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970 | 证券简称:华绿生物 | 公告编号:2023-078 |
江苏华绿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江苏华绿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11月30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现将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鉴于公司已经办理完成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归属期归属股份的登记工作,同时依照《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拟对《公司章程》中的有关条款进行相应修订。同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或者董事会授权人士办理后续工商变更登记等事宜,授权的有效期限为自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本次相关工商变更登记办理完毕之日止。
一、本次《公司章程》具体修订内容对比
详见本公告附件,《公司章程》本次修订内容具体以当地的工商部门登记为准。
二、备查文件
(一)《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江苏华绿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3年12月1日
附件:《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注:表格中加粗文字为修订或者新增内容,灰色删除线文字为删除内容。
序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1 |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1,670.00万元。 |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1,788.86万元。 |
2 | 第二十条 公司的股份总数为11,670.00万股,均为人民币普通股。 | 第二十条 公司的股份总数为11,788.86万股,均为人民币普通股。 |
3 |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 (六)独立董事提议召开并经全体独立董事及全体董事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时; …… |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 (六)独立董事提议召开并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且获得董事会同意召开时; …… |
4 | 第四十七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 | 第四十七条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 |
5 | 第七十九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 | 第七十九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
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 | 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或者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 | |
6 | 第八十二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董事、监事候选人的提名权限和程序如下: …… | 第八十二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董事、监事候选人的提名权限和程序如下: …… (四)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事的权利。 …… 对于上述第(四)种情形,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有无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等情况,并对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发表意见。被提名的独立董事应当就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作出公开声明。 …… |
7 | 第一百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2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独立董事辞职导致独立董事人数少于董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或者独立董事中没有会计专业人士时,在上述情形下,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董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空缺后方能生效。在辞职报告尚未生效之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 第一百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2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独立董事辞职导致独立董事人数少于董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或者独立董事中没有会计专业人士时,在上述情形下,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董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空缺后方能生效,公司应当在该董事提出辞职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在辞职报告尚未生效之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
8 |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根据需要设立战略、提名、薪酬与考核等相关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 |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根据需要设立战略、提名、薪酬与考核等相关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 |
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
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 | 事,其中独立董事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 | |
9 | 第一百一十五条 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 第一百一十五条 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监事会或者独立董事提议并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