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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力股份: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2023年12月)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12-14

安徽英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建立规范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有关人员的提名管理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安徽英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规则。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主要根据《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以及本规则的规定履行职责。

第二章 委员会组成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由3名董事组成, 由公司董事会在全体董事范围为选举产生, 其中, 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改选委员的提案获得通过的,新选委员于董事会会议结束后立即就任。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提名委员会会议, 当提名委员会召集人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 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则自动失去委员资格。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向董事会提出辞职,辞职报告中应当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者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

第七条 经董事长提议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可对提名委员会成员在任期内进行调整。

第八条 独立董事委员因触及《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情形提出辞职或者被解除职务导致提名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委员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本规则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的,公司应当自前述事实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第九条 独立董事委员辞职将导致提名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本规则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的。拟辞职的独立董事委员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独立董事委员产生之日。公司应当自独立董事委员提出辞职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第三章 委员会职责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被提名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

公司应当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按照《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披露相关内容,并将所有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材料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报送材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十三条 委员会召集人职责:

(一)召集、主持委员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委员会工作;

(三)签署委员会有关文件;

(四)向董事会报告委员会工作;

(五)董事会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四章 委员会会议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应于会议召开前3日书面通知全体成员,并提供相关会议资料和信息,提名委员会会议由委员会召集人主持。在以下情况之一时,应当在七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一)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二)委员会召集人认为必要时;

(三)委员会三分之一以上成员提议时。

第十五条 独立董事履职中关注到提名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公司重大事项,可以依照程序及时提请提名委员会进行讨论和审议。第十六条 委员会会议通知及会务工作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安排。会议通知中应当明确时间、地点、会期、议程、议题、通知发出时间等内容。提名委员会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委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第十七条 委员会委员在收到会议通知后,应当及时以适当的方式予以确认并反馈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是否出席会议、行程安排等)。

第十八条 委员会会议应当有全体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委员会成员应当亲自出席(包括亲身现场出席或者通过电话会议方式出席)。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时,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委员会其他成员代为出席并行使有关职权(其中独立董事委员应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授权委托书应当明确委托人姓名、受托人姓名、授权范围、

授权权限、授权期限等事项。第十九条 委员会成员无正当理由,连续三次未能亲自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履行提名委员会委员职责,董事会可以根据本规则有关规定调整委员会成员。

第五章 议事程序第二十条 提名委员会每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须列席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第二十二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第二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第二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充分反映与会人员对所审议事项提出的意见,出席会议的委员、董事会秘书和记录人员应当在会议记录签字确认,委员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会议记录由证券部保存。公司应当保存上述会议资料至少十年。第二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当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对于确实难以形成统一意见的议案,应当向董事会提交各项不同意见并做出说明。

第二十六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委员会工作机构

第二十七条 公司可以成立提名委员会工作小组,作为委员会的工作机构为委员会工作提供支持和服务,承担委员会交办的相关工作。

第七章 附则第二十八条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规则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术语的含义相同。第二十九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证券监管机构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者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证券监管机构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由董事会审议通过。第三十条 本规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第三十一条 本规则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安徽英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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