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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峰电子:未来三年(2025年—2027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4-26

维峰电子(广东)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25—2027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为了进一步完善维峰电子(广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机制,保持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透明度、连续性和稳定性,积极回报投资者,引导投资者树立长期投资和理性投资理念,公司董事会根据《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及《维峰电子(广东)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及未来发展需要,特制定公司《未来三年(2025—2027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2025年

日,公司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及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公司未来三年(2025—2027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该议案尚需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现将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一、本规划制定的考虑因素

本规划着眼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在综合分析公司总体发展目标及经营发展实际情况、股东意愿、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公司目前及未来盈利规模、现金流状况、发展所处阶段、项目投资资金需求等因素,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分红回报规划与机制,以保证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本规划的制定原则

本规划的制定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有关利润分配政策的规定,并充分听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监事的意见。以公司正常经营和可持续发展为前提,重视和维护股东权益,坚持以现金分红为主的基本原则。

三、公司未来三年(

2025—2027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一)利润分配方式

公司可采用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股利,并且在公司具备现金分红的情况下,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公司采用股票方式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以股东合理现金分红回报和维持适当股本规模为前提,并综合考虑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二)利润分配的具体规定

、公司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

公司实施现金分红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公司该年度或半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且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

)公司累计可供分配利润为正值;

)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货币资金余额不低于拟用于现金分红的金额;

)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半年度利润分配按有关规定执行);

)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特殊事项发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除外)。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指以下情形之一:(

)公司未来

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等交易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00%

且超过3,000.00万元;(

)公司未来

个月内拟对外投资、购买资产或购买设备等交易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00%

;(

)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但公司发生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后,现金分红方案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公司可以进行现金分红。

、公司现金分红的期间间隔

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公司原则上每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后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具体由董事会根据公司年度盈利状况和未来资金使用计划提出预案。公司可以根据盈利状况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公司现金分红的比例

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时,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分红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应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净利润的30%。

、公司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

)公司经营情况良好;

)在满足现金股利分配的条件下,公司营业收入和净利润增长快速,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本规模及股权结构合理;

)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

)发放的现金股利与股票股利的比例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差异化现金分红政策

公司进行利润分配时,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债务偿还能力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和投资者回报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00%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00%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00%

公司所处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由董事会根据具体情形参照前项规定处理。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为现金股利除以现金股利与股票股利之和。

四、本规划的决策和监督机制

、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披露。

、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拟定后提交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董事会就利润分配方案的合理性进行充分讨论,形成专项决议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公

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公司因特殊情况而不进行现金分红时,董事会应就不进行现金分红的具体原因、公司留存收益的确切用途以及下一步为增强投资者回报水平拟采取的举措等事项进行专项说明。

五、本规划的制定周期和调整机制

、公司至少每

年重新审阅一次公司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并根据公司预计经营状况、股东的意见,确定该时段的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公司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应由董事会制定有关议案,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并经股东大会特别决议通过,公司应当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调整后的股东回报规划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六、附则

、本规划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维峰电子(广东)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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