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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华绿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
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定,本着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责的原则,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实事求是审议了公司在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召开前提交的相关材料,并就议案的相关事项进行了了解和询问。现就有关事项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一、关于续聘2022年度审计机构的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的资质,且具有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够满足公司财务审计工作要求。具备独立性和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能够诚信执业。本次续聘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同意将续聘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2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二、关于关联方2022年度对公司及子公司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的事前认可意见
为确保公司及子公司2022年度业务经营发展资金需要,积极拓宽融资渠道,公司及子公司拟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不超40,000万元(含本数),由本次关联方为公司及子公司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本次关联交易事项有利于公司的经营发展,不影响公司独立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同意该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三、关于公司预计2022年度日常性关联交易额度的事前认可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预计2022年度日常性关联交易额度是为了满足公司业务发展及生产经营情况的需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对公司未来财务情况和经营成果有积极影响,不会对公司的独立性产生影响。我们一致同意将《关于公司预计2022年度日常性关联交易额度的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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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关于全资子公司与实际控制人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交易事项遵循了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依据是市场公允价格协商确定最终交易价格,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此次关联交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同意公司将此议案提交董事会进行审议,并按规定进行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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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江苏华绿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吴小平 | 李政明 | 谢南 |
2022年4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