所有,发行人或其他符合法定条件的股东均有权代表发行人直接向发行人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本人将无条件按上述所承诺内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稳定股价的措施和承诺

1、发行人稳定股价预案

“一、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

1、启动条件:当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

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调整,下同)低于上一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公司应当在30日内实施相关稳定股价的方案,并应提前公告具体实施方案。

2、终止条件:

(1)在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收盘价高于每股净资产,将终止实施股价稳定措施;

(2)继续回购或增持公司股份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3)继续增持股票导致需要履行要约收购义务且其未计划实施要约收购。

3、公司董事会公告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后,公司股票若连续5个交易日收盘价超过每股净资产时,公司董事会可以做出决议终止稳定公司股价事宜。

二、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当上述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成就时,将及时依次采取以下部分或全部措施稳定公司股价:

1、由公司回购股票

(1)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回购股份,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与回购有关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2)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做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3)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进行股份回购的,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之要求之外,还应符合以下条件:

单次用于股份回购的资金金额不少于1,000万元或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即合并报表净利润减去少数股东损益,以下简称“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10%(以孰低者为准),同一会计年度用于回购股份

的资金累计不超过人民币2,000万元或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20%(以孰低者为准),累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不超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所募集资金的总额;公司单次回购股份的数量不超过公司发行后总股本的1%,单一会计年度累计回购股份的数量不超过公司发行后总股本的2%。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

(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与上市公司股东增持有关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所规定条件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2)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承诺,单次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资金金额不少于本人上一会计年度自公司领取税后薪酬总和的10%或自公司所获得税后现金分红金额的20%(以孰高者为准),单一会计年度累计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资金金额不高于上一会计年度自公司领取税后薪酬总和的20%或自公司所获得税后现金分红金额的50%(以孰高者为准)。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

(1)在公司任职并领取薪酬的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下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与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有关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所规定条件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2)有义务增持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单次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货币资金不少于本人上一会计年度自公司领取税后薪酬总和的10%,但单一会计年度不超过本人上一年度自公司领取税后薪酬总和的20%。

4、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所允许的其他措施。

5、公司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后三年内新聘任的从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本预案关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及责任的规定,公司控股股东、现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促成公司新聘任的该等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本预案并签署相关承诺。

三、未履行稳定股价承诺的约束措施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公司、控股股东、有增持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承诺采取以下约束措施:

1、公司未履行稳定股价承诺的约束措施

(1)及时、充分披露公司承诺未能履行、承诺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2)在有关监管机关要求的期限内予以纠正;

(3)如该违反的承诺属可以继续履行的,公司将及时、有效地采取措施消除相关违反承诺事项;如该违反的承诺确已无法履行的,公司将向投资者及时作出合法、合理、有效的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并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4)自公司完全消除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所产生的不利影响之前,公司将不得发行证券,包括但不限于股票、公司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及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品种等;

(5)自公司完全消除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所产生的不利影响之前,公司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增加薪资或津贴;

(6)公司承诺未能履行、承诺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导致投资者损失的,由公司依法赔偿投资者的损失;公司因违反承诺有违法所得的,按相关法规处理;

(7)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公司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公司承诺未能履行、承诺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公司将及时、充分披露公司承诺未能履行、承诺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投资者及时作出合法、合理、有效的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履行稳定股价承诺的约束措施

(1)通过发行人及时、充分披露本公司/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承诺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2)在有关监管机关要求的期限内予以纠正;

(3)如该违反的承诺属可以继续履行的,本公司/本人将及时、有效地采取措施消除相关违反承诺事项;如该违反的承诺确已无法履行的,本公司/本人将向投资者及时作出合法、合理、有效的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并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提交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

(4)本公司/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承诺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导致投资者损失的,由本公司/本人依法赔偿投资者的损失;本公司/本人因违反承诺所得收益,将上缴发行人所有;

(5)本公司/本人将停止在公司领取股东分红(如有),同时本公司/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如有)将不得转让,直至本公司/本人按相关承诺采取相应的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6)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本公司/本人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公司/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承诺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公司/本人将通过发行人及时、充分披露本公司/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承诺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及投资者及时作出合法、合理、有效的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发行人及投资者的权益。

