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英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作为安徽英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2023年半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的专项说明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2023年半年度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的情况,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任何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形,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二、关于公司2023年半年度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2023年半年度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为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况,不存在违规对外担保等情况,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但延续至报告期的违规对外担保等情况,公司对外担保余额为5,492.14万元。
三、关于《2023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2号——公
告格式》等有关规定,公司编制了《2023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经审查,公司2023年半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编制的《2023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如实反映了公司2023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的情况,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违规的情形。
四、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延长建设期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公司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延长建设期是公司根据项目的实际实施情况作出的审慎决定,未改变募投项目的实施主体、实施方式、建设内容、募集资金投资用途及投资规模,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广大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延长建设期的事项。
五、关于继续使用可转换债券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公司继续使用可转换债券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是在确保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及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前提下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公司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有利于有效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保障股东利益,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继续使用可转换债券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
(以下无正文)
独立董事签字:
2023年8月9日
王文兵 |
独立董事签字:
2023年8月9日
王伟 |
独立董事签字:
2023年8月9日
葛德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