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华绿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2022年9月
江苏华绿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江苏华绿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法人治理结构,保障监事会依法独立行使监督权,保障股东权益和公司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法律、法规,以及《江苏华绿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则。本规则所涉及到的术语和未载明的事项均以公司章程为准,不以公司的其他规章作为解释和引用的条款。
第二章 监事会的组成和职权
第二条 公司设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其中包括股东代表2人,职工代表
1人。股东代表担任的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其他民主形式选举产生或更换。
监事会设监事会办公室,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
监事会设主席1名。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监事会主席兼任监事会办公室负责人,保管监事会印章。监事会主席可以要求公司其他人员协助其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
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三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
见;
(二) 检查公司财务;
(三)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 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
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 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 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提起诉讼;
(八) 发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监事会应当履行监督职责,并向董事会通报或者向股东大会报告,也可以直接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或者其他部门报告;
(九) 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
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十) 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章 会议召集和召开
第四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监事会定期会议应当每6个月
召开一次会议。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事会应当在10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一)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监管部门的各种规定和要求、《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者在市场中造成恶劣影响时;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五)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证券监管部门处罚或者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时;
(六)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七)本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在发出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之前,监事会应当向全体监事征集
会议提案,并至少用两天的时间向公司员工征求意见。在征集提案和征求意见时,监事会办公室应当说明监事会重在对公司规范运作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行为的监督而非公司经营管理的决策。
第六条 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 向监事会办公室或者直接向监事会主席提交经提议监事签字的
书面提议书,提请监事会主席召集临时会议,并提出会议议题。
(二) 提议书应载明下列事项:
1. 提议监事的姓名;
2. 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3. 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4. 提出议案的具体内容;
5. 提议监事的联系方式和提案日期;
6. 提案人签名等。
(三) 在监事会办公室或者监事会主席收到监事的书面提议之日起10
日内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
第七条 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的,应至少提前10天通知全体监事。通知方式
包括专人送出、传真、邮件或其他方式。
监事会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的,应当于会议召开5日前通知全体监事。以专人送出、邮件、传真或其他方式通知全体监事。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八条 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 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三) 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四) 监事表决所必须的会议材料;
(五) 监事应当亲自出席会议的要求;
(六) 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七) 发出通知的日期。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九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以现场方式召开。
紧急情况下,或会议召集人(主持人)、提议人认为必要时,在保障监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监事会会议可以通讯方式召开,但监事会召集人(会议主持人)应当向与会监事说明具体情况。在通讯表决时,监事应当将其对审议事项的书面意见和投票意向在签字确认后传真至监事会。监事不应当只写明投票意见而不表达其书面意
见或者投票理由。
第十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监事本人出席。监事未亲自出席也未委托他人出席
监事会会议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监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相关监事拒不出席或
者怠于出席会议导致无法满足会议召开的最低人数要求的,其他监事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列席监事会会议。
第十一条 监事会召开监事会议,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要求公司董事、经理及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及外部审计人员列席会议并向监事会陈述有关事项或回答提问。
第四章 议事程序和决议
第十二条 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在进行表决前,监事会应当按照会议议程,对
事项进行逐项审议。经过认真审议,监事可以自由发言,也可以书面报告形式发表意见。
第十三条 监事会对所有列入议事日程的议案应当逐项表决,不得以任何理由搁
置或不予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议案的,应以议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作出决议。
第十四条 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报告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内容是否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五条 监事会依法检查公司财务,监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财务会计报告
编制过程中的行为,必要时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行使职权。
第十六条 每名监事有一票表决权,以记名和书面等方式进行。
监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监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该监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第十七条 会议主持人根据表决结果宣布决议是否通过,决议的表决方式及表决
结果应记载入会议记录中。
第十八条 召开监事会会议,可以视需要进行全程录音。
第十九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会议,应当在会议结束后及时将监事会决议报送深圳
证券交易所备案,经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后公告。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过与会监事签字确认。监事应当保证监事会决议公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监事会决议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以及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说明;
(二)委托他人出席和缺席的监事人数、姓名、缺席的理由和受托监事姓名;
(三)每项议案获得的同意、反对、弃权票数,以及有关监事反对或者弃权的理由;
(四)审议事项的具体内容和会议形成的决议。
第五章 会议记录
第二十条监事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对会议记录进行签字确
认,记录人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监事对会议记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
监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面说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的内容。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指定监事或工作人员应当对现场会议做好记录,会议记录应
当真实、准确、完整,充分反映与会人员对所审议事项提出的意见。监事会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二) 会议通知的情况;
(三) 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 出席会议监事以及受托监事姓名;
(五) 会议议程、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监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对提案的表决意向;
(六) 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
或弃权的票数)。
(七) 出席会议的监事签名;
(八) 与会监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对于通讯方式召开的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应当参照上述规定,整理会议记录。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会议录
音资料、表决票、经与会监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决议公告等,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10年。
第六章 会议决议的执行
第二十三条 监事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监事会决议。监事会主席应监督决议执
行情况,并在以后的监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最终执行结果。
第二十四条 监事为履行职责,必要时可以聘请律师、注册会计师等专业人员协
助其工作,发生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不干涉和参与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和人事任免工作。但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股东大会决议,监事会有权对其提出罢免建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时,监事会有权要求其予以纠正。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如遇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
修订,规则内容与之抵触时,应及时进行修订,由监事会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第二十七条 本规则规定与公司章程规定不一致的,以公司章程为准。本规则未
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要求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除本规则中特别说明外,都
含本数;“不满”、“以外”、“低于”、“多于”、“超过”,除本规则中特别说明外,不含本数。
第二十九条 授权公司监事会对本规则进行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