3、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履行稳定股价承诺的约束措施

(1)通过发行人及时、充分披露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承诺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2)在有关监管机关要求的期限内予以纠正;

(3)如该违反的承诺属可以继续履行的,本人将及时、有效地采取措施消除相关违反承诺事项;如该违反的承诺确已无法履行的,本人将向投资者及时作

出合法、合理、有效的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并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提交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

(4)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承诺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导致投资者损失的,由本人依法赔偿投资者的损失;本人因违反承诺所得收益,将上缴发行人所有;

(5)本人将停止在公司领取股东分红(如有),同时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如有)将不得转让,直至本人按相关承诺采取相应的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6)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本人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承诺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人将通过发行人及时、充分披露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承诺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及投资者及时作出合法、合理、有效的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发行人及投资者的权益。”

2、发行人所做的承诺

发行人关于稳定股价的承诺:

“1、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

上市后三年内,当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调整,下同)低于上一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公司将在30日内实施相关稳定股价的方案,并提前公告具体实施方案。

2、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1)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回购股份,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与回购有关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2)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做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3)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进行股份回购的,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之要

求之外,还应符合以下条件:

单次用于股份回购的资金金额不少于1,000万元或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即合并报表净利润减去少数股东损益,以下简称“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10%(以孰低者为准),同一会计年度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累计不超过人民币2,000万元或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20%(以孰低者为准),累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不超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所募集资金的总额;公司单次回购股份的数量不超过公司发行后总股本的1%,单一会计年度累计回购股份的数量不超过公司发行后总股本的2%。

3、稳定股价措施终止实施的条件

(1)公司董事会公告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后,公司股票若连续5个交易日收盘价超过每股净资产时,公司董事会可以做出决议终止稳定公司股价事宜。

(2)在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收盘价高于每股净资产,将终止实施股价稳定措施;

(3)继续回购或增持公司股份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4)继续增持股票导致需要履行要约收购义务且其未计划实施要约收购。”

3、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虞仁荣和任志军关于稳定股价的承诺:

“1、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

公司根据股价稳定措施完成公司回购股份后,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调整,以下同)低于上一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或公司无法实施回购股份的措施时,本人将为稳定股价增持公司股份。

2、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1)本人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

法律法规及与上市公司股东增持有关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所规定条件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2)本人承诺:单次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资金金额不少于本人上一会计年度自公司领取税后薪酬总和的10%或自公司所获得税后现金分红金额的20%(以孰高者为准),单一会计年度累计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资金金额不高于上一会计年度自公司领取税后薪酬总和的20%或自公司所获得税后现金分红金额的50%(以孰高者为准)。

3、稳定股价措施终止实施的条件

(1)公司董事会公告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后,公司股票若连续5个交易日收盘价超过每股净资产时,公司董事会可以做出决议终止稳定公司股价事宜;

(2)在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收盘价高于每股净资产,将终止实施股价稳定措施;

(3)继续回购或增持公司股份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4)继续增持股票导致需要履行要约收购义务且其未计划实施要约收购。”

4、其他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其他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吴忠堂、朱林、陈长军、张建东关于稳定股价的承诺:

“1、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

当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根据股价稳定措施完成回购/增持公司股份后,当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调整,下同)低于上一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或无法实施公司回购、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措施时,本人将为稳定股价增持公司股份。

2、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1)本人将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与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有关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所规定条件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2)本人承诺:单次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货币资金不少于本人上一会计年度自公司领取税后薪酬总和的10%,但单一会计年度不超过本人上一年度自公司领取税后薪酬总和的20%。

3、稳定股价措施终止实施的条件

(1)公司董事会公告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后,公司股票若连续5个交易日收盘价超过每股净资产时,公司董事会可以做出决议终止稳定公司股价事宜;

(2)在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收盘价高于每股净资产,将终止实施股价稳定措施;

(3)继续回购或增持公司股份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4)继续增持股票导致需要履行要约收购义务且其未计划实施要约收购。”

