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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及其他责任主体作出的与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相关的其他承诺事项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4-24

7-8-2-1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世纪恒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承诺函

世纪恒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纪恒通”或“发行人”)拟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3]42号)、《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8号——创业板公司招股说明书(2020年修订)》有关规定,作为世纪恒通的保荐机构和主承销商,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郑重承诺:

本公司为世纪恒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若因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本公司承诺若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上述承诺为本公司真实意思表示,本公司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公司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以下无正文)

7-8-2-2

(本页无正文,为《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世纪恒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承诺函》之签章页)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7-8-2-3

承诺函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称“本所”)作为世纪恒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次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项目(以下称“本项目”)特聘专项法律顾问,现郑重承诺:

本所为本项目制作、出具的申请文件真实、准确、完整,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若因本所未能勤勉尽责,为本项目制作、出具的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特此承诺。

机构负责人 ____________

朱小辉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____________

谭 清

____________张晓庆

____________赵 莹

年 月 日

7-8-2-4

承诺函

世纪恒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拟在中国境内向社会公众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作为世纪恒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审计机构、验资机构及验资复核机构,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本所”)郑重承诺如下:

因本所为发行人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特此承诺。

会计师事务所负责人:____________

余 强

签字注册会计师:____________

何海燕

____________

游玉江

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年 月 日

7-8-2-5

承诺函

北京中同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接受世纪恒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前身为贵阳世纪恒通科技有限公司)的委托,出具了资产评估报告。本公司承诺:如因本公司未能勤勉尽责,导致上述申请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本公司将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该承诺为本公司真实意思表示,本公司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所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特此承诺。

法定代表人(签名):____________

李伯阳

北京中同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7-8-2-6

承诺函

中瑞世联资产评估(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接受世纪恒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前身为贵阳世纪恒通科技有限公司)的委托,出具了资产评估报告。本公司承诺:如因本公司未能勤勉尽责,导致上述申请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本公司将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该承诺为本公司真实意思表示,本公司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所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特此承诺。

法定代表人(签名):____________

何源泉

中瑞世联资产评估(北京)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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