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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绿生物: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4-09

江苏华绿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2022年4月8日,江苏华绿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定,作为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认真阅读了相关会议资料并就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了解和询问。现就有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2021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已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各项内部控制制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的规定和要求,并能得到有效的执行,保证了公司生产经营管理活动的有序开展,公司2021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

二、关于《公司2021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董事会编制的《2021年度募集金存放和使用情况专项报告》,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应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的真实情况,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不存在违规存放和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因此,我们对该事项发表同意意见。

三、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对《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的事项进行了认真审核,一致认为公司在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建设和公司正常经营的情况下,合理利用闲置募集资金不超过人民币49,000万元(含本数)进行现金管理,有利于提高闲置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增加公司投资收益,为公司及股东获取更多的回报,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该事项的决策和审议程序合法、合规,并对上述事项发表明确的同意意见。

四、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独立意见

我们对《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的事项进行了认真审核,认为在不影响公司及子公司正常经营的情况下,合理利用闲置自有资金不超过30,000万元(含本数)进行现金管理,有利于提高闲置自有资金的使用效率,增加公司投资收益,为公司及股东获取更多的回报,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该事项的决策和审议程序合法、合规,我们对上述事项发表明确的同意意见。

五、关于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董事会综合考虑公司的经营现状和未来发展规划,提出的不派发现金红利,不送红股,不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实际情况,符合相关规定,该利润分配方案具备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形,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关于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并且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六、关于续聘2022年度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致同”)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和能力。公司聘请致同为公司审计机构以来,其工作勤勉尽责,坚持公允、客观的态度进行独立审计。其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诚信状况、独立性符合为公司服务的资质要求。同意续聘致同为公司2022年度审计机构并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七、关于2022年度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是为满足公司日常经营的实际资金需求,有利于稳定公司持续发展及加快全国战略布局,对公司生产经营有积极作用。该事项的进行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2022年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八、关于2022年度对外担保额度预计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严格遵守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审核对外担保事宜。公司为子公司担保及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互相担保是为了满足公司实际生产经营及业务发展资金需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

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九、关于关联方2022年度对公司及子公司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提供关联担保的独立意见经核查,本次关联方同意为公司及子公司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提供连带责任无偿担保,且免于支付担保费用,符合公司业务开展必要性,支持了公司的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业务发展实际情况;审议本事项过程中,关联董事回避表决,相关担保行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因此,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关于关联方2022年度对公司及子公司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提供关联担保的议案》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十、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独立董事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发布的《关于修订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的通知》文件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权益的情形。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十一、关于公司2022年度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独立董事认为:2022年度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符合《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符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有利于强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勤勉尽责,激励管理层提高工作效率,有利于公司持续稳定发展。独立董事一致同意本次薪酬方案事项,并同意该事项中董事薪酬方案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无需对监事薪酬方案发表独立意见。

十二、关于公司预计2022年度日常性关联交易额度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2022年度日常性关联交易预计满足公司业务发展及生产经营情况的需要,关联交易遵循有偿、公平、公正、自愿、平等的商业原则,定价公允、合理,符合公司的整体利益,关联董事在表决时已回避,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通过关于公司预计2022年度日常性关联交易额度的议案。

十三、关于全资子公司与实际控制人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真审核了相关的交易背景、交易价格等条款,该项关联交易不影响公司的独立性,未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合法利益,不会对公司未来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负面影响。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十四、关于公司2021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

经核查:2021年度,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亦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计至2021年12月31日的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经核查;2021年度,公司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形,不存在违规对外担保的情形,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以下无正文)

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本页无正文,为江苏华绿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吴小平李政明谢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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