(三)对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购回承诺

1、发行人所做的承诺

发行人关于欺诈发行上市股份购回的承诺:

“1、公司本次公开发行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

2、如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认定公司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则公司承诺将依法购回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3、如上述情形发生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新股已完成发行但未上市交易之阶段内,则公司将基于发行新股所获之募集资金,于上述情形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或中国证监会/深圳交易所要求的时间内),按照发行价格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返还给投资者。

4、如上述情形发生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新股已完成上市交易后,则公司将于上述情形发生之日起20个交易日内(或中国证监会/深圳交易所要求的时间内),按照发行价格或上述情形发生之日的二级市场收盘价格(以孰高者为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或其他合法方式)购回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上述发行价格和回购数量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相应调整。

5、如中国证监会还指定其他主体(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与公司一同购回股份的,公司将及时与该等主体协商确定各自承担的购回数量。如该等主体未能按照约定履行购回义务的,公司对其未能履行完毕的部分承担连带的购回义务。

6、上述购回的资金来源主要是公司自有资金,如自有资金不足的,公司将通过各种合法手段筹集资金。

7、公司在进行上述购回时,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等义务及程序,保证购回按时、顺利完成。”

2、控制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控制股东、实际控制人虞仁荣、任志军所做的关于欺诈发行上市股份回购事项的承诺:

“1、保证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

2、如发行人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诈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本人将督促发行人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5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购回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有权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责令本人购回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的新股,本人将依法履行相应义务。”

(四)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1、发行人所做的承诺

发行人所做的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如下:

“1、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基本每股收益和稀释每股收益均有可能降低,但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将使公司的净资产总额及每股净资产规模增加,资产规模和资金实力将得到增强。由于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从投入到项目产生效益需要一定的时间,预期经营业绩难以在短期内释放,如果在此期间公司的盈利没有提高,股本规模及净资产规模的扩大可能导致公司面临每股收益和净资产收益率被摊薄的风险。

2、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具体措施

为降低本次发行对公司即期回报摊薄的风险,增强公司持续回报能力,公司拟采取以下措施以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

(1)增强现有业务板块的竞争力,进一步提高公司盈利能力

公司将积极探索有利于公司持续发展的生产管理及销售模式,进一步拓展国内外客户,以提高业务收入,降低成本费用,增加利润;加强应收账款的催收力度,努力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设计更合理的资金使用方案,控制资金成本,节省公司的财务费用支出;公司也将加强企业内部控制,进一步推进预算管理,优化预算管理流程,加强成本控制,强化预算执行监督,全面有效地控制公司经营和管控风险。

(2)加快募投项目建设进度,争取早日实现项目预期效益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加快推进募投项目建设,争取募投项目早日实现预期效益。同时,公司将根据相关法规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要求,严格管理募集资金使用,保证募集资金按照原定用途得到充分有效利用。

(3)建立健全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

公司已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证监会公告[2013]43号)等规定要求,在充分考虑公司经营发展实际情况及股东回报等各个因素基础上,为明确对公司股东权益分红的回报,进一步细化《公司章程》中关于股利分配原则的条款,增加股利分配决策透明度和可操作性,制定了《公司未来三年分红回报计划的议案》。未来,公司将严格执行利润分配政策,在符合分配条件的情况下,积极实施对股东的利润分配,优化投资回报机制。

(4)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为公司持续稳定发展提供治理结构和制度保障

公司将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确保股东能够充分行使股东权利,董事会能够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做出科学决策,独立董事能够独立履行职责,保护公司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为公司持续稳定的发展提供科学有效的治理结构和制度保障。

但上述填补回报措施不等于对公司未来利润做出保证。”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控制股东、实际控制人虞仁荣、任志军所做的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1、本人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具体承诺

(1)承诺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

(2)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取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3)承诺督促公司切实履行填补回报措施;

(4)承诺对自身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5)承诺督促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被摊薄即期

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承诺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如有)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7)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另行发布摊薄即期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相关意见及实施细则后,如果本人的相关承诺与该等规定不符时,本人承诺将立即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出具补充承诺,并积极推进公司作出新的规定,以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

