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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实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规定的安排、股利分配决策程序、股东投票机制建立情况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4-24

世纪恒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落实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规定的安排、股利分配决策程序、

股票投票机制建立情况

一、公司投资者权益关系

(一)建立健全信息披露制度和流程

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世纪恒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制定了《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上市后适用),其中规定了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信息披露的内容、披露标准、信息披露的程序、信息披露管理部门及负责人等内容,对公司的信息披露作出了制度性的安排,有效地保障了投资者能够及时、准确、完整地获取公司信息。公司未来将严格履行公司的信息披露义务,及时在指定报刊及网站上公告公司在涉及重要采购、重大投资、重要财务决策等方面的事项,包括公布中报、年报、临时公告等,切实维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

(二)完善股东投票机制

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公司在《公司章程(草案)》、《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制度中规定: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决时,实行累积投票制;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法定事项采取网络投票方式召开股东大会进行审议表决、征集投票权等。

(三)其他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措施

公司在《公司章程》中明确规定了股东的权利及履行相关权利的程序,其中,公司股东的权利包括:

①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②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③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④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⑤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⑥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⑦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上述规定对股东的收益权、知情权、表决权、处置权、监管权等权利在制度上进行了保障。

此外,公司还制定了《投资者关系工作管理制度》,为公司在本次发行并上市完成后进一步保护投资者权利做了准备和制度安排。

二、股利分配政策

(一)公司发行上市后的利润分配政策

根据公司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修订后的《公司章程(草案)》,本次发行后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具体如下:

1、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基本原则

(1)按法定顺序分配的原则;

(2)存在未弥补亏损、不得分配的原则;

(3)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润的原则。

2、公司利润分配具体政策

(1)利润分配的形式:公司采用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2)公司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例:除特殊情况外,公司在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的情况下,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三年年均可分配利润的10%。

特殊情况是指:

①公司有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外),即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固定资产投资、收购资产、购买设备或服务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0%;

②当年年末经审计资产负债率超过70%;

③当年每股累计可供分配利润低于0.1元。

④审计机构未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公司董事会还可以根据公司当期的盈利规模、现金流状况、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分红。

(3)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本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①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②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③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4)公司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

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条件下,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3、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审议程序

(1)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由总经理办公会议拟定后提交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董事会就利润分配方案的合理性进行充分讨论,形成专项决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公司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2)公司因前述条款规定的特殊情况而不进行现金分红时,董事会应就不进行现金分红的具体原因、公司留存收益的确切用途及预计投资收益等事项进行专项说明,经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在公司指定媒体上予以披露。

公司审议利润分配方案事项,应当对中小投资者进行单独计票,并由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及独立董事的意见。

4、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实施情况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六十日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5、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变更

如遇到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者公司外部经营环境变化并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或公司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时,公司可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

公司调整利润分配政策时,应当以股东利益为出发点,注重对投资者利益的保护并给予投资者稳定回报,由董事会充分论证,并听取独立董事、监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

公司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应当对中小投资者进行单独计票,并由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及独立董事的意见。

(二)本次发行前后股利分配政策的差异情况

本次发行后,公司股利分配政策新增了对投资者保护的机制安排,主要体现为:

1、增加现金分红的条件及比例;

2、增加现金分红比例和期间间隔;

3、根据监管机构指定的规则,明确利润分配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的披露。

(三)公司发行上市后三年内的利润分配具体规划

上市后三年,若公司当年度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的情况下,在足额提取法定公积金、盈余公积金以后,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事项发生,公司应当进行现金分红,每年以现金形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10%。在确保现金股利分配的前提下,公司可另行增加股票方式分配利润或公积金转增股本。公司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由公司董事会提出分红议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表决。公司接受所有股东、独立董事、监事和公众投资者对公司分红的建议和监督。

(四)公司发行完成前滚存利润的分配安排及已履行的决策程序

公司已召开2020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了《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滚存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本次发行前的滚存未分配利润由发行后的新老股东按照发行后的股份比例共享。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世纪恒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落实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规定的安排、股利分配决策程序、股票投票机制建立情况》之签章页)

世纪恒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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