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恒帅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宁波恒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2025年5月6日下午15:00在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通宁路399号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由董事长许宁宁先生主持。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5月6日上午9:15—9:25,9:30—11:30和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5月6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共计109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60,182,96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5.2287%。其中,现场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共计3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59,314,3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4.1429%;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106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868,66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858%。
其中,中小投资者出席情况如下: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06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868,66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858%。
公司全体董事、全体监事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
了本次股东大会。上海国瓴律师事务所委派阮芳洋、许玲玉律师见证了本次会议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1、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修订<公司章程>并授权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总表决情况:
同意60,175,36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74%;反对6,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01%;弃权1,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861,06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1251%;反对6,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7022%;弃权1,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727%。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2/3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上海国瓴律师事务所阮芳洋、许玲玉律师通过视频的方式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宁波恒帅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国瓴律师事务所关于宁波恒帅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见证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宁波恒帅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5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