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万胜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8号》而进行的相应变更,不会对浙江万胜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当前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产生重大影响,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
浙江万胜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8号》的要求实施新的会计准则。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规定,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事项无需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概述
1. 变更原因
2024年12月6日,财政部发布《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8号》,规定对不属于单项履约义务的保证类质量保证产生的预计负债进行会计核算时,应当按确定的金额计入“主营业务成本”和“其他业务成本”等科目,该解释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允许企业自发布年度提前执行。
2. 变更日期
根据规定,公司自2024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上述企业会计政策,并对2023年度可比会计报表相关栏目列报金额做同口径调整。
3. 变更前公司所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4. 变更后公司所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将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8号》的规定执行;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5.会计政策变更的性质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相关规定,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依据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要求进行的变更,不属于公司自主变更会计政策的情形,且未对公司当期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8号》“关于不属于单项履约义务的保证类质量保证的会计处理”规定,并对可比期间信息进行追溯调整。具体调整情况如下:
| 受重要影响的报表项目 | 影响金额 |
| 2023年12月31日资产负债表项目 | |
| 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 | 1,380,657.89 |
| 其他流动负债 | 2,844,889.46 |
| 预计负债 | -4,225,547.35 |
| 2023年度利润表项目 |
| 受重要影响的报表项目 | 影响金额 |
| 营业成本 | 2,729,677.76 |
| 销售费用 | -2,729,677.76 |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的变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当期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特此公告。
浙江万胜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5年4月22日