2、本人承诺全面、完整、及时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人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

3、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除虞仁荣、任志军外,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做的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1、本人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具体承诺

(1)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承诺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本人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承诺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如有)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另行发布摊薄即期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相关意见及实施细则后,如果

公司的相关规定及本人承诺与该等规定不符时,本人承诺将立即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出具补充承诺,并积极推进公司作出新的规定,以符合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

2、本人承诺全面、完整、及时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人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

(五)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

1、发行人所做的承诺

公司就利润分配政策作出如下承诺:

“一、滚存利润分配事项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时滚存的未分配利润,由新老股东按上市后的持股比例共同享有。

二、关于上市后的利润分配政策和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公司本次发行后利润分配政策如下:

1、利润分配政策的制定及修改

公司制定利润分配政策,应遵守如下程序:

利润分配预案应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分别审议通过后方能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预案时,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同意,且经公司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表决同意。监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预案时,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以上表决同意。

股东大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表决同意;股东大会在表决时,应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公司对留存的未分配利润使用计划安排或原则作出调整时,应重新报经董事会、监事会及股东大会按照上述审议程序批准,并在相关提案中详细论证和说明调整的原因,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派发事项。

2、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制定及修改

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研究论证程序和决策机制:

(1)定期报告公布前,公司董事会应在充分考虑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保证正常生产经营及发展所需资金和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的前提下,研究论证利润分配的预案,独立董事应在制定现金分红预案时发表明确意见。

(2)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3)公司董事会制定具体的利润分配预案时,应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利润分配预案中应当对留存的当年未分配利润的使用计划安排或原则进行说明,独立董事应当就利润分配预案的合理性发表独立意见。

(4)公司董事会审议并在定期报告中公告利润分配预案,提交股东大会批准;公司董事会未作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当征询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并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原因,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5)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在有关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监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

3、利润分配政策调整

(1)公司如因外部经营环境或者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而需要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外部经营环境或者自身经营状况的较大变化”是指以下情形之一:

①国家制定的法律法规及行业政策发生重大变化,非因公司自身原因导致公司经营亏损;

②出现地震、台风、水灾、战争等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因素,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导致公司经营亏损;

③公司法定公积金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公司当年实现净利润仍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④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2)公司董事会在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监事会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董事会在审议调整利润分配政策时,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同意,且经公司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表决同意;监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时,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以上表决同意。

(3)利润分配政策调整应分别经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后方能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在股东大会提案中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股东大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时,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同意。

4、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

(1)利润分配原则

公司的利润分配应充分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并坚持如下原则:

①按法定顺序分配的原则;

②存在未弥补亏损,不得向股东分配利润的原则;

③同股同权、同股同利的原则;

④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参与分配利润的原则。

(2)利润分配形式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利润;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3)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

在当年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正的前提下,公司每年度至少进行一次利润分配,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4)利润分配形式的优先顺序

公司在具备现金分红条件下,应当优先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

(5)利润分配的条件

公司发行上市后,将着眼于长远和可持续发展,以股东利益最大化为公司价值目标,持续采取积极的现金及股票股利分配政策。

公司在足额预留法定公积金、盈余公积金以后,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在确保足额现金股利分配的前提下,公司可以另行增加股票股利分配和公积金转增。

在具备现金分红条件下,公司应当优先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

如公司同时采取现金及股票股利分配利润的,在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情况下,公司实施差异化现金分红政策:

①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②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③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所处发展阶段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具体情形确定。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控制股东、实际控制人虞仁荣、任志军所做的关于利润分配的承诺:

“1、本人将督促公司按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分红回报规划及公司上市后生效的《公司章程(草案)》确定的利润分配政策,严格执行相应的利润分配政策,包括关于现金分红的规定及具体方案。确有必要对公司章程确定的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应满足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经过详细论证后,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

2、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符合利润分配政策和分红回报规划的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时,本人承诺就该等议案在股东大会上投赞成票,并督促公司根据相关决议实施利润分配。”

(六)依法承担赔偿或赔偿责任的承诺

1、发行人所做的承诺

发行人所做的关于依法承担赔偿或赔偿责任的承诺如下:

