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华绿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3、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会议召开时间:2021年9月13日(星期一)14:0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9月13日上午9:15至9:25,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9月13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内的任意时间。
2、召开地点:江苏省宿迁市泗阳县绿都大道88号公司二楼会议室
3、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召集人:江苏华绿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余养朝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7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合计为47,846,20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0.9993%。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共4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7,843,50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0.997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3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2,7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3%。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3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2,7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股的
0.0023%。
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以下议案进行了表决: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签署<投资协议>并拟在望都县设立子公司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47,844,60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67%;反对1,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40.7407%;反对1,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59.259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四、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经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孙亦涛律师、陈阳阳律师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以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江苏华绿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华绿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苏华绿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1年9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