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意见
作为杭州山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杭州山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杭州山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我们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的相关事项进行认真审议,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使用剩余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将剩余超募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将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符合维护公司利益的需要,符合维护全体股东利益的需要。公司本次使用剩余超募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内容及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规规定。
我们同意,公司使用剩余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二、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的独立意见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自有资金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低风险理财产品,不会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正常开展,有利于充分发挥闲置资金使用效益、获得良好的投资回报,符合公司利益和股东利益。
我们同意,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三、关于部分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及部分募
投项目延期的议案的独立意见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投项目“年产200万套智能传感器项目”、“营销网络建设项目”以及“技术研发中心项目”已实施完毕且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公司将该等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满足公司日常经营业务拓展对流动资金的需求,另,公司将“信息化建设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日期延期至2024年12月31日,是根据实际情况做出的审慎决定,未改变募投项目的实施主体、募集资金用途及投资规模,故上述内容符合《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我们同意,公司部分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及部分募投项目延期。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杭州山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鲁爱民 曾 佳 丁茂国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