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意见
江苏华绿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9月30日召开了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江苏华绿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客观判断的原则,现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向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1、《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
案)》”、“本激励计划”)中规定的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经成就。公司董事会在审议上述议案时,关联董事回避表决。
2、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3、拟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草案)》中确定的激励对象范围中的人员,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不存在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根据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本激励计划授予日为2022年9月30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5、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有助于公司进一步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司激励约束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核心骨干对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因此,我们同意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确定为2022年9月30日,并同意以
10.68元/股的授予价格向符合授予条件的58名激励对象授予400.00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二、关于终止部分募投项目并将剩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本次终止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并将剩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是根据公司目前募投项目实施的具体情况所作出的审慎决定,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降低公司财务成本,符合公司经营发展的需要,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或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也不会对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和业务发展产生不利影响。本次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批手续,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江苏华绿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一厂技术改造项目”、“泗阳华茂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技术改造项目”予以终止并将剩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发表独立意见。
(本页无正文,为江苏华绿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谢 南(签字):
李政明(签字):
吴小平(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