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英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及《安徽英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通过对有关情况进行详细了解,基于独立判断,现就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审议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进一步明确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具体方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授权,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和市场状况,进一步明确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具体方案。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具体方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方案合理、切实可行,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和全体股东利益,不存在危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本次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具体方案。
二、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公司董事会在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完成之后,根据公司股东大会的授权办理可转换公司债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相关事宜,符合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本次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事项。
三、关于开设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为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募集资金开设专户并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能规范公司对募集资金的管理、存放和使用,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因此,我们一致同意本次公司开设募集资金专户并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事项。(以下无正文)
独立董事签字:
2022年7月18日
王文兵 |
独立董事签字:
2022年7月18日
葛德生 |
独立董事签字:
2022年7月18日
王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