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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绿生物: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4-24

江苏华绿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

作为江苏华绿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江苏华绿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本着勤勉尽责的原则审议了公司在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召开前提交的及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并就议案的相关事项进行了了解和询问。现就相关事项发表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如下:

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一、关于续聘2023年度审计机构的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的资质,且具有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够满足公司财务审计工作要求。具备独立性和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能够诚信执业。本次续聘事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同意将本事项提交至公司董事会审议。

二、关于关联方2023年度对公司及子公司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的事前认可意见

为确保公司及子公司2023年度业务经营发展资金需要,积极拓宽资金融通渠道,公司及子公司拟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不超过人民币50,000.00万元(含本数),由本次关联方为公司及子公司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本次关联交易事项有助于公司的经营发展,不影响公司的独立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独立董事同意将本议案提交至董事会审议。

三、关于公司预计2023年度日常性关联交易额度的事前认可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预计2023年度日常性关联交易额度是为了满足公司经

营情况的需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的独立性产生影响。因此,同意将本议案提交至董事会审议。

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2022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经审阅,独立董事认为,公司已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各项内部控制制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的规定和要求,并能够得到有效的执行,保证了公司生产经营管理活动的有序开展,公司2022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因此,独立董事对公司2022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二、关于《公司2022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经核查,独立董事认为,公司董事会编制的《2022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的真实情况,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的相关规定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相关要求,不存在违规存放和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独立董事对本事项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

三、关于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独立董事认为,公司董事会综合考虑公司的经营现状和未来发展规划,作出的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实际情况,符合相关规定,该利润分配方案具备合法性、合理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有利于公司的长期稳定发展。因此,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关于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续聘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独立董事认为,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致同所”)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和能力。公司聘请致同所为公司审计机构以来,其工作勤勉尽责,坚持以公允、客观的态度进行独立审计。其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诚信情况、独立性符合为公司服务的资质要求。因此,独立董事同意续聘致同所为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2023年度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独立意见经核查,独立董事认为,公司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是为满足公司日常经营的实际资金需求,有利于稳定公司持续发展及加快推进公司战略布局,对公司生产经营有积极作用。该事项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独立董事一致同意该事项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六、关于2023年度对外担保额度预计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独立董事认为,公司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审核对外担保事项。公司为子公司担保及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相互担保是为了满足公司实际生产经营及业务发展资金需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因此,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七、关于关联方2023年度对公司及子公司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提供关联担保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本次关联方同意为公司及子公司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提供连带责任无偿担保,且免于支付担保费用,符合公司业务开展必要性,支持了公司的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业务发展实际情况;在审议本事项过程中,关联董事回避表决,相关担保行为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因此,独立董事一致同意该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八、关于公司2023年度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独立董事认为,2023年度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符合《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符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有利于强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勤勉尽责,激励管理层提高工作效率,有利于公司持续稳定发展。因此,一致同意本次薪酬方案事项,并同意将该事项中董事薪酬方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九、关于公司预计2023年度日常性关联交易额度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独立董事认为,公司2023年日常性关联交易预计满足公司业务发展及生产经营情况的需要,关联交易遵循有偿、公平、公正、自愿、平等的商业

原则,定价公允、合理,符合公司的整体利益,关联董事在表决时已回避,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一致同意通过关于公司预计2023年度日常性关联交易额度的议案。

十、关于公司2022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独立董事认为,2022年度,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亦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计至2022年12月31日的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经核查,独立董事认为,2022年度,公司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形,不存在违规担保的情形,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十一、对《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独立董事认为,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在不影响主营业务正常开展,保证运营资金需求和资金安全的前提下,选择不超过12个月的流动性好、安全性高的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的保本型产品进行现金管理,能够有效的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获得一定的投资收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审议、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因此,独立董事对本事项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

(本页无正文,为江苏华绿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谢 南(签字):

李政明(签字):

吴小平(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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