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公司董事会对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或“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相关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调整在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对公司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调整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对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和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进行调整。
二、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1、根据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2023年10月23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本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成就。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5、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核心团队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增强公司核心团队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2023年10月23日,并同意以11.25元/股的授予价格向符合授予条件的35名激励对象授予67.80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浙江松原汽车安全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涂必胜
陈晚云
程 峰
日 期:2023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