“1、公司本次发行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公司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2、若有权部门认定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公司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工作。回购价格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确定,且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份的发行价格。如果因公司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上述回购价格及回购股份数量应做相应调整。3、若有权部门认定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投资者损失根据与投资者协商确定的金额,或者依据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或金额确定。”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控制股东、实际控制人虞仁荣、任志军所做的关于依法承担赔偿或赔偿责任的承诺:

“1、发行人本次发行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2、若有权部门认定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人将促使发行人依法回购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工作,并购回本人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若有)。回购价格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确定,且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份的发行价格。如果因发行人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上述回购价格及回购股份数量应做相应调整。3、若有权部门认定发行人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投资者损失根据与投资者协商确定的金额,或者依据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或金额确定。”

3、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除虞仁荣、任志军外,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做的关于依法承担赔偿或赔偿责任的承诺:

“1、发行人本次发行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2、若有权部门认定发行人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投资者损失根据与投资者协商确定的金额,或者依据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或金额确定。”

(七)未履行承诺约束措施与赔偿责任的承诺事项

1、发行人所做的承诺

发行人所做的关于未履行承诺约束措施与赔偿责任的承诺:“1、及时、充分披露公司承诺未能履行、承诺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2、在有关监管机关要求的期限内予以纠正;3、如该违反的承诺属可以继续履行的,公司将及时、有效地采取措施消除相关违反承诺事项;如该违反的承诺确已无法履行的,公司将向投资者及时作出合法、合理、有效的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并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提交股东大会审议;4、自公司完全消除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所产生的不利影响之前,公司将不得发行证券,包括但不限于股票、公司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及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品种等;5、自公司完全消除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所产生的不利影响之前,公司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增加薪资或津贴;6、公司承诺未能履行、承诺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导致投资者损失的,由公司依法赔偿投资者的损失;公司因违反承诺有违法所得的,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7、其他根据届时规定可以采取的约束措施;8、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公司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公司承诺未能履行、承诺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公司将采取以下措施:(1)及时、充分披露公司承诺未能履行、承诺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2)向投资者及时作出合法、合理、有效的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虞仁荣和任志军;其他董事吴忠堂、陈铎、李斌、杜鹏程、高峰、高玉滚;监事于胜武、祁耀亮、王保增;高级管理人员朱林、陈长军、张建东所做的关于未能履行承诺时约束措施与赔偿责任的承诺:

“1、通过发行人及时、充分披露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承诺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2、在有关监管机关要求的期限内予以纠正;3、如该违反的承诺属可以继续履行的,本人将及时、有效地采取措施消除相关违反承诺事项;如该违反的承诺确已无法履行的,本人将向投资者及时作出合法、合理、有效的

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并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提交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4、本人将应得股东分红(如有)留置公司,同时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本人按相关承诺采取相应的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5、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承诺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导致投资者损失的,由本人依法赔偿投资者的损失;本人因违反承诺所得收益,将上缴发行人所有;6、其他根据届时规定可以采取的约束措施;7、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本人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承诺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人将采取以下措施:(1)通过发行人及时、充分披露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承诺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2)向发行人及投资者及时作出合法、合理、有效的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发行人及投资者的权益。”

3、单独或合计持股5%以上股东承诺

(1)单独或合计持股5%以上股东淄博高新产投、淄博高新城投关于未能履行承诺事项的承诺:

“1、本企业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能履行相关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新恒汇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2、如因本企业未能履行相关承诺而给新恒汇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企业将向新恒汇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在履行完毕前述赔偿责任之前,本企业直接及间接持有的新恒汇股份不得转让,同时将本企业从新恒汇领取的现金红利交付新恒汇用于承担前述赔偿责任。3、在本企业作为新恒汇单独或合计持股5%以上的股东期间,若新恒汇未能履行相关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企业承诺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持股5%以上股东武岳峰投资关于未能履行承诺事项的承诺:

“1、本企业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能履行相关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新恒汇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2、如因本企业未能履行相关承诺,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企业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

