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安徽英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治理结构,加强内部控制建设,夯实信息披露编制工作的基础,充分发挥公司独立董事在年报编制和披露方面的监督,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安徽英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安徽英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应在公司年度报告(以下简称“年报”)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切实履行独立董事的责任和义务,勤勉尽责地开展工作,关注公司年度经营数据和重大事项情况,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尤其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保护。
在年度报告编制期间,独立董事负有保密义务。在年度报告公布前,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外界泄漏公司年度报告的内容。
第三条 独立董事应对公司拟聘的会计事务所是否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以及为公司提供年报审计的注册会计师(以下简称“年审注册会计师”)的从业资格进行核查。
第四条 若发生公司年审期间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形,公司独立董事需发表独立意见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公司所在地证监局报告。
第五条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一个月内,公司管理层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审计前向独立董事全面汇报公司本年度的生产经营情况、规范运作情况、财务情况及投、融资活动等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
第六条 在年审会计师事务所进场审计前,独立董事应当会同公司审计委员会参加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见面会,和会计师就审计工作小组的人员构成、审计
计划、风险判断、风险及舞弊的测试和评价方法、本年度审计重点进行沟通,尤其特别关注公司的业绩预告及其更正情况。独立董事应关注公司是否及时安排前述见面会并提供相关支持,并将上述情况计入工作笔录。
第七条 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和审议年度报告的董事会会议召开前,独立董事应当再次参加与年审注册会计师见面会,与注册会计师沟通初审意见。独立董事应关注公司是否及时安排前述见面会并提供相关支持,并记入工作笔录。第八条 对于审议年度报告的董事会会议,独立董事需要关注董事会会议召开的程序、相关事项的提议程序、决策权限、表决程序、回避事宜、议案材料的提交时间和完备性,如发现与召开董事会会议相关规定不符或判断依据不足的情形,应提出补充、整改和延期召开会议的意见。上述沟通过程、意见及要求均应形成书面记录并由相关当事人签字认可。第九条 独立董事应当在年报中就年度内公司对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对公司报告期末尚未履行完毕和当期发生的对外担保情况等重大事项发表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第十条 独立董事应对年度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独立董事对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对年度报告具体事项存在异议的,且经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可以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由此发生的相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二条 公司应提供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条件,董事会秘书应积极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协助。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公司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第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第十五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安徽英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二年四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