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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原股份:监事会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首次授予日)的核查意见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10-24

(首次授予日)的核查意见

浙江松原汽车安全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10月23日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激励对象均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及《上市规则》第8.4.2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核心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骨干,均在公司任职并与公司签署劳动合同、聘用合同或劳务合同。其中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外籍员工,也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3、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

的条件已成就。

4、鉴于公司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中,有1人因离职已不符合作为激励对象的条件,董事会同意取消拟授予上述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共计

2.40万股。公司董事会对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相关调整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调整在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对公司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调整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除此之外,本激励计划其他内容与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相关内容一致。

5、公司董事会确定的首次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和本激励计划中有关授予日的相关规定。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

综上,监事会同意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并同意首次授予日为2023年10月23日,以11.25元/股的授予价格向符合授予条件的35名激励对象授予67.80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浙江松原汽车安全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2023年10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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