(八)业绩下滑情形相关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虞仁荣和任志军作出业绩下滑情形的相关承诺,主要内容如下:

“1、发行人上市当年较上市前一年净利润下滑50%以上的,延长本人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6个月;

2、发行人上市第二年较上市前一年净利润下滑50%以上的,在前项基础上延长本人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6个月;

3、发行人上市第三年较上市前一年净利润下滑50%以上的,在前两项基础上延长本人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6个月。”

(九)其他承诺事项

1、关于发行人股东信息披露专项承诺

发行人所做的关于发行人股东信息披露专项承诺如下:

“1、本公司已按照《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关于申请首发上市企业股东信息披露》在招股说明书中真实、准确、完整的披露了股东信息;2、本公司历史沿革上曾经存在的股权代持情形在本次提交首发申请前已依法解除,并已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其形成原因、演变情况、解除过程,前述股权代持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等情形;3、本公司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持股的主体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情形;4、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或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员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情形;5、本公司/本公司股东不存在以发行人股权进行不当利益输送的情形;6、若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将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

2、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虞仁荣和任志军已就避免同业竞争作出承诺:

“1、截至本承诺出具之日,本人及与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目前没有、将来也不会以任何形式直接或间接从事与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构成或可能构成同业

竞争的任何业务或活动;本人及与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未在与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存在同业竞争的其他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中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核心人员。

2、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后,与本人及与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控制的其他企业不会产生同业竞争,对公司的独立性不会产生不利影响。

3、本人及与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承诺将不向与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构成或可能构成同业竞争的任何其他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个人提供任何资金、业务、技术、管理、商业机密等方面的帮助。

4、若未来本人直接或间接投资的公司计划从事与公司相同或相类似的业务,本人承诺将在该公司股东(大)会和/或董事会针对该事项,或可能导致该事项实现及相关事项的表决中做出否定的表决。

5、本人承诺约束与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按照本承诺函的要求从事或者不从事特定行为。并将不利用对公司的控制关系进行损害公司及公司其他股东利益的经营活动,如果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并造成公司或其他股东经济损失的,本人将对公司及其他股东因此受到的全部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6、上述承诺在本人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或能够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期间内持续有效且不可变更或撤销。”

3、关于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独或合计持股5%以上的股东已就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作出承诺,具体内容如下:

1)控股股东、共同实际控制人虞仁荣、任志军出具的承诺

本人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新恒汇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制度的规定行使股东权利,杜绝一切非法占用公司资金、资产的行为,不要求发行人为本人提供任何形式的

违法违规担保。

本人将尽量避免或减少本人及本人的关联方与发行人之间的关联交易。对于无法避免或有合理原因而产生的关联交易,本人将遵循公平、公正、公允和等价有偿的原则进行,交易价格按市场公认的合理价格确定,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交易审批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依法签订协议,切实保护公司及公司股东利益,保证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作为公司的股东,本人保证将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切实遵守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进行关联交易表决时相应的回避程序。

上述承诺在本人作为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期间持续有效。

2)直接或合计持股5%以上的主要股东承诺

A、武岳峰投资承诺

本企业将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新恒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制度的规定行使股东权利,杜绝一切非法占用发行人资金、资产的行为,不要求发行人为本企业提供任何形式的违法违规担保。

本企业将尽量避免或减少本企业及本企业拥有实际控制权或重大影响的除发行人以外的关联方与发行人之间的关联交易。对于无法避免或有合理原因而产生的关联交易,本企业将遵循公平、公正、公允和等价有偿的原则进行,交易价格按市场公认的合理价格确定,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交易审批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依法签订协议,切实保护发行人及发行人股东利益,保证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发行人及发行人股东的合法权益。

作为发行人的股东,本企业保证将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切实遵守发行人召开股东大会进行关联交易表决时相应的回避程序。

B、淄博高新城投承诺

本公司将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新恒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制度的规定行使股东权利,杜绝一切非法占用发行人资金、

