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华绿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报告期内,江苏华绿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严格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监事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的要求,召集、召开监事会会议,参与表决,独立充分行使权力,认真履行监事会自身职能,依法列席了董事会会议,参加了各次股东大会,充分发挥了监事会应有的作用。促进了公司规范化运作,对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重大事项决策、内部控制管理等方面进行了核查,现将2021年度监事会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监事会人员变动情况
报告期内,余清先生因个人原因申请辞去公司第四届监事会职工监事、监事会主席职务,辞职后余清先生仍在子公司任职。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余清先生辞职后,将导致公司监事会人数低于法定最低人数的情形。为保证监事会的正常运营,公司职工代表大会于2021年11月10日召开,会议同意选举王少名先生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职工代表监事。任期自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第四届监事会届满之日止。
公司于2021年11月24日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监事会主席的议案》,选举李贺文为监事会主席,任期自本次监事会通过之日起至第四届监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二、监事会会议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监事会共召开了7次会议,监事会成员均亲自出席参加。每次会议的通知、召集召开、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章程的规范。每次会议决议均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具体会议情况如下:
1、第四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于2021年1月29日召开,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年度财务报表审阅报告的议案》。
2、第四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于2021年4月27日召开,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关于<公司2020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年年度报告及年
度报告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及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暨关联担保的议案》《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度监事薪酬的议案》《关于公司预计2021年度日常性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暨高送转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第一季度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及子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3、第四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于2021年6月23日召开,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关于调整募投项目募集资金投资额的议案》。
4、第四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于2021年8月26日召开,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半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关于子公司拟与关联方共同投资设立合资公司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子公司拟转让部分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签署<投资协议>并拟在望都县设立子公司的议案》。
5、第四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于2021年10月26日召开,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1年第三季度报告的议案》。
6、第四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于2021年10月28日召开,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的议案》。
7、第四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于2021年11月24日召开,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监事会主席的议案》。
监事会认真履行监督职能,保证了公司正常的经营管理工作的开展,切实维护公司利益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三、列席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情况
报告期内,在公司股东大力持下,在董事会和管理层的积极配合下,全体监事列席了历次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参与了公司重大决策的讨论,对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决议事项、董事会对股东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全过程的监督和检查。
四、监事会对公司2021年度有关事项发表的意见
2021年度,公司监事会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公司的依法运作情况、财务状况、内部控制等进行了认真监督检查,对报告期内公司有关情况发表如下意见:
(一)公司依法运作情况
报告期内,监事会对董事会、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决策程序,董事会对股东大会的决议的执行情况、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务情况及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等进行了监督。监事会认为:公司董事会决策程序严格遵循《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执行股东大会的各项决议,运作规范,勤勉尽职;公司内部控制制度较为完善;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务时,无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
(二)公司财务情况
监事会对公司财务状况、财务管理和经营成果进行了认真地检查和审核,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财务制度健全,财务运作规范,认真贯彻了财务决策部署,内控制度得到有效执行,严格遵循了《会计法》《会计准则》等法律法规及其他相关财务规定的要求执行,会计无重大遗漏和虚假记载。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客观、公正,能够真实准确的反映了公司的财务情况。
(三)关联交易情况
经核查,对公司2021年度发生的关联交易情况汇报如下:
1、公司2021年度发生的关联交易金额符合2020年度预计日常性关联交易额度范围内,符合公司实际情况,不存在较大差异,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2、全资子公司重庆华绿生物有限公司向关联方转让重庆市南川华绿生物科技有限公司5%的股权,转让价格为250万元人民币。该交易的交易背景、交易价格等条款遵循了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履行了必要的内部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结合重庆市南川华绿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实际情况并依据市场公允价格协商确定最终交易价格,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3、全资子公司重庆华绿生物有限公司与关联方合资成立重庆华绿北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21年9月1日,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该合资公司的
设立根据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以原始出资额作价,并根据各自出资比例承担对应责任,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对外担保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对外担保情形(除合并报表范围内公司外),公司为子公司提供担保有助于公司子公司业务发展的资金需求,担保对象均为公司子公司,公司能够对其经营进行有效管控,财务风险属于可控范围内,不存在影响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的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亦不存在违规担保的情况。
(五)募集管理与使用情况
通过对公司2021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核查,监事会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使用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规 则指引的规定,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合法、合规,未发现违反法律法规及 损害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六)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情况
报告期内,针对公司对定期报告、对外投资等事项,均按照制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及其他相关要求,提前控制内幕知情人范围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有效防止了内幕信息泄露或交易发生的行为。维护了公司信息披露的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七)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情况
报告期内,监事会对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了监督和检查。监事会认为:公司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符合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及要求。
四、2022年监事会工作计划
2022年,监事会将继续本着对全体股东负责的原则,以维护公司利益和全体股东权益为目标,以客观公正、求真务实的态度,全力支持配合股东和董事会
的工作,并将程序监督和实体监督结合起来,注重监督与服务并重,认真全面履行监事会职责。监事会全体成员将继续加强上市公司监事所应掌握的法律、法规的学习,完善监督职责,促进公司内控体系的有效运行。监事会将继续加强对公司经营决策、内部控制、财务状况、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等重大事项的监督,监督各项决策程序的合规性,进一步提升公司的规范运作水平,防范经营风险,切实维护公司利益和全体股东权益,促进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地发展。
江苏华绿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2022年4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