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929 证券简称:华骐环保 公告编号:2025-031
安徽华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的一致行动人减持计划
实施完毕的公告
安徽华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华骐环保”)2025年3月25日披露了《关于控股股东的一致行动人减持计划的预披露公告》,公司控股股东的一致行动人刘光春、兰萍出具了《关于股份减持计划的告知函》。持有公司股份3,346,426股(占本公司总股本比例2.53%)的股东刘光春和持有公司股份264,000股(占本公司总股本比例0.20%)的股东兰萍计划自减持计划公告披露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3个月内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合计减持本公司股份不超过1,321,300股,即减持比例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在任意连续90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数量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减持期间如公司有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导致持股数量变化,则减持数量进行相应调整)。
公司于近日收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一致行动人刘光春、兰萍出具的《关于股份减持暨减持计划实施完毕的告知函》,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上述减持计划已实施完成。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有关规定,现将减持计划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股东减持计划实施情况
1、股东减持股份情况
股东名称 | 减持方式 | 减持期间 | 减持均价(元) | 减持股数 | 减持比例 |
(股) | (%) |
刘光春
刘光春 | 集中竞价 | 2025.4.30-2025.5.8 | 9.41 | 1,057,300 | 0.80 |
兰萍
兰萍 | 集中竞价 | 2025.5.8-2025.5.30 | 9.79 | 264,000 | 0.20 |
合计
合计 | 1,321,300 | 1.00 |
股东本次减持股份的来源为首次公开发行前持有的股份(包括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因权益分派转增的股份),减持价格区间为9.12元/股—10.04元/股。
2、股东本次减持前后持股情况
股东名称 | 股份性质 | 本次减持前持有股份 | 本次减持后持有股份 | ||
股数(股) | 占总股本比例(%) | 股数(股) | 占总股本比例(%) | ||
刘光春 | 合计持有股份 | 3,346,426 | 2.53 | 2,289,126 | 1.73 |
其中:无限售条件股份 | 3,346,426 | 2.53 | 2,289,126 | 1.73 | |
有限售条件股份 | 0 | 0 | 0 | 0 | |
兰萍 | 合计持有股份 | 264,000 | 0.20 | 0 | 0 |
其中:无限售条件股份 | 264,000 | 0.20 | 0 | 0 | |
有限售条件股份 | 0 | 0 | 0 | 0 |
二、其他说明
1、控股股东之一致行动人刘光春、兰萍减持公司股份事项已按照规定进行了预披露,本次减持与已披露的减持计划、减持意向、承诺一致,实际减持股份数量未超过计划减持股份数量。刘光春、兰萍在《安徽华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承诺“所持发行人股票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且累计减持不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8%”。本次减持不存在违反前述承诺的情形。
2、刘光春、兰萍属于公司控股股东的一致行动人,已退休多年,因自身资
金需求减持股份,本次减持股份计划的实施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3、本次减持股份未违反《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4、公司不存在破发、破净情形,最近三年累计现金分红金额未低于最近三年年均净利润30%。公司控股股东之一致行动人刘光春、兰萍减持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的要求。
三、备查文件
刘光春、兰萍出具的《关于股份减持暨减持计划实施完毕的告知函》。
特此公告。
安徽华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5年6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