资产的行为,不要求发行人为本公司提供任何形式的违法违规担保。

本公司将尽量避免或减少本公司及本公司关联方与发行人之间的关联交易。对于无法避免或有合理原因而产生的关联交易,本公司将遵循公平、公正、公允和等价有偿的原则进行,交易价格按市场公认的合理价格确定,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交易审批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依法签订协议,切实保护发行人及发行人股东利益,保证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发行人及发行人股东的合法权益。

作为发行人的股东,本公司保证将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切实遵守发行人召开股东大会进行关联交易表决时相应的回避程序。

C、淄博高新产投承诺

本公司将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新恒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制度的规定行使股东权利,杜绝一切非法占用发行人资金、资产的行为,不要求发行人为本公司提供任何形式的违法违规担保。

本公司将尽量避免或减少本公司及本公司关联方与发行人之间的关联交易。对于无法避免或有合理原因而产生的关联交易,本公司将遵循公平、公正、公允和等价有偿的原则进行,交易价格按市场公认的合理价格确定,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交易审批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依法签订协议,切实保护发行人及发行人股东利益,保证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发行人及发行人股东的合法权益。

作为发行人的股东,本公司保证将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切实遵守发行人召开股东大会进行关联交易表决时相应的回避程序。

4、关于员工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事项的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虞仁荣和任志军已就员工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事项作出如下承诺:

“若社会保险主管部门或住房公积金主管部门或监管机构要求新恒汇及其

子公司补缴或支付新恒汇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应缴的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或住房公积金费用或任何款项(包括因此导致的任何滞纳金或罚款),或相关个人向新恒汇及其子公司追偿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费用,本人自愿在无需新恒汇及其子公司承担任何对价的情况下,全额承担该补缴或被追偿的费用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保证新恒汇及其子公司不因此遭受任何损失。”

5、关于不占用公司资金的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虞仁荣和任志军已就不占用公司资金事项作出承诺: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一任志军出具了《关于不占用公司资金的承诺函》:

“本人保证截至本承诺出具之日,除公司于2021年5月18日替本人代垫

576.17万元股改所涉个人所得税,本人已于2021年5月21日归还;公司于2020年3月和2020年7月向本人共计借款209.32万元,本人已于2021年5月21日归还;公司于2021年9月2日替本人补缴人才补贴个人所得税0.02万元,本人已于2021年9月15日归还外,本人不存在占用公司及下属企业资金的情形。

本人保证本人及本人将来参与投资的企业不会通过公司及下属企业借款,由公司及下属企业提供担保、代偿债务、代垫款项等各种方式侵占公司及下属企业的资金,亦不控制或占用公司及下属企业的资产。

上述承诺在本人作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能够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期间内持续有效且不可变更或撤销。”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一虞仁荣出具了《关于不占用公司资金的承诺函》:

“本人保证截至本承诺出具之日,除公司于2021年5月18日替本人代垫1,152.34万元股改所涉个人所得税,本人已于2021年5月21日归还外,本人不存在占用公司及下属企业资金的情形。

本人保证本人及本人将来参与投资的企业不会通过公司及下属企业借款,由

公司及下属企业提供担保、代偿债务、代垫款项等各种方式侵占公司及下属企业的资金,亦不控制或占用公司及下属企业的资产。

上述承诺在本人作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能够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期间内持续有效且不可变更或撤销。”

6、关于不谋求实际控制权的声明

单独或合计持股5%以上的股东武岳峰投资、淄博高新城投、淄博高新产投已就不谋求发行人实际控制权作出如下声明:

不以单独或与第三方保持一致行动或其他方式谋求对新恒汇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权。

二、不存在其他影响发行上市和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发行人、保荐人方正承销保荐承诺:除招股说明书等已披露的申请文件外,公司不存在其他影响发行上市和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三、保荐人及发行人律师核查意见

保荐人方正承销保荐认为,发行人及相关责任主体根据监管机构要求做出的有关承诺及相关约束措施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上述公开承诺内容以及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具有合法性、合理性、有效性。

发行人律师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认为,发行人及相关责任主体为本次发行上市作出的相关公开承诺及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合法、有效。(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新恒汇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之签字盖章页)

新恒汇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本页无正文,为《新恒汇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之盖章页)

方正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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