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火星人厨具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保荐总结报告书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证券”、“保荐人”或“本机构”)作为火星人厨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火星人”或“公司”)2022年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保荐人,持续督导期限截至2024年12月31日。目前,持续督导期已经届满,中信建投证券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出具本保荐总结报告书。
一、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3、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人基本情况
1、保荐人名称: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3、主要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4、法定代表人:刘成
5、本项目保荐代表人:楼黎航、胡锦浩
6、项目联系人:楼黎航
7、联系电话:021-68801584
8、是否更换保荐人或其他情况:持续督导期间,保荐人未发生变更,保荐代表人变更过1次,具体情况如下:中信建投证券原指派楼黎航先生、陈杰先生担任火星人可转债持续督导的保荐代表人,2025年1月,陈杰先生因个人工作变动不再负责火星人可转债持续督导工作,为保证持续督导工作的有序进行,中信建投证券指派保荐代表人胡锦浩先生担任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继续履行持续督导职责。
三、上市公司的基本情况
1、发行人名称:火星人厨具股份有限公司
2、证券代码:300894
3、注册资本:40,923.6728万元
4、注册地址:浙江省海宁市尖山新区新城路366号
5、主要办公地址:浙江省海宁市尖山新区新城路366号
6、法定代表人:黄卫斌
7、实际控制人:黄卫斌
8、联系人:徐玲丽
9、联系电话:0573-87019995
10、本次证券发行类型: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11、本次证券发行时间:2022年8月5日
12、本次证券上市时间:2022年8月23日
13、本次证券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14、2024年年报披露时间:2025年4月23日
15、其他:无
四、保荐工作概述
(一)尽职推荐阶段
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对火星人进行尽职调查,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积极配合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审核,组织发行人及其他中介机构对深圳证券交易所的问询意见进行答复,并与审核人员进行专业沟通。在取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决定后,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提交推荐证券上市的相关文件。
(二)持续督导阶段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严格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在火星人可转债发行后持续督导发行人履行规范运作、信守承诺、信息披露等义务,具体包括:
1、督导发行人规范运作,有效执行防止大股东、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发行人资源的制度;
2、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防止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发行人利益的内控制度;
3、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并对关联交易发表意见;
4、持续关注发行人募集资金的使用、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并发表意见;
5、持续关注发行人为他人提供担保等事项,并发表意见;
6、持续关注发行人重大业务活动的合规性;
7、持续关注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履行承诺的情况;
8、定期对发行人进行现场检查并出具现场检查报告,以书面方式告知发行
人现场检查结果及提请发行人注意的事项,并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建议;
9、对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进行持续督导培训;10、督导发行人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
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2023年11月28日,发行人披露《关于终止部分募投项目并将剩余募集资金投入其他募投项目的公告》,公司基于项目实施的实际情况并结合公司实际经营发展需要,终止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募投项目“研发中心及信息化建设技改项目”,并将上述募投项目终止后对应的剩余募集资金投入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智能厨电生产基地建设项目”中。保荐人针对该事项已发表无异议的核查意见。2025年4月23日,发行人披露《关于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公告》。由于外部市场环境变化等不确定性因素影响,公司结合当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进度,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实施地点、募集资金投资用途及投资规模不发生变更的情况下,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智能厨电生产基地建设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间调整为2026年6月30日。保荐人针对该事项已发表无异议的核查意见。
六、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公司能够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及时、准确地进行信息披露。对于持续督导期间的重要事项,公司能够及时通知保荐人并与保荐人沟通,同时应保荐人的要求提供相关文件。公司能够积极配合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的现场检查等督导工作,为持续督导工作提供了必要的便利。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根据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及时出具相关文件,提出专业意见。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均能勤勉尽职地履行各自的工作职责。
八、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火星人募集资金使用与存放严格遵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规的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并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截至2024年12月31日,火星人2022年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项目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保荐人将对尚未使用完毕的募集资金管理与使用继续履行持续督导义务。
九、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等相关规定,保荐人对火星人2022年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之日起至本报告书出具之日在交易所公告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审阅及事后及时审阅。
保荐人认为,持续督导期内火星人信息披露工作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了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与及时性,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十、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无。
(此页无正文,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火星人厨具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
楼黎航 胡锦浩
保荐机构董事长或授权代表签名:______________
周 伟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