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英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安徽英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投资的管理,规范公司对外投资行为,提高投资效益,规避投资所带来的风险,合理有效的使用资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安徽英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为获取未来收益而将一定数量的货币资金、股权、以及经评估后的实物或无形资产作价出资,对外进行各种形式的投资活动。
第三条 按照投资期限的长短,公司对外投资分为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短期投资主要指公司购入的能随时变现且持有时间不超过一年(含一年)的,包括各种股票、债券、基金、分红型保险等。
长期投资主要指投资期限超一年,不能随时变现或不准备变现的各种投资,包括债券投资、股权投资和其他投资等。包括但不限于下列类型:
(一) 公司独立兴办的企业或独立出资的经营项目;
(二) 公司出资与其他境内(外)独立法人实体、自然人成立合资、合作公司或开发项目;
(三) 参股其他境内(外)独立法人实体;
(四) 经营资产出租、委托经营或与他人共同经营。
第四条 对外投资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公司的经营宗旨;
(二) 有利于促进资源的系统有效配置、提升资产质量;
(三) 有利于防范经营风险,提高投资收益,维护股东权益;
(四) 有利于依法规范运作,提高工作效率,落实管理责任;
(五) 有利于公司健康、可持续发展,提高公司核心竞争力和整体实力。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 “子公司”)的一切对外投资行为。第六条 公司对外投资应严格按照《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制定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章 对外投资的审批权限及批准程序第七条 公司对外投资的审批应当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程序,实行专业管理和逐级审批。
第八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议为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各自在其权限范围内,对公司的对外投资做出决策。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无权做出对外投资的决定。第九条 上市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三)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四) 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五)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公司发生本条所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交易时,应当以资产总额和成交金额中的较高者作为计算标准,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经累计计算达到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应进行审计或者评估、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已经履行过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此外,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金额超过3,0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投资,应当聘请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评估或者审计,并将该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条 董事会有权审议决定股东大会审议权限外的其他投资事项。
第十一条 董事会在其职权范围内授权总经理决定下列投资事项:
(一)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下,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二)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下,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三)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下,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四) 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下,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五)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下,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此外,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投资,需经公司董事会审议。第十二条 未达到董事会审议的对外投资,由总经理自行决定。第十三条 本制度第九条规定应由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投资事项,由公司相关职能部门对该投资事项进行可行性分析与评估,并对投资方案进行前期拟订,提出具体的财务预案提交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批准;经总经理办公会议批准后,将投资方案及相关说明等材料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授权董事会交由董事长或者总经理负责具体组织具体实施。第十四条 本制度第十条规定由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的投资事项,由公司相关职能部门将有关投资事项的基本情况以书面形式向总经理办公会议提交,由总经理办公会议对该投资事项的必要性、合理性进行审查,并负责投资方案的前期拟订、可行性分析与评估等前期调研工作,制订具体的财务预案,总经理将投资方案及相关说明等材料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授权董事长或者总经理负责组织具体实施。
第十五条 本制度第十一条规定由公司总经理审议批准的投资事项,由公司相关职能部门将有关投资事项的基本情况以书面形式向总经理办公会议提交,由总经理办公会议对该投资事项的必要性、合理性进行审查,并负责投资方案的前期拟订、可行性分析与评估等前期调研工作,制订具体的财务预案,由总经理负责组织具体实施或者授权相关人员负责组织具体实施。
第十六条 公司监事会、财务部等相关机构应依据其职责对投资项目进行监督,及时提出纠正意见,对重大问题提出专项报告,提请项目投资审批机构讨论处理。
第三章 对外投资的转让与收回
第十七条 出现或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可以收回对外投资:
(一) 按照公司章程规定,该投资项目(企业)经营期满;
(二) 由于投资项目(企业)经营不善,无法偿还到期债务,依法实施破产;
(三) 由于发生不可抗力而使项目(企业)无法继续经营;
(四) 合同规定投资终止的其他情况出现或发生时。
第十八条 发生或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可以转让对外投资:
(一) 投资项目已经明显有悖于公司经营方向的;
(二) 投资项目出现连续亏损且扭亏无望没有市场前景的;
(三) 由于自身经营资金不足急需补充资金时;
(四) 本公司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 投资转让应严格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有关转让投资规定办理。处置对外投资的行为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条 批准处置对外投资的程序与权限与批准实施对外投资的权限相同。
第二十一条 财务部负责做好投资收回和转让的资产评估工作,防止公司资产的流失。
第四章 对外投资的人事管理
第二十二条 公司对外投资组建合作、合资公司,应对新建公司派出经法定程序选举产生的董事、监事,参与监督新建公司的运营决策。
第二十三条 对外投资组建的子公司,公司应派出经法定程序选举产生的董事长,并派出相应的经营管理人员(包括财务总监),负责子公司的运营、决策等相关工作。上述人员的提名人选由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提出,按相关程序产生人选。
第二十四条 派出人员应按照《公司法》和被投资单位的《公司章程》的规定切实履行职责,在新建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中维护公司利益,实现公司投资的保值、增值。公司委派出人被投资单位董事的有关人员,通过参加董事会
会议等形式,获取更多的被投资单位的信息,应及时向公司汇报投资情况。派出人员每年应与公司签订责任书,接受公司下达的考核指标,并向公司提交年度述职报告,接受公司检查。
第五章 对外投资的财务管理及审计第二十五条 公司财务部应对公司的对外投资活动进行全面完整的财务记录,进行详尽的会计核算,按每个投资项目分别建立明细账簿,详尽记录相关资料。对外投资的会计核算方法应符合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长期对外投资的财务管理由公司财务部负责,财务部根据分析和管理的需要,取得被投资单位的财务报告,以便对被投资单位的财务状况进行分析,维护公司的权益,确保公司利益不受损害。
第二十七条 公司在每年度末对长、短期投资进行全面检查。对子公司进行定期或专项审计。
第二十八条 公司子公司的会计核算方法和财务管理中所采用的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变更等应遵循公司会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九条 公司子公司应每月向公司财务部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并按照公司编制合并报表和对外披露会计信息的要求,及时报送会计报表和提供会计资料。
第三十条 公司可向子公司委派财务总监,财务总监对其任职公司财务状况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监督。
第三十一条 对公司所有的投资资产,应由内部审计人员或不参与投资业务的其他人员进行定期盘点或与委托保管机构进行核对,检查其是否为本公司所拥有,并将盘点记录与账面记录相互核对以确认账实的一致性。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安徽英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二年四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