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美客技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我们作为爱美客技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就2023年3月31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意见:
一、独立董事关于《关于向2023年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1、根据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2023年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日为2023年3月31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以及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权益的情形,公司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成就。
2、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公司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中关于本次激励计划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均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5、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机制,增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业务(技术)人员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6、公司董事会在审议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
《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定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由非关联董事审议表决。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2023年3月31日,并同意向符合授予条件的141名激励对象授予33.3856万股限制性股票。
(本页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爱美客技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陈 刚】
【朱大旗】
【于